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訪民狀告雁塔區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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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09月21日電】行政起訴狀原告:康素萍民族:漢族性別:女

出生日期:1968年5月19日

被告:西安市雁塔區公安分局

訴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雁公(小)行罰決字【2013】7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13年11月9日,原告到秦城監獄依法有序要求探監,不被允許,隨即被北京市昌平區興壽派出所警察強行帶回該所,執行帶離的警察警號是為050097。離開時,監獄方說原告是個有素質的人。

進入該所後,原告的包和隨身物品被搜查且全程錄像,並且製成光碟(截訪人員還帶走了一張複製光碟),搜查之後又被警察強搶物品,偷拍照片,強搶原告私人物品的警察警號是050401。在該所被扣留期間,原告曾被警察恐嚇威脅不準打電話,不準報警,否則沒收手機,施行恐嚇原告的警察警號為049813。

原告衣衫單薄在該所被扣近30小時,飢寒交迫、帶傷、帶病,那裡好冷,據他們說室外已結冰。該所涉嫌非法限制合法無辜公民的人身自由。

2013年11月10日原告被移交屬地截訪人員後遭遇強行遣返,在遣返途中被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主任張冉的四哥暴打,險些喪命,11日到達原籍西安,當日即被拘留5日於西安市拘留所。

自始至終,原告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並且北京警方並未出具訓誡書(依據在原告所提供的附件之中),涉嫌擾序並不成立,沒有事實依據,因此,雁公(小)行罰決字【2013】7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現依法對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提起訴訟,望貴院秉公處理,依法判令被告撤銷雁公(小)行罰決字【2013】793號行政處罰決定。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康素萍

2015年9月20日

附件:

行政起訴狀一式兩份。

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拘留證複印件一份。

拘留釋放證複印件一份。

登記回執複印件一份。

答覆告知書複印件一份。

情況說明一份。

政府信息公開一份。

政府信息公開

申請人:康素萍女漢族

出生日期:1968年5月19日

被申請人: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申請事項:依法公開上訪案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法律角度講沒有社會地位高低貴賤之分的前置條件,沒有以社會地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理論和事實依據,社會地位不構成可以踐踏和藐視法律的理由,原告合法權益被被告非法侵害,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主張合法權利,以彰顯依法治國之理念及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維護法律的尊嚴。

貴院本應依法履職還原告合法訴權,然而,貴院卻以「上訪案件屬政府行為無權轄處理」為由將原告拒之門外,試問行政可以干預司法嗎?權大還是法大?法制還是人制?是體制下的司法無奈還是官官相護?

本著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申請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第9條第1款、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之規定,依法要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上訪案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康素萍

2015年9月20日

情況說明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原告就「依法要求貴院判令西安市雁塔分局撤銷雁公(小)行罰決字【2013】7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事於2013年1月已向貴院以郵寄的形式提起訴訟,貴院以「上訪案件屬政府行為無權轄辦理為由,不予立案口頭(電話)告知。」

原告現依據2015年5月出台的新法規再次就此事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康素萍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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