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7月11日訊】據明慧網報導,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沛縣支行經濟師遭受十多年的迫害、二十餘種酷刑,造成頸椎、腰椎、心肝脾腎等嚴重傷殘,近期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依法追究江澤民涉嫌濫用手中權力與國家資源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有計劃的、有組織的、全國範圍的迫害,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等罪的刑事責任。
被控告人江澤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控告人(蹤訓勇)深受其害,因堅持按真善忍原則做好人,卻遭到無理騷擾、抄家搶劫、綁架、非法拘禁、強制洗腦、非法刑拘、非法勞教、判刑等迫害達十一年多,歷經謾罵毒打欺侮、長時間不讓睡覺、強行戴上腳鐐手銬、強迫坐在冰冷的水泥地上、背銬、用鼻孔抽煙、用手猛力的抓大腿根部、用竹棍打、連續一百多個小時戴手銬、單腿蹲立、高壓電警棍電擊、拴地錨、被迫流離失所、逼做奴工、包夾嚴管、用肘搗後背、坐小凳子及繞銅絲線圈的塑料筒子、用鼓風機猛吹、穿皮鞋踢跺、用銅版紙製長鞭抽打、彈額頭、剋扣飯菜、不給水喝、非法開除公職、被剝奪與親人會見及通電話的權利等二十餘種酷刑折磨和經濟與精神的迫害,九死一生,給控告人(蹤訓勇)的精神和肉體造成極大損傷。
控告人蹤訓勇的妻子精神長期受到打擊,壓抑、害怕、恐懼,身體上遭受極大的摧殘,現在經常大小便失禁,生活幾乎不能自理,頭腦幾乎不能自主,嚴寒的冬天把棉衣脫掉扔到河裏去,自己在寒風中凍得瑟瑟發抖,直到家人找到她領回家。蹤訓勇的兒子從上小學時起就不能在爸爸的身邊了,承受的精神壓力太大,思想包袱太重,長期的憂愁抑鬱,經常產生輕生的念頭,甚至幾次想跳樓自殺被家人抱住。
控告人蹤訓勇的母親因兒子長期受冤獄而擔憂、牽掛、憂鬱成疾,曾躺在病床上半年多不能下地,有好多天都不能吃飯,造成身體嚴重損傷而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離世;控告人(蹤訓勇)的奶奶非常相信大法教人向善的道理,也曾聽過大法師父的講法磁帶,在控告人(蹤訓勇)被非法囚禁在獄中時奶奶因病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去世,去世前口中一直念叨著控告人(蹤訓勇)的乳名,牽掛著她心中疼愛的孫子。
因此,控告人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下面是蹤訓勇陳述的部份控告事實和理由:
一九九七年初,我開始修煉法輪功,當時名利心很重,做生意、搞投資均虧損失敗,身心受到很大傷害,導致自己身體素質很差,患有鼻炎、胃炎、腸炎等毛病,整天不是這裏痛,就是那裏癢,有時一陣微風就能吹感冒,痛苦不堪。煉功後,學大法,修心向善、做好人,看淡名利情,身體一天天好起來,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裏,體重增加了二十多斤,心情舒暢精神好,身心發生巨大的變化;在單位工作出色,成績突出,是業務骨幹;在家裏,與家中親人和睦相處,是個好兒子、好丈夫、好父親。那時時刻感到無比幸運,每天都處在同化大法的幸福和喜悅之中。
多次非法拘禁、強制洗腦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人民銀行沛縣支行紀檢組長張昌允找到我,叫我看央視的新聞報導,其中有民政部、公安部的非法通告以及誣蔑法輪功的內容。看完後,該支行副行長胡傳省找我談話,逼迫我今後不許再煉法輪功了。緊接著當天晚上沛縣公安局副局長魏嘉訓,及沛縣新城派出所警察柳東和一名女警察先後找到我,逼迫我寫不煉法輪功的保證書,並強求我每天到派出所報到,不許外出。單位還無理要求我每天下班後不許回家,吃飯要家人送,住在單位,有專人看管(其實這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屬於非法拘禁,是在犯罪),同時給家人帶來了精神壓力和傷害。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我為大法鳴冤上訪,被沛縣公安局局長張豐程及四名惡警綁架到原沛縣車管所一賓館內非法關押審訊,後被沛縣公安局非法刑拘,有三名惡警對我住宅及我的辦公室在沒有任何法律憑證下進行非法抄搜,搶走了我的多本大法書籍、大陸法輪功學員法會交流錄像帶、大陸多地的洪法錄像帶、講法磁帶、煉功磁帶、愛華牌收錄機等個人財物,還在家中毆打我,三十七天後才被沛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宜忠(當時負責迫害法輪功)接出並送回原單位,同時逼迫威脅單位領導對我嚴加看管,並逼迫我寫出對法輪功的所謂新的認識。
