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客:關注天津大爆炸的公害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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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爆炸(下稱大爆炸)後,留下什麼?藉此我強烈呼籲:全民都來關注大爆炸的公害遺患!

何謂公害?

公害,維基定義:指在追求經濟合理化的情況下,對社會環境所造成的破壞。

英美法系國家定義:由於大氣污染、水體污染、雜訊污染、振動、惡臭等所影響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眾,所以由此產生的危害一般均稱為公害。

日本的《公害對策基本法》定義:由於事業活動和人類其他活動產生的相當範圍內的大氣污染、水質污染(包括水的狀態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質情況的惡化)、土壤污染、雜訊、振動、地面沉降(採掘礦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惡臭,對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帶來的損害。後來,妨礙日照、通風等,也被法律規定為公害。

中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都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為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78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冶污染和其他公害。現在,人們通常把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而對公眾和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叫做公害。在大陸法系國家,公害通常與公益相對應。

這裡,撇開公害起因如何、撇開起因的政治制度或人禍因素如何,僅按維基「公害「定義,天津大爆炸確已「對社會環境造成的破壞;按英美定義,大爆炸」所影響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眾「;按日本定義,大爆炸是「對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帶來的損壞」;按中國憲法和法律定義,大爆炸更是「對公眾和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即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誠然,如果我們進一步從政治制度和人禍因素界定「什麼是公害」,那麼,大量事實證明:天津大爆炸恰恰是百分之百的中共一黨專制下,人禍性質的「政治公害「!

倉儲違建是公害導火線,11個「政治公害」謎問待解答

《長江新聞》記者對危化品倉儲違建,提出11個謎問:

1、工商局為何批准瑞海國際的「虛假註冊?

2、環保監測站給堆場改造開綠燈是否合理?

3、規劃局:審批時是否測量了安全距離?

4、消防驗收是否走關係通過的?

5、中濱海盛公司為何認定距離符合安全規定?

6、安監局為何認為安評結果符合規定?

7、瑞海國際在批覆前為何開始運營危化品倉儲?

8、天津市交港局涉嫌多重違法批覆試運營?

9、天津市交港局為啥要求「此文件不公開」?

10、瑞海公司無資質經營長達半年多無人管?

11、天津市交通委有沒有做好港口危化品的安全管理?

大爆炸附近的地產商說:在建造房屋時,瑞海公司還沒有開始儲藏危化物。居民們表示,直到上星期爆炸前,他們還不知道倉庫里有危化物。

瑞海國際在2012年把一個普通倉庫和物流中心改造成危化品倉庫。該公司直到2014年4月才獲批允許經營危化品。瑞海公司幾個月無照營運,2014年10月瑞海公司處理危化物的執照過期,直到今年2015年6月才獲重新批准,但有效期只到今年10月。

何清漣撰文說:按2006年頒布並於3月18日施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瑞海公司(2012年11月成立)在港區建立危化品堆放場時,必須經過當地社區公眾環境評估。可惜的是,這些受損業主似乎沒人知道自己有這項法定權利,政府當然也不會提醒他們。

可見,一個表面通過合法渠道而幕後走歪道,違法簽批、騙取運營執照的危化品倉儲屬於「腐敗建立「,是用起火半個多小時後大爆炸吞噬幾百條生命和幾百億損失及遺留巨大公害的沉重代價換來的。因此,天津港管理局或天津市委、市政府或中共常委張高麗必須承擔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從此意義上說,「政治公害」恰恰又是天津大爆炸及其公害遺患的決定因素和真正原因。

大爆炸公害之一:氰化鈉和神經性毒氣污染周邊大氣層,危害民眾生命

大氣污染,維基定義:指一些危害人體健康及周邊環境的物質對大氣層所造成的污染。這些物質可能是氣體、固體或液體懸浮物等。—–每種氣體的成分並不是固定的,會有輕微的轉變。如果空氣中的污染物數量少的話,對人體和環境的影響會比較輕微,但當這些污染物增加至危險的水平,我們就要想辦法把他們從空氣里消除。

據中共官方18日報導:事件後,北京消防總隊生化偵檢分隊對爆炸核心區空氣進行採樣。進入前,所有人員著防護服、戴空氣呼吸器,在距爆炸核心區500米處,車載監測系統和手持監測儀同時發出警報,警示空氣中有害氣體已超過儀器能夠測量的最高值。

據悉,氰化鈉是氰化物一種,帶有苦杏仁味,強烈水解會生成劇毒及易燃的氰化氫,與氯酸鹽、硝酸鹽等接觸更會引起燃燒爆炸。氰化物對人體毒性極強,會抑制呼吸酶,造成細胞內窒息。不論吸入、口服或經皮膚吸收極微量即可引起急性中毒,數秒至五分鐘內致死。即使痊癒後大部分患者的腦部及心臟都會有永久性傷害。

