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彰檢提上訴 : 一審判決九大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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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12月10日電】12月3日彰化地檢署收到頂新案判決書正本,一審判決魏應充等6人無罪,經過多日研商,關於頂新上游大幸福公司為販賣飼料油的飼料商、原料經檢驗油酸價過高、含傷害人體健康的重金屬等舉證,法官未採信反指檢方未對舉證責任,擬定145頁上訴書,今天(12月10日)下午送往彰化地方法院,並舉行記者會說明,一審法官的9大違誤:

1、頂新上游越南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並未經越南政府核發食品生產廠商證書。

2、大幸福公司一向販賣飼料油,僅販售頂新公司及永成公司(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做為食品。同時期出貨到臺灣其他廠商的油脂,均做為飼料油使用。

3、大幸福公司出售的油脂,並無合法來源證明,審判中所提之來源證明「黃安廠」,經證實為虛偽。

4、越南政府由相關機關檢查後,認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為飼料油。

5.頂新公司報關進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檢附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內容不實。

6、頂新公司購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購油脂與送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之樣本不同,即輸入時所提供關於產品資訊不實。

7、大幸福公司之油脂經檢驗酸價過高、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仍攙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製造。

8、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可能性,即攙入「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原審判決卻視而不見,而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自己原判決自己的立論,也就是的「攙入的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審判決迴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實、頂新公司以過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證。再以無罪推定、檢方未盡舉證責任等理由為無罪判決。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認為依全案實證,原判決理由有諸多「認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用法違誤。

新唐人亞太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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