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雲:民主制度與選賢與能之探討

Facebook

一、在民主社會中,從政人員應該是國民的公僕,本應沒有特權

中國古代的堯舜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領袖沒有特權,只有為民服務的責任。——沒有特權,才能人人平等;有了責任,社會公務才會有人督辦。因此,這種領袖實為公僕。

二、公僕應由選舉產生

公僕的職責既然是為全民大眾服務,在挑選上就應該由全體民眾來挑選。——這就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不得由任何人指派。

三、民主選舉應該「選賢與能」

政府領袖以「民主選舉」產生只是實踐了「民主」的一部分。因為他並不能保證被選舉的領袖具有足夠的才能執行領袖的任務。如果領袖沒有足夠的才能,也不可能把政府領導得好。試看在美國的歷屆總統中能夠稱得上是「好」的總統其實只是少數;其他都是「平平」,甚至是很糟!

因此,選舉公僕應當「選賢與能」以期賢能兼備。若非如此,即:只重「賢」而不重「能」,結果是:庸庸碌碌無所建樹。甚至是被人利用,危害國家及全體國民!反之,只重「能」而不重「賢」,結果是:「能」者幹壞事,其害大焉!四、選賢與能的辦法:參選人在參選時應提出其「能力證明」

試看目前世界各國的各種選舉:有在各種媒體作廣告的,街頭演講的,作秀的,五花八門。唯獨沒有拿出他的「能力證明」!因此,其選舉結果往往是:誰吹得「好」,長得「帥」,有「人緣」,誰就勝選。

但是,這種人就「必然的」有能力嗎?即使有些能力,難道就是「最嘉」的人選嗎?

我們必須強調:民主選舉只能說明民眾對被選人的「信任」;但並不能說明其能力。為了保證其能力,我認為參選人也應該有一個能力「證明」——這種提法也許你會認為「滑稽可笑」。但是,其實並不然!

想想看:公司、廠礦為了挑選適合其需要的工作人員,要求其應聘人員提供學歷「證明」和專業「執照」。學歷「證明」和專業「執照」就是相關的工作能力證明。僱主在挑選僱員時為了不至於失誤,必須有所參考。「證明」和「執照」就是起了這種作用。

另一方面,人們為了個人的就業,可以消耗財力和年華受教育,下功夫考執照。為什麼,為全民服務的領袖,在參選時就不應該提供其相關的能力證明呢?

在中國的歷史上,以科舉舉士。在科舉舉士中,常出的考題有「策論」。「策論」就是看看應試的舉子對於當前政治的見解。只有具有優秀政治策略的人,才能對我們國家現有的問題胸有成竹:對於現有社會問題有較完善解決辦法;對於突發事件具有因應之道,不至於進退失據。這種人才是有用的人選!

「科舉舉士」雖出自封建社會,但是不應因其出自封建社會而全盤否定其價值!這正如我們的民族文化承襲自封建社會,但是並沒有全盤否定。「科舉舉士」本是封建文化的一部份,爲什麽就必須否定?

不合時宜的當然應當淘汰;仍舊有用的自然應當保存,甚至發揚光大!筆者認為至少是「考試取士」這一原則總是好的!

前面已經述及在當今的民主選舉中,常常選出了無能之輩。這就突出了被選人的才能問題。爲了保證被選出的領袖具有足夠的才能,必須在選舉過程中加入被選人的「才能測試」!

關於「才能」,並不是一般選民能夠瞭解和衡量的。因此,參選人的只有在他參選前提供其相應的能力證明。比如說,受過政法類科的專業教育,或同等的學歷、資歷等證明。

即便如此,但是由於各個學府水平並不一致,筆者認為最終必須經過一個統一的考核,而且統一考核應該由國家舉辦。中華民國的考試院就是一個很好的模式!