原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沛縣支行在沒有任何書面通知手續的情況下,行長曹培林口頭宣布每月只發給我工資三百元,仍然在原工作崗位正常上班。到七月中旬,單位再一次非法拘禁我,下班後不許回家,吃飯要家人送,住在單位,有專人看管,沒有通知結束的日期。在此期間,沛縣政法委書記姜朝福(遭惡報已死)帶領十多人到人行巡查,要求對我嚴加看管,不許外出、不許上訪、「不能出事」;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副行長兼紀檢組長束某(男,當時五十多歲)及徐州市中心支行行長王明津專程來沛縣支行直接參與了對我的迫害。
二零零零年十月,我離開單位去北京再次為法輪功鳴冤上訪,後流離失所,期間沛縣支行紀檢組長張昌允曾到上海家中親人那裏騷擾,逼迫家人有我的消息要告訴他。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底,我被沛縣公安局政保股朱允開(男,當時五十多歲,現已退休)及原單位保衛科長孫沛遠(男,當時五十歲左右,現已退休)從上海綁架到沛縣看守所,在非法關押了一個月後,又被劫持到拘留所洗腦班,後又被沛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李傳忠和刑警大隊惡警湯盪從洗腦班強行戴上腳鐐手銬劫持到沛縣大屯煤電公司一賓館裏,強迫我坐在冰冷的水泥地上,把我的雙手背銬在暖氣片上,嘴巴堵上,用鼻孔抽煙,還惡狠狠的抽打我,用手猛力的抓我的大腿根部,痛的我渾身抽搐,連天加夜的酷刑逼供折磨我,然後又一次對我非法刑拘一個月。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日,大年除夕,沛縣610把非法關押在沛縣拘留所洗腦班的所有法輪功學員及一些在家的學員集中到沛縣看守所一大型會議室裏,強制收看中共央視一手導演策劃的、誣蔑陷害法輪功的所謂「天安門自焚事件」,沛縣電視台當時在現場採訪報導,強制學員發言表態,因我不配合邪惡的要求,他們就在後來的電視報導中連續多日誣蔑誹謗法輪功及法輪功學員,並在電視上給我一個特寫鏡頭進行誣蔑迫害,給我和我的家人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並給我和我的家人帶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傷害。此後沛縣610還讓我的親人跪在我跟前,撕心裂肺的哀嚎著、哭求著、拽著、拉著、甚至讓家人打我,脅迫、欺騙家人參與所謂「幫教」,逼迫我的家人對大法和大法學員犯罪。
在江蘇方強勞教所遭受的迫害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我又被沛縣公安局政保股李德義(男,現已退休)戴上腳鐐手銬劫持到江蘇方強勞教所。在方強勞教所,起初在入所隊從早晨五點到晚上六點高強度的訓練;後被分到三大隊。
當時方強的春天依然是寒風凜冽刺骨,惡警每天逼迫從早上四點半起床出工到晚上六點多才收工,去挖河塘、用很粗的木槓子抬河泥,幹了近三個月。夏天拔稻秧、插稻秧、扛化肥、撒化肥、打農藥、拔水草,在酷熱的廣場上曬麥子等超負荷的逼做奴工;到後來逼迫接受所謂的轉化學習(其實是強制洗腦、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長時間的強迫不讓睡覺(又稱「熬鷹」),狂轟濫炸的洗腦灌輸編造的誣蔑法輪功的謊言。還時不時的遭到惡警及包夾各種各樣的侮辱、毆打體罰,如上身挺直,一腿半蹲立,一腿後蹬,一般人幾分鐘就受不了了,而惡警卻讓我整晚上這樣蹲立著,惡警拿著高壓電棍劈劈啪啪的閃著光隨時都會電在身上。有一次我收藏的一篇法輪功師父的文章被惡人搜出來交給惡警沈強(男,當時三十多歲),沈強把我叫到辦公室,不由分說就把我摁在地上用電警棍狂電。
二零零一年六月底,惡警為了達到轉化我放棄信仰的目的,以教導員季華(男,當時四十多歲)、大隊長魏雲(男,當時三十多歲)為首的八、九個惡警圍著我,用高壓電警棍電我。
綁架折磨非法判刑六年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法輪功學員潘緒軍、曹後存和王新春在沛縣原湖屯鄉政府洗腦班出走後不久,沛縣610主任陳勇到人民銀行沛縣支行辦公室找到我,叫我配合他們找人,並許諾找到後給我兩萬元獎金。後來因我不配合他們的非法抓捕迫害,被陳勇懷恨在心,並強加給我一系列的迫害。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中國人民銀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長周金庭(男,現已退休)和紀檢監察科長闞延德(男,現已退休)在聽到沛縣支行誣告我依然在修煉法輪功、還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發放有關法輪功的真相光盤資料等情況後,專門來沛縣找我談話,同時要求沛縣支行把我綁架到徐州市臭名昭著的睢寧縣洗腦班。當天晚上副行長胡傳省不讓我回家,在單位裏非法拘禁、看管我一個晚上,第二天我知道單位要把我綁架到洗腦班的事後,堅決不配合他們,在臨近綁架前的間隙時間裏,被迫離開單位流離失所,有家不能回。
