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臨海「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湧泉鎮橫山前村抓到一名小偷。湧泉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現場處置,發現一名孕婦被綁在電線杆上,隨即將其送醫院檢查並開展相關調查。經調查,孕婦盧某今年28歲,浙江寧波人,先後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次、拘役一次。8月18日,盧某在湧泉鎮橫山前村進入馮某家中盜竊現金900元,逃離現場時被群眾抓獲,事主馮某見其有孕在身,拿回被盜錢款後未報警便讓其離開。8月29日上午,盧某又來到該村時,被村民懷疑再次作案遭到捆綁,村民尹某上前對其實施毆打。盧某經醫院檢查,身體無異常,現因涉嫌入戶盜竊被依法監視居住。(中國新聞網9月2日)
孕婦多次偷盜,因而引起村民憤怒,這是當地警方給出的正式回復,但之前人們看到的視頻中,一名小腹微隆的婦女被反手捆綁在鐵柱上,遭到一名男子辱罵和毆打的鏡頭還是讓人們對此相當的糾結。一方面此女子多次盜竊屬於慣偷,理所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另一方面村民採取私刑方式暴力對待違法者,是否合適?更重要的是違法者明顯是懷孕的孕婦,村民將其捆綁在電杆上施以暴力,同樣涉嫌違法,這應該也是常識,至少人們知道,即使是法院,在對待孕婦的量刑上也依法給予了基於人道主義的照顧。所以,這起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和爭議也理所當然。
那麼到底有沒有必要採取更靠譜的措施,既達到依法懲處犯罪又體現對孕婦的人道關懷呢?其實至少可以更多的參照世界通行的一些辦法。目前來看,中國刑法對於懷孕婦女處罰輕微,既可以在偵查與起訴階段取保候審,又可以在刑罰階段得到監外執行的待遇,雖然初衷是人道主義,但監管的漏洞使得罪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反觀西方諸國,德、日規定針對懷孕罪犯可以推遲入獄或中止刑罰;英美則有兒童收養加監獄內嬰兒保育雙重措施,既可以確保人權,又能夠讓罪犯得到應有懲戒。但一般不會放棄對犯下罪行的女子的法律追究,比如德國針對懷孕和哺乳期婦女,規定其可以推遲入獄,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日本則規定女犯在懷孕150日以上可停止執行刑罰直到分娩後60日重新執行,中斷時間不計入刑期。這些具體的條文,顯然比中國法律目前對待孕婦違法犯罪上的相關措施更體現法律的威嚴。
保護女性權利尤其是孕婦的權利,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共識,即使是孕婦違法犯罪,也不應該因為刑罰而可能傷及其腹中無辜待產兒的健康。但事實上中國目前法律過分的強調了這一基於人道關懷的相關司法實踐,給一些犯罪分子創造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律空間。比如有媒體引述相關數據說,僅廣州越秀區2011年至2013年有57名兩懷婦女因盜竊接受審判,實際遭到懲罰的只有3人;也就是說在中國,取保候審成為「兩懷婦女」逃脫契機,在盜竊案中尤為常見。不久前還有媒體曝光,曾有女犯為避免入獄,10年懷孕14次;雖然我至今也沒有弄清楚這10年懷孕14次逃脫法律懲處是如何在法官面前屢屢得逞,但這起極端案例顯然透露出監外執行罪犯的考察難以落實,監外執行成為懷孕婦女逃脫罪責手段。再比如對於哺乳期婦女,目前中國司法實踐上,監外執行執行標準更加寬鬆。2004年,江蘇泰州兩女犯被判刑後因哺乳嬰兒被暫予監外執行,但2009年仍未收監,理由是二人「仍處於哺乳期」。
一系列的現實,返回到本文中關於孕婦犯罪的法律爭議,值得社會思考;為什麼越來越多的出現懷孕女子違法犯罪或者說女子利用懷孕作為違法犯罪的掩護?很大程度上無非是在利用法律的漏洞的同時,在違法現行被發現時,也可博取同情。這顯然是有預謀的行為。但話說回來,就算是多次行竊的孕婦有預謀的利用其孕婦身份犯罪,也不應該受到村民私刑的暴力對待,即使不是孕婦,這樣對待女性的私刑,也明顯有礙觀瞻,村民面對慣偷孕婦,理應及時報警,儘管現行法律可能達不到懲處犯罪的目的。
一個文明的社會,一定是提倡和大力推進法治的社會,法律或許會存在諸多缺陷需要改進,但象這種將行竊的孕婦捆綁在電線杆上、眾人圍觀並私刑暴力對待,顯然很難說這是法治社會應該出現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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