五、必須防止利益集團的形成

政治人物在臺上呆久了往往會形成利益集團。利益集團爲了其集團利益,常常會利用權力操縱選舉,壟斷選舉結果。這樣就造成惡性循環。下面舉一個一個典型的例子: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美國華盛頓市長貝瑞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他曾多次連選連任。在他的任內用人唯親,貪污腐化,數億國會撥款竟然不知去向,竟然無人彈劾,無人過問,仍然「連選」「連任」。後來聯邦政府設了一個「美人局」,終於把他定罪,送進了監獄,才丟了他的市長頭銜。但是,他出獄後又參加競選,仍舊被選上了「市長」寶座——由此可見利益集團在民主政治中的危害有多大!因此,我們必須防止利益集團的形成,更要防止其做大!爲了防止利益集團的形成和做大,我們必須考慮以下諸方面:

六、中央及各級地方首長任期必須有所限制,不得長期「連任」

利益集團的形成在主觀上是當事人個人品質不高,在客觀上就是合適的環境和足夠的營造集團的時間。品質不高的人一旦得到合適的環境,就會營造利益集團,並且逐漸發展壯大。壯大的條件是長「時間」的積累。

我們並不能保證每次選出的都是「最佳」人選。但是我們可以加上限制條件,防止利益集團的形成。那就是:中央及各級地方首長任期必須有所限制,不得長期「連任」!

七、參選人只能以「個人身份」參選。因此即使他在競選中獲勝,成了政府首腦,這並不代表他所屬的黨派也成了「領導黨」。即:

(1)不承認任何政治集團和黨派的領導,我們只根據「選賢與能」的原則選擇「個人」作為政府領袖。

「賢」,指其個人品質操守;「能」,指其工作能力。只有「能者」才能使政府發揮最大功能為國民服務,為全國老百姓爭取最大的利益;只有「賢者」才能保證當政者不為自己謀取私利,一心只為全體國民利益服務。

「能而不賢」者謀私有餘,謀公不足,甚至損公利私。這種人若授以權柄,其害大焉!台灣的李登輝、陳水扁就是前車之鑒。至於中國大陸的毛澤東:既不賢,又無能,不過是一個凶殘的井岡山的山大王,不在討論之列。

(2)任何政治集團都不可能保證其成員純潔性。因此,即使其黨派的政治理念符合全民的政治利益,也不能因此選擇以其「集團」為單位作為政府的成員;如其不然,將把混在其中的人渣帶入政府組織中,授以作惡的機會。

因此,政府成員只能以「個人」為單位的個別挑選;絕不接受政治集團的「安排」和「指派」。

(3)推翻中國共產黨是全體中國國民的共同事業和義務。但是不能因此就認為自己在新的政權中是「當然的」政府領袖。政府領袖只能是由全體國民來推選。同理,也不能因此就認為自己「必然的」成為政府的組織成員。否則,就成了如同強盜團伙打劫後的利益分贓!

(4)任何黨派和個人,都不得用法律的形式定為國家的領導集團或領袖。即,不能在憲法中寫入接受某某黨派的領導,也不能寫入某某人為國家的領導人或接班人。

同理,在地方政府組織法中也不得寫入某某政治黨派或個人為其地方政府的領導集團或政府領袖。

(5)地方政府的組成成員由地方選舉產生,不得由上級政府指派。徹底實行地方自治。

八。我們必須認清:

(1)世界上並沒有「絕對好」的;但是有「相對好」的。考試制度就是選拔人才的「相對好」的辦法。在沒有「更好」的辦法前,「相對好」的辦法就是目前「最好」的辦法!

(2)即使是「最好」的辦法,也未必保證不會出問題。這就像法律並不能保證其國民都不會犯罪一樣:有的人就會鑽法律「漏洞」犯罪、逃稅而「不犯法」。但是這畢竟是少數特殊情形。我們可以不斷修正,但是不可以「以偏概全」的全盤否定目前「最好」的辦法!

——老張論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