二零零二年九月七日上午,我被山東省微山縣韓莊公安分局四名惡警綁架,當天下午就被沛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李傳忠(等六人劫持到江蘇豐縣一賓館內非法拘禁。在沛縣公安局副局長、610主任陳勇的授意下,他們對我非法審訊、酷刑折磨,連續五天四夜不讓睡覺,拳打腳踢,多人輪番毆打,還用竹棍打,使手、腳、腿、身上多處瘀血腫脹,連續一百多個小時戴手銬,還搶走了我的自行車及身上帶的三百多元錢。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我被沛縣公安局非法刑拘,並被劫持到江蘇豐縣看守所。一個星期後因在監房內煉功,被惡警陳某把我用鐵鏈子拴在地錨上酷刑折磨迫害,日夜都不解開,白天坐在水泥地上,晚上睡在水泥地上而且還不能躺平、翻身,只能蜷曲佝僂著身體,一個姿勢睡覺,吃飯及大小便都要別人侍候。別人不高興,就得忍著,時值天氣炎熱,身上衣服發臭無法更換,就這樣被迫害了十天才解開。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我又被沛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李傳忠等劫持到沛縣看守所,十二月十七日被沛縣檢察院批捕科科長朱信誠非法批准逮捕,次日由沛縣公安局非法執行逮捕。
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沛縣檢察院以「沛檢刑訴(2003)30號起訴書」對我非法起訴。非法起訴人:魏廣勤、曲濤、王國慶。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沛縣法院在沛縣電信局二樓大廳秘密對我和潘緒軍、曹後存、王新春四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庭審,我們當庭指出沛縣檢察院起訴科科長屈濤(男,現在約五十歲)對法輪功誣陷誹謗,沒有法律依據(法輪功在中國至今仍然是合法的,屬於信仰自由),並說修煉法輪功好、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被屈濤當庭阻止並叫囂重判。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在沛縣正陽路原法院內,審判長章新古對我非法判刑六年。我依法上訴後,徐州市中級法院沒有開庭,即維持原判。
二零零三年九月,我被原所在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和沛縣支行以文件的形式非法開除公職。
在江蘇洪澤湖監獄遭受的迫害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我被沛縣看守所劫持到江蘇省洪澤湖監獄非法關押。期間,強制在洪澤湖監獄入監隊近七個月時間,每天早上被逼四點半就起床,經常到晚上十二點才能休息;天天逼迫強化訓練、強化勞動,不准洗一次澡,不准洗一次衣服,還要忍受著被惡警縱容指使的犯人的謾罵毆打欺侮,當時的主管隊長是韓步順、指導員是姜兆遠,入監隊駱隊長曾多次找我談話,逼迫我「轉化」。
後來我被監獄教育科科長湯錦超及曹新紅、童迎憲、葉志春等人劫持到所謂的監獄特優會見站進行強行洗腦、轉化迫害,每天被幾個邪悟包夾周永年、沙冠軍等人監視並灌輸邪悟邪說,天天播放惡黨編造的謊言進行洗腦,長時間的狂轟濫炸,精神和肉體同時承受巨大而痛苦的折磨,同時逼迫我寫所謂的轉化「四書」(認罪書、悔過書、決裂書、保證書),後又被劫持到八監區(現為十一監區)所謂「教育分監區」繼續強化洗腦迫害,每天強制觀看邪黨編造的污衊法輪功的謊言碟片及書籍,強迫寫心得體會,還被強迫做奴工。後來因向惡警孫運聲明「四書」作廢,被惡警每天派包夾嚴管,並被剝奪了與親人會見、通電話的權利,直到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非法判刑期滿。
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回家後到二零零九年期間,我又多次受到沛縣610人員鄭堅、燕憲偉、張繼周等人的騷擾、施壓、恐嚇。
在上海遭受的迫害:冤獄三年半
