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0月8日讯】台湾劳动部昨天(当地时间7日)发布解释令,放宽劳工请婚假期间的规定。劳工的婚假可自结婚之日前10日起3个月内请休。但经雇主同意者,得于1年内请毕,并自即日起生效。
劳动部表示,原定婚假应自登记之日起“一次请足”之规定,影响劳工结婚礼俗仪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弹性安排;为符劳工实际需求,让劳工对于婚假安排更为从容,雇主亦能对于劳工请休婚假期间之人力调配更具弹性,特发布令释,放宽劳工之婚假给假期间。
劳动部举例说明,如果劳工要在2015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自10月8日起3个月内(即2016年1月7日前)均可请休婚假,但经雇主同意者得于2016年10月7日前请毕。
再比如,劳工在2015年10月5日登记结婚,依原规定至10月7日已请休婚假3日,且尚余5日婚假,可依新规定于2015年12月24日前请毕。经雇主同意者,得于2016年9月24日前请毕。
劳动部呼吁,《劳动基准法》及其附属法规(劳工请假规则)系规范劳动条件之最低标准,事业单位如有优于法令者,当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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