【新唐人2016年01月07日訊】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政府自己制定的中國現行憲法總綱第五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己經在中國施行了33年。1997年中國刑法239條「綁架罪」在中國也己經施行18年。我無辜遭到中國共產黨政府軍隊「酷刑、綁架、拘禁、勒索、追殺、搶劫、追殺」的恐怖襲擊事件己經17年。
中國共產黨政府蓄意的持續踐踏〔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蓄意的持續踐踏〔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蓄意的持續踐踏中國現行憲法,蓄意的持續踐踏中國1997年刑法,中國共產黨政府17年不願意追訴自己軍隊「綁架罪」的刑事責任。
自中國共產黨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開始:中國共產黨政府簽署國際契約就是為了欺騙全世界…中國共產黨政府沒有遵守國際契約…更沒有遵守自己制定的中國憲法和法律。
1988年中國共產黨政府簽署〔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在中國生效。鄧小平1989年6月4日就命令中國共產黨政府4個裝甲集團軍…在北京開槍屠殺手無寸鐵的集會學生和人民。
1993年中國共產黨政府簽署〔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在中國生效。1998年1月10日中國共產黨政府軍隊公司就撕毀合同,當著數名警察的面酷刑我,把我綁架走。我公司律師和我的父母親,向中國共產黨政府鄭州市公安局報案。也向中國共產黨政府新華通訊社河南分社報案求助。
2012年11月17日我再一次向中國共產黨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習近平寄EMS報案:1997年8月19日中國政府濟南軍區河南實業總公司和我簽訂合同,購買我一棟商品樓,合同標的39.536.000元人民幣,僅支付給我1.430.000元人民幣。1998年1月10日濟南軍區上校軍官李殿軒,54796部隊政治部主任中校軍官高中先,54796部隊少校軍官丁先義帶領數十名軍人撕毀合同,當著警察的面酷刑我,綁架我。用54796部隊軍營拘禁我,在54796部隊軍營勒索我,在54796部隊軍營企圖殺我滅口。1998年2月28日濟南軍區中校軍官高中先和少校軍官丁先義,又帶領2卡車軍人搶劫我的商品樓…追殺我的恐怖犯罪事件,請他根據1997年中國刑法239條「綁架罪」依法立案追訴。中國共產黨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簽收EMS和證據。
2013年3月11日中國共產黨政府北京市公安局違法剝奪我的基本人權,禁止我在北京市住宿,晚上把我從住宿的賓館趕出…逼迫我在北京市王府井麥當勞坐著過夜。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為防範中國共產黨政府殺人滅口,2013年4月14日我逃亡到韓國…2013年4月18日我拿著寄給習近平EMS的報案單據,中國共產黨政府版本合同,中國共產黨政府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據,到中國共產黨政府駐韓國大使館抗議和報案:我要求中國共產黨政府兌現「依法治國」承諾,依法追究濟南軍區數名涉案軍官的刑事責任。我要求中國共產黨政府對我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我要求中國共產黨政府履行合同義務:歸還我的財產3810萬元人民幣,賠償我十五年財產利息損失106.984.800元人民幣。〔3810萬元財產利息損失,根據我在中國合法貸款合同的利率,月息1.56%計算。不包括2014年,2015年財產利息損失。〕
2013年9月23日我在中國共產黨政府駐韓國大使館前絕食抗議…中國大使館派出領事部倆位官員和我談判,並且收下報案證據…韓國首爾警察廳外事課警官金熙昌也在談判現場…領事部官員葛宏傑和我說:大使館根據習近平主席指示接受你的報案…濟南軍區軍官綁架你,拘押你,勒索你,追殺你,搶劫你商品樓的事件…我們會妥善處理這個事件…大使館官員葛宏傑寫給我聯絡方式…並且告誡我:軍隊綁架你的事件不要被反華勢力利用了…你不要到美國大使館簽證…你不要把這個事件搞到聯合國去…不要給黨和政府造成不好的國際影響…否則你就是站在了黨和政府的對立面…你的家人都在國內…我答應了中國大使館的要求,我結束了絕食抗議…我也給中國大使館官員葛宏傑留下我的聯絡電話和住址。我遵守了談判約定…我在韓國沒有接受韓國媒體採訪…沒有到美國大使館申請簽證。中國大使館不遵守承諾…沒有歸還我一分錢財產。
2013年12月19日我又到中國大使館絕食抗議,中國大使館派6人驅趕我三次,我當天在抗議現場接受了韓國中文報紙的現場採訪。
我非常氣憤中國大使館在韓國繼續欺詐我…把我置於生活絕境…造成我2014年春節期間生病,不夠錢住院急診…險些死亡…2014年3月3日我就把黑色油漆投擲到中國共產黨政府駐韓國大使館青銅牌匾上,抗議中國共產黨政府蓄意的,持續包庇政府軍隊撕毀合同,酷刑人質,綁架人質,拘禁人質,勒索人質,搶劫人質財產,追殺人質恐怖犯罪十五年…難道中國共產黨政府是土匪、流氓、地痞、無賴、黑幫政府?中國共產黨政府不願意追訴自己軍隊:違反國際公約,違反中國憲法,違反中國1997年刑法「綁架罪」的刑事責任。
我是中國工人家庭後代,今年61歲,在中國是遵守法律,勤奮工作的地產商人。我在中國廣東省躲避中國政府軍隊追殺…背井離鄉十多年的身心痛苦是刻骨銘心的。我強烈要求: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履行職責,立案調查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國共產黨政府蓄意的持續踐踏〔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蓄意的持續踐踏〔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蓄意的持續踐踏中國現行憲法,蓄意的持續踐踏中國1997年刑法,蓄意的持續包庇政府軍隊劫持人質恐怖犯罪十七年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和平時期政府軍隊針對無辜平民故意襲擊適用於恐怖主義》
2000年7月7日中國共產黨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放縱,包庇政府軍隊用虛假購銷合同,詐騙銀行貸款的刑事犯罪,以《1999經終字第90號》民事調解書,幫助政府軍隊完成了整個恐怖襲擊過程…幫助政府軍隊恐怖襲擊所要達到的目的:得到41.000.000元人民幣。
根據1998年7月17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時效管轄原則,中國共產黨政府在和平時期,蓄意的持續包庇政府軍隊當著警察的面酷刑人質,劫持人質,用軍營拘押人質,勒索人質,在軍營企圖殺害人質,人質逃出軍營後政府軍官調動數十名軍人追殺人質,搶劫人質財產恐怖犯罪十七年,是徹頭徹尾的,令人髮指的,針對無辜平民的恐怖襲擊事件,中國共產黨政府不願意追訴自己軍隊:「綁架罪」的刑事責任己經十七年,完全符合〔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時效管轄。
我強烈要求: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履行職責,立案審理中國共產黨政府在和平時期,蓄意的持續違反國際公約,蓄意的持續違反中國憲法和法律,蓄意的持續包庇政府軍隊劫持人質恐怖犯罪十七年的恐怖襲擊事件。
我強烈要求: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履行職責,維護國際法的尊嚴,追究中國共產黨政府軍官劫持人質的刑事責任。判處中國共產黨政府對我進行人身損害賠償,履行合同義務,歸還我38.100.000元人民幣財產,賠償我十七年財產利息損失121.249.440元人民幣。
聯合國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國際正義,保護全世界人民的基本人權…聯合國有責任和義務為全世界人民主持正義…為全世界人民伸張正義!