二零一零年一月,我因失去工作,隨家人在上海打工,四月二十九日,我在上海長寧區的暫住地被長寧區惡警六、七人綁架,他們在沒有任何法律憑證下非法查抄了暫住地並搶走了多本大法書籍及有關法輪功的真相資料、手機、mp3等,在受到惡警錢俊、茅傑、魏理光、王俊等人的非法審訊後,被劫持到長寧區看守所。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我被上海長寧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朱麗群、代理檢察員高遜非法起訴,後被上海長寧區法院非法誣判三年六個月(審判長楊惠新、審判員周偉敏、陪審員戴玉清、書記員周筱燕)。依法上訴後,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沒有開庭,即維持原判。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非法判刑的是審判長陳星、審判員王曉越、代理審判員徐潔、書記員史政。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我被長寧區看守所劫持至提籃橋監獄一監區三中隊。監區惡警主管隊長董靜毅命令惡犯高健先抄身,然後就被關進小監室面壁。董靜毅命令高健、朱文華、季海泉三名死緩及十年以上長刑期惡犯包夾「看管」我。
為了迫使我放棄信仰自由,逼迫我坐小塑料凳子及繞銅絲線圈的塑料筒子、用鼓風機猛吹、穿皮鞋踢跺、用銅版紙製長鞭抽打、彈額頭、剋扣飯菜、不給水喝、被剝奪與親人會見及通電話的權利。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從上午八點半左右我就被惡警董靜毅叫到上海提籃橋監獄一監區一樓獄警休息室,惡警江偉、夏靖、李松輪番對我恐嚇威脅並下最後的通牒,期間不給上廁所,不給吃飯,我不為所動,到下午四點鐘左右惡警李松惱羞成怒,首先拿出高壓電警棍對我施暴。隨後惡警江偉叫人把我帶到一房間牆角裏,三個職業施暴者江偉、夏靖、李松各手持一根高壓電擊器,一個對頭部,一個對上身,一個對下身,三根高壓電擊器同時對我全身高壓電擊。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晚上八時許,我在上海火車站南站候車回老家時,被上海鐵路公安處南站派出所吳凱、趙新民等人綁架、劫持並關押達十六個小時,還非法搜查我的行李包,搶走了我隨身攜帶的法輪功書籍及有關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資料、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神韻晚會光盤、金正電子收放機一部、內存卡、火車票等私人物品。
被告人江澤民罪責難逃
江澤民利用所掌握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媒體、公安、警察、武警、國安、司法系統、人大、外交、宗教團體等等為其迫害法輪功服務,操控軍隊、武警直接參加綁架、抓捕法輪功學員,媒體散布謊言抹黑法輪功,國家安全系統為其個人服務,提供、收集材料,製造謠言,挾持人大和司法系統為江澤民的犯罪行為披上「合法」、「法治」等等外衣,矇騙各界人民,迫使公安、檢察、法院執法犯法,充當江澤民的打手。這場迫害把國家和人民拖入一場罪惡和災難。
江澤民是這場邪惡迫害的始作俑者和策劃指揮者,對這場歷史罪惡負有不可逃脫的責任。江澤民把古今中外的一切邪惡手段都利用來對付法輪功,致使法律、道德和人性都遭到極大破壞,這從根本上毀壞著國家政權的統治基礎。江澤民為了打擊「真善忍」,慫恿假、惡、鬥、毒、邪、腐敗,隨之而來的是中國大地上普遍的道德淪陷,社會風氣惡化,人人深受其害。
根據《國際人權公約》,江澤民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根據中國《憲法》、《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破壞法律實施罪。
因此,我作為受害者,只因信仰法輪功真善忍,講真相(屬於憲法保護範圍,沒有迫害也就不需要去講了),就遭到無理騷擾、抄家搶劫、綁架、非法拘禁、強制洗腦、非法勞教、非法判刑,身心承受巨大壓力,同時又申訴無門。十幾年來的迫害壓力,我才四十多歲頭髮都白了。家庭的所有親人都遭到重大傷害,我的奶奶和我的母親在我被迫害期間多次病重住院,並相繼離世,給我的妻子、兒子帶來的痛苦,更是無以言表。關牢房、穿囚服、受酷刑虐待,戴手銬腳鐐、拍囚照、摁手印等等,對我的身體和人格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侮辱。江澤民必須承擔一切罪責。
為此,我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罪責(包括刑事責任、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並依法給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