北京消防總隊副參謀長李興華說:「今天採集結果,偵測結果跟昨天幾乎一樣,還是氰化鈉和神經性毒氣這兩種有毒的氣體。這兩項指標都達到最高值。」

北京某危化品評估及事故鑒定專家說:「氰化鈉固體毒性非常大,只要碰到皮膚破傷處或者吸入或者誤食大概有幾十毫克可以致死。」

對爆炸核心區的空氣進行監測時,除氰化鈉,還發現一種物質就是神經性毒氣,據專家介紹,爆炸區域的多種危化品都可能產生這類物質。

他說:「這些物質遇水或者遇碱能產生氣體,然後產生神經性毒氣,比如氰化鈉還有一些硫化鹼,另外一些物質在高溫爆炸過程中會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性氣體,比如二甲基二硫。神經性毒氣一旦人吸入,可以與神經細胞作用,另外可以導致呼吸系統及心臟等驟停進而導致人死亡。」

該專家建議:如果神經性毒氣密度較高,應儘快撤離,如果超標不嚴重,也應做好防護措施,避免與人體接觸。

美國航空航天局(NASA)發布的衛星雲圖顯示,大爆炸後,一團深棕色的濃煙漂浮在渤海灣上空,煙霧繞了一個U型的彎後,轉向東南方向的山東省飄去。美國航空航天局表示,深棕色煙霧來自於危險品爆炸生成的氣體,而周圍的一圈淺灰色煙霧源於火災。

天津市副市長何樹山8月20日確認:大爆炸核心區危化品有七大類40餘種,目前已在核心區清理出氰化鈉150噸,運往廠家回收。據他介紹,爆炸區有包括硝酸銨、硝酸鉀在內的氧化物共1300噸左右;金屬鈉、金屬鎂等易燃物500噸左右;以氰化鈉為主劇毒物700噸左右。

畢業於復旦大學化學系、多年從事危化品貿易的桂先生對記者說:700噸氰化鈉與水接觸後可產生386噸氰化氫氣體,可致死38.6億人。這些氣體在自然環境中幾乎不會分解,除非電解,如強閃電。

桂說:「在我的理解內,我覺得華北幾乎無可避免的在今後的一段時間成為無人區。38億它在空氣中、在土壤中、在水中,它都不是那麼容易的去自然分解的,它必須去通過化學反應把它反應掉的。」

桂說:氰化鈉是不可能爆炸的。「昨天我看到官方報道說氰化鈉除了清理掉的150噸,其他的都被炸光。這句話一定是謊言,氰化鈉是絕對不可能爆炸的。這點我可以非常肯定、非常負責任的回答。它是一定不可能爆炸的,它一定只是被炸散了。」他的理由是,氰化鈉在1500度會揮發。

美國世界觀察研究所中國項目主任馬海兵認為:根據報道,天津這兩天下雨之後,地上出現白色泡沫以及白色殘留物,這表示空氣中的確有化學物。

大爆炸公害之二:氰化鈉等污染周邊水質,損壞人體器官

水污染,維基定義:水污染物通常可分為三大類,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學性污染物。化學性污染物包括有機和無機化合物。隨著痕量分析技術的發展,至今從源水中檢出的化學性污染物已達2500種以上。化學性污染物流入水體都會迅速殺死所有水生生物,並且使水體無法恢復正常狀態。

8月20日的大爆炸第11場新聞發布會的環保部應急中心主任田為勇介紹,事故區域警戒區內水環境氰化物污染比較嚴重。截至8月15日,26個水質監測點位當中,有19個點位檢出氰化物,其中8個點位超標,最大值超過國家標準356倍,主要位於一號雨水泵站。警戒區外有16個點位,其中6個點位氰化物有檢出,但不超標。田稱,事故後,環保部應急中心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全面分析,檢出有害物質,包括硫化氫、氰化氫、氨、環氧乙烷、苯、甲苯、二級甲苯、三氯甲烷、揮發性有機物等。16日前,苯、甲苯、二甲苯、揮發性有機物和氰化氫都曾出現過超標。

中共官媒8月19日稱,天津大爆炸現場有700噸左右氰化鈉劇毒物質,目前只找到、回收150噸,而其它550噸氰化鈉在爆炸中散失。

據前披露:「現場700噸的貨物已經蕩然無存,只地上依稀還能見到鐵桶的碎片,以及一個巨大的坑洞。」

天津市環保局官員曾在17日新聞發布會上稱,降雨可以導致劇毒物質氰化物溢散。

外界認為:數百噸劇毒物質氰化物流失,流入海里或地下,將會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危險,嚴重威脅當地居民生命安全。