中國共產黨政府1997年刑法「綁架罪」刑罰是終身監禁,並處沒收財產。追訴時效也是終身的追訴時效。中國共產黨政府軍隊是施暴者,中國共產黨政府就應當承擔軍隊綁架無辜平民,搶劫無辜平民財產的一切後果。國際刑事法院應當比照追訴納粹德國政府軍隊綁架無辜平民,搶劫無辜平民財產罪行的國際法慣例…追訴中國共產黨政府軍隊和平時期劫持人質的刑事責任。
1950年以來德國政府一直承擔著:納粹德國政府軍隊綁架無辜平民,搶劫無辜平民財產罪行的賠償責任。中國共產黨政府沒有簽署〔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國共產黨政府卻蓄意的,持續十七年包庇,不追訴政府軍隊在和平時期故意襲擊無辜平民,搶劫無辜平民財產的恐怖襲擊罪行…中國共產黨政府這種蓄意包庇恐怖襲擊罪犯的「國家司法主權」,不能夠成為不受〔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管轄的正當理由。
我永遠不會放棄我的基本人權!
中國無辜被綁架商人:陳文翰2016年1月1日韓國電話:010-6298-5119電話:02-871-5382電郵un22118@gmail.com G+中國共產黨政府蓄意的持續包庇政府軍隊劫持人質恐怖犯罪證據如下:
網址plus.google.com/104641501000379551056
①1993年7月17日我在中國合法貸款合同的貸款利率證據。
②1997年8月19日我和中國共產黨政府濟南軍區公司簽署的官方版本《商品房購銷合同》。
③1998年1月10日中國共產黨政府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區公安分局秦嶺路派出所接到110報警出現場。1998年9月10日給我出具的綁架證明。
④1998年1月10日在54796軍營外購買藥品發票。
⑤1998年1月18日少校軍官丁先義在54796軍營勒索我,寫給我的放人條。
⑥1998年2月28日中國共產黨政府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區公安分局綠東村警官陳國嶺接到110報警出現場拍攝的照片。
⑦1998年3月2日中國共產黨政府新華通訊社河南分社給中國濟南軍區檢察院的信函。
⑧2000年7月7日中國共產黨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終字第90號》民事調解書。
⑨2012年11月17日我向中國共產黨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習近平寄EMS報案證據。
⑩2013年9月23日中國共產黨政府駐韓國大使館官員葛宏傑寫給我的字據。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摘錄內容
(1999)經終字第90號
2000年7月7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豫經初字等91號經濟判決查明:1997年5月21日,大業公司和中嶽公司簽訂了兩份互為購銷雙方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其中,中嶽公司為需方的合同金額為1680萬元,大業公司為需方的合同金額為1499.4萬元。同年7月4日,中嶽公司持其為需方的購銷合同,向鄭州交通銀行百花路支行(以下簡稱百花路支行)出具四份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申請的金額分別為20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和500萬元,並以自己的一張1000萬元定期大額特種存單作保證金質押。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嶽公司和大業公司於1997年5月21日互為購銷方簽訂的兩份購銷合同,是根本不準備履行的虛假合同。武漢投行礄辦起訴所依據的四份銀行承兌匯票,確屬鄭州交行營業部簽發,但簽發該四份銀行承兌匯票的基礎是中嶽公司和大業公司簽訂的虛假合同。
中嶽公司依據虛假合同向鄭州交行百花路支行申請開具承兌匯票,其目的在於利用銀行票據套取銀行資金。大業公司持鄭州交行營業部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在武漢投行礄辦貼現後,當即將貼現款中的1366.5萬元轉匯給出票人中嶽公司,並參與訂立虛假合同,參與票據丟失報案,足以證明其與中嶽公司的串通。
1997年7月17日,中嶽公司己經得到了武漢投行礄辦的兩張匯票款項,且已將4份銀行承兌匯票票據交換給武漢投行礄辦,然其又假以武漢投行礄辦工作人員所持銀行票據遭搶劫為由報警,並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該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後,向鄭州交行營業部索走其用作保證金的1000萬元存單,其行為明顯屬於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