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7月26日訊】據明慧網報導,佳木斯市前進區法輪功學員呂忠誠,退休前曾擔任過縣委副書記、縣長、人大主任等職務,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之後,被視為「另類」,妻子與妹妹相繼在恐懼中離世。近期,呂忠誠要求依法追究江澤民、周永康、曾慶紅、羅幹等人的法律及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賠償受害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親友的精神和經濟損失。
下面是呂忠誠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叫呂忠誠,今年六十九歲,一九九六年七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的,我退休前曾擔任過縣委副書記、縣長、人大主任等職務,修煉法輪功後,長期困擾我的疾病不翼而飛,特別是在官場沾染的不良思想和作風逐漸改掉,能按照「真、善、忍」標準去做人,不貪不佔,不在名利場上勾心鬥角,把心思放在為百姓利益上著想,心胸豁達了,人也變得樂觀平和,自己有一種脫胎換骨的感覺,在官場裏算是一個好人。
但是,江澤民發動了迫害法輪功之後,形勢大變,電視裏聽到和看到的都是誣陷法輪功,把「真善忍」否定了,周圍環境大變,江澤民利用一切手段的打壓和宣傳使我陷入精神恐怖中。領導找我談話讓我放棄法輪功,我說:「不可能,你們不了解,真的打壓錯了」。可是從那以後領導就把我看成另類,他們常說「這麼好的人怎麼煉法輪功?」
親友也不理解,認為我傻。在他們心中我好像低人一等,我不知道甚麼時候會發生甚麼事;信仰「真善忍」做好人錯了嗎?讓我放棄真善就等於讓我做與真善忍相違背的人,我發自內心認為法輪功好,讓我做違心的事我實在不甘心,這種精神的折磨與痛苦難以言表。
迫害的恐怖,使剛剛煉功不到兩年的妻子同樣陷入為我擔心的憂慮中,我妻子也是公務員,煉法輪功後她身體健康了,像換了一個人一樣,口碑相當好。法輪功被打壓之後失去了修煉的合法環境,在恐懼和壓抑中於六年前去世。我的大妹妹患了心臟病,生活不能自理,煉法輪功後身體好了,可是99年7月後由於恐懼的陰影籠罩著她的心理,使她不能正常很好的修煉,三年前心臟病突發離世,兩位親人的離世給我帶來很大的痛苦,如果在一個正常的修煉環境中,我相信她們不會這麼早就離世。
我周圍熟悉的法輪功學員有的被迫害致死、有的被迫害致殘,有的被非法判刑、勞教、關押,有的被迫流離失所,有的失去了工作,有的妻離子散;有的被勒索錢財。這些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人,他們不傷害別人,也不反對誰,只是堅守「真善忍」的信仰就被迫害。更為嚴重的是,迫害法輪功誤導了人們,鎮壓法輪功就是不允許人們按真善忍做好人,潛在的告訴人們在中國搞假惡鬥,這樣下去人就會失去道德底線。那些迫害法輪功的幹警竟然說:「當妓女、偷騙都行,就是別煉法輪功」。我有個親人原來是個老實人,因貪污公款被解職了,她毫無愧色的對我說「現在的人不都這樣麼?」我勸幾個正處級的朋友「不義之財不要得」,他們說「這是權力之內的事、正常的」。市委主要領導說:「共產黨甚麼時候聽老百姓的?」而一位省級幹部對我說「別在主幹線幹了,沒有殺人的心幹不了」。
我接觸的社會人普遍都是一種茫然心理。一個普通人對我說:「現在哪有好人?我吃喝玩樂也不是好人。」讓人感覺到現在的社會是壞人易做、好人難當,樸實善良的傳統不見了、普世的價值被破壞了。這種思想精神方面的摧毀造成的社會危害令人擔憂,使我處於惶惑之中,不知道社會甚麼時候會有甚麼事發生?我為我們的中華民族嘆息、悲哀,這一切後果都是江澤民迫害「真善忍」給社會民族帶來的危害。
鑑於以上原因: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群體長達十六年的殘酷迫害,犯下反人類罪、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江澤民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
江澤民操控其親信、「六一零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違犯憲法第四十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監控公民電話、手機、信件;
違犯憲法第四十一條,侵犯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江澤民作為迫害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善良民眾的主犯、教唆犯,利用「六一零辦公室」傳授犯罪方法(六一零提供百餘種刑具及酷刑辦法、毒藥迫害、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販賣),構成多種罪行:侮辱罪、誹謗罪(誣蔑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瀆職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司法罪;報復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玩忽職守罪(觸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包括監控手機、電話、電子郵件);擾亂公共秩序罪;濫用職權;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300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