氰化鈉是一種白色顆粒狀的劇毒物質,只要碰到皮膚破傷處或者誤食約50mg到250mg就能致人死亡。

馬海兵主任說:氰化納在常態下呈現白色固態顆粒或粉末,氣味上略帶苦性,遇水或遇酸會產生氰化氫氣體,這種氣體本身有劇毒,吸入對人體有巨大傷害,而這種氣體本身也非常易燃。而氰化氫融於水的話,會產生氫氰酸,也有劇毒。甲苯二異氰酸酯遇水是沒有特大害處,但是在遇水的化學過程當中,會釋放高溫,對爆炸有促進作用。電石是一種綠色或灰黑色的固體粉末,有大蒜般強烈的氣味,本身是一種混合物,主要的成分是碳化鈣,若與大量的水合成,會產生氫氧化鈣和乙炔,乙炔是非常易燃的氣體。因此,上述這三種化學品與水產生作用之後,就會發生,並對環境和人體產生危害。而有毒化學物可能經由空氣以及水對天津地區造成污染,民眾可考慮飲用瓶裝水

大量網民批評官方隱瞞真相,欺騙民眾。

「有錢人預備軍」說道:這不是一般的下雨泡沫,是雨停了還不散,就和洗完衣服的泡沫一樣,過了會就沒了,但是地上還有痕迹,絕對不正常。十公里外還這樣。

大爆炸公害之三:大量魚兒被氰化氫殺死

8月20日下午4點時左右,在離爆炸點現場6公里遠的海河東沽防潮閘附近見到,一段大約200米堤壩旁漂著大量死魚,最寬地方有四五米,數十名群眾在圍觀。當局作出這些魚是因高溫缺氧所致、河水裡面並未發現氰化物超標的解釋。不過,此解釋並未得到市民認同,有市民周五對自由亞洲表示:每年都有夏季,為什麼往年的夏季沒有死魚,唯獨是今年出現死魚呢?

環保組織綠色和平8月21日晚公布,20日在天津7個地點抽水化驗,包括日前降雨後出現大量白泡的地區、爆炸點外3公里範圍(爆炸核心區)內的三個居民區,以及出現大量死魚的海河水域等地。化驗結果顯示,在爆炸核心區兩個居民區,以及海河入海口,驗出0.01-0.02/L的氰化物。之後,他們立刻對該水域提取了水樣本進一步化驗。

專家桂先生肯定說,「只有氰化氫才有這樣的速度,讓這麼多的魚這麼快的就死亡。河裡的水,我相信是從地面滲漏過去的」。

氰化氫屬於劇毒,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常把氰化氫作為毒氣室的殺人毒氣使用。由於氰離子能與血液中的鐵離子結合,使血液運輸氧的能力下降,吸入高濃度氰化氫或吞服大量氰化物者,可在2-3分鐘內呼吸停止。根據桂先生說法,0.1克的氰化氫就足以致人死亡。這個說法也被一位加州生化研究所研究員證實。

大爆炸公害之四:周邊土壤已經發黑

北京衛戍區某防化團派出專業人員第一次進入到這次爆炸點,採集核心爆炸點的水樣、土樣。在核心爆炸點,不明成分的白色泡沫狀物體漂浮在水面上,周邊土壤已經發黑。

桂先生說,氰化鈉遇水可以產生氰化氫氣體或氰化氫溶液。這些溶液可能會滲入土壤和河流。他說,這500餘噸「肯定找不到了。」

馬海兵評論說,天津地區的農作物是否適合食用,天津周圍土地和空氣是否受到長期污染,要等相關資訊透明化之後才能判斷。

大爆炸公害之五:損壞人體體表

據悉,民眾長期接觸小量氰化物亦會出現神經衰弱綜合症、眼睛、上呼吸道刺激及皮疹等。

據財新網報導,大爆炸後遭遇首場雨,他們記者在濱海新區黃海路第一大街路段觀察到路面出現大量異常白色泡沫,該記者隨即出現癥狀:面部嘴唇處有灼燒感;胳膊處感覺「辣辣的」;左手關節處熱癢。

此前去過爆炸現場的多名記者也證實:「基本都有皮膚發紅、發癢癥狀,但隨後幾天這種刺癢感有所緩解、消失。」

8月18日,天津首次降雨,路面出現大量異常白色泡沫。不少現場民眾和記者均表示,皮膚有刺痛,熱癢感覺。而官方就此回應,天津下雨出現白色泡沫,屬於正常現象,平時下雨也會出現,引發外界嘩然。

據《法制晚報》報導,8月19日,在離爆炸點附近的輕軌終點站不遠地方,一處從未被汽車碾壓過的積水,當有水滴從上方滴入積水時,就會產生許多大號氣泡,直徑在2-3厘米左右,且不易刺破,似乎水質具有黏性。有一些水滴沾到記者眼皮上,感到有種火辣的感覺。

