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以來,超過60名來自安省警方和大多區5個警隊的警員被發現醉駕,他們在被警方內部法庭審訊前都受到紀律處分。
據《多倫多星報》報導,警員酒駕被抓的案例之一是,2009年12月27日,約克區警探David Stilo醉酒後開車回家途中與一輛馬自達sedan迎面相撞,受傷夫婦被送往醫院,男子脛骨骨裂,右膝蓋破碎,需要坐輪椅近三個月,女子腳斷裂。
當醫護人員到達現場時,這名任職25年的警探正嚼著一大塊口香糖,搖搖晃晃且吐字不清。
許多警員也犯有刑事罪,由於執照被吊銷及受到其他限制,他們平均2年無法上路執勤。
安省省警專員霍克斯(Vince Hawkes)說:「如果你被抓到酒後駕駛,你不應該再當警察。」
儘管警方提醒警員對醉駕的處罰「可能包括解僱」,但星報發現只有一名連續醉駕的警員被要求辭職或失去工作。
多倫多一名警長史密斯(Keith Smith)2007年在溝渠中被發現昏倒在車輪後方,現場還有一瓶打開的伏特加酒,他被定罪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法定限制3倍情況下駕車,警方檢查官希望史密斯被解僱。
檢察官說,處罰應該傳達有力的信息,即警員將為他們的行為負責,「現在他怎麼能成為監督別人的榜樣?」
史密斯在2011年對他的紀律聽證會上表示,他長期使用酒精來應對一些事件,如他父母和同事的死。史密斯被降職為低級警長一年。
自本世紀初幾乎每年,安省的警察局長和專員都會發出明確公告,談論酒駕是不能原諒的罪行,對警員來說尤甚,但每年警員的此種違法行為沒有改變。
前安省省警專員Julian Fantino在2009年的備忘錄中寫道:「讓我明確指出,無論是警員還是民眾,酒駕都是不可容忍的。安省省警的形象和聲譽因這些不可接受的行為而受影響,我們在努力降低道路傷害和死亡,我們必須以身作則。」
前多倫多警隊警長布萊爾(Bill Blair)2007年也發出類似備忘錄:「最令人擔憂的是,我們的一些警員被捕,並因違法罪行受到指控。多倫多市民要相信,警隊不會容忍警員酒駕。」
不過,多倫多警方對其酒駕被抓警官的處罰最寬鬆,扣除平均約20天的工資。其他警隊幾乎總是對其警員降職處理,通常至少為10個月。
——轉自《大紀元》
(責編: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