有現場記者稱,臉部嘴唇處有灼燒感,左手關節處熱癢。而這正是氰化氫中毒的癥狀。

有天津民眾表示淋到雨水後,裸露的皮膚發紅﹑發癢。

馬海兵建議,在災區附近的民眾,若能儘快遠離是最好,若無法離開,出門可以帶眼罩﹑口罩﹑手套等,身著長袖衣物。

大爆炸公害之六:周邊建築物損壞、波及和房貸擔憂

受大爆炸影響,萬科海港城、金域藍灣、啟航嘉園等多個小區受損嚴重,受損房屋如何處置也成為業主和社會關注的焦點。

位於爆炸點附近的天津泰達楓葉國際學校發布公告稱:學校受到爆炸波及,教學樓、辦公樓和公寓窗體玻璃造成破損。

8月16日上午,新聞發布會外,上百名居民聚集,要求政府回購因爆炸受損的房屋。據了解,在爆炸點直徑3公里內分布住宅小區有十五個以上,小區建築多為高層板樓,居住密度極大,在爆炸點周圍1000米內,有超過5600戶住戶。事件後,居民們關心的是:貸款是否還需要還,開發商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秦先生2011年購買房子,2014年12月交付,目前有大約50萬貸款未還。他說,房子未來怎麼辦,維修、還是回購或是將來如何賠付,政府目前沒有任何錶態,還貸方面,銀行也沒有說法。秦說,我們希望政府能把房子回購,把錢還給我們,把財產損失賠給我們。一方面心裡有陰影,一方面房屋結構有問題,再加上環境已被毒害,我們都不想在這住了「。

大爆炸公害之七:民眾枕著上萬顆定時炸彈睡覺

多名業主發表微博稱:天保金海岸內的月榮軒、月韻軒、星月軒等七八個小區離爆炸核心區均在3公里內,但開發商天保基建為避免大爆炸影響其股市,對外謊稱爆炸點距其項目小區4公里內,並無太大損害。導致爆炸發生後業主自費住在外面已有9天仍無人問津,小區內多處白色粉末仍未清理。

業主「史密顯之女」說:天保月榮軒距核心爆炸點2.1公里、月韻軒2.2公里、星月軒2.2公里、附近七八個小區都在3公里之內,爆炸後小區內多處白色粉末還未清理。截止到現在幾乎所有業主不敢回家。天保基建卻公開聲明影響較小,全部距離4公里外,引業主集體抗議。

靠近爆炸區的大約100名居民在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的酒店外面抗議,憤怒指責化學品被儲存在他們家附近。

民眾質疑,為什麼在離儲藏了大量危險品的爆炸點周圍1公里內,還有3個大型居住社區?民眾期待答覆。

還有另外兩家均是中化集團成員企業。這兩家企業—中化天津濱海物流有限公司和天津港中化危險品物流有限公司,均存在和住宅區、公共設施和交通幹線距離過近的問題。

濱海物流位於濱海新區塘沽新港二號門內。在其西側便是包括前衛里、海防里、安定里、海安里、海港里、海寧里等多個小區的居民居住區。中間以一條鐵路幹線相隔。其危險品倉庫距離最近的住宅區大約500米。在「千米紅線」內,還有塘沽第七中學、塘沽區新港第二小學和兩所幼兒園。

濱海物流可存儲的危化品範圍和瑞海國際一致:可以存儲除1類和7類以外的2、3、4、5、6、8、9類危險化學品,9類佔了7類。包括多種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燃氣體,氧化劑、腐蝕品、毒性物質等多種危險品,包括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氰化鈉等物質。

據網易統計,全中國有1/3的化工項目與城為鄰。2006年,原中共國家環保總局曾組織了全國化工石化項目環境風險大排查。統計顯示,在排查的全部7,555個項目中,布設於城市附近或人口稠密區有2,489個風險點,佔全部的32.4%。

上述警示,目前,大陸全國至少還有2,489個這樣的定時炸彈,隱藏在人口密集地區,與民眾24小時陪伴在一起,何時引發爆炸誰也不知。

這麼多危化品違規存儲在距離民居千米之內,猶如民眾枕著上萬顆定時炸彈睡覺,隨時可能被炸飛。這將嚴重威脅周邊上萬條民眾的生命!公害啊,公害,你何時何地得以方休?

懲罰公害罪責任人的法律規定

2015年1月1日截稿的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54條規定:「生產、使用、存儲、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第9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8年6月1日生效的國家《水污染防治法》第67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第9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國家《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第6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12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97條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338條規定:「【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其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污染環境罪的公害罪,主體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單位法人。

對照上述法律,天津港管理局或天津市委、市政府或中共常委張高麗顯然觸犯了刑法115條和338條,當然更觸犯了上述民事諸規。他們對天津大爆炸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完全是大爆炸的直接責任人,理應適用刑法條款之規定,承擔其不低於3年以上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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