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6月17日電】——利川市公安局比戴笠狠毒、弱女子雷曉敏比竇娥還冤!申訴上訪人雷曉敏因依法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被鄰居李相祥霸佔0.58畝修建住房失去經營權,同時由於李相祥違法建房引起雷曉敏的房屋基礎下沉、牆壁裂縫形成危房。常年在外務工的雷曉敏回家發現後,提出交涉無果,遂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維護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賠償因此造成的危房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雷曉敏申訴。被告李相祥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恩施州中級法院承辦人公然無視雷曉敏手中持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無視李相祥因違法建房引起雷曉敏房屋基礎下沉、牆壁裂縫形成危房,無視李相祥建房沒有取得用地批准許可、建房許可的客觀事實,發回利川法院重審,利川法院重審期間撇開依法應當優先適用專門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法》,錯誤適用普通法的《物權法》,以違法建房者屬於善意取得土地建房為由,改判為駁回雷曉敏的訴訟請求。雷曉敏對此絕對不會接受違背客觀事實、違背法律規定的錯誤判決。從2009年開始,分別向恩施州中級法院、州信訪局,湖北省高級法院、省信訪局,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央紀委、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提出上訴、申訴、控告,要求對至今持有的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效力給出合理合法的解釋,要求對李相祥建房造成的危房損失作出解決,要求對失去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答覆,要求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辦案人的責任。對此,利川市政府信訪局、市法院多次承認判決有誤,立即解決;恩施州法院、州信訪局,湖北省法院、省信訪局也是數次接待,表示協調利川加以解決。因為言而無信,談而無果。雷曉敏被迫到北京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訴,到中央紀委辦公廳、全國人大辦公廳、國家信訪局上訪、申訴、控告。利川政府、公安局駐京辦工作人員多次截訪、接談,通知利川法院、柏楊壩鎮政府到北京接訪、接談,每次都是承諾回到當地馬上就地解決問題。數次截訪、接談時許下的承諾從來沒有兌現。雷曉敏又多次往返於利川和北京之間申訴上訪、舉報控告。其中,2013年11月底至12月初多次到北京市西城區的中南海郵政局向國家有關部門投寄申訴信訪材料,幾次被府右街派出所警察盤問、查驗身份證時,認定屬於上訪人員而送到北京市民政局的馬家樓接機服務中心接受救濟(領到了饅頭、火腿腸、榨菜、鹽蛋等免費食品)。後被利川政府、公安局駐京辦工作人員從馬家樓濟服務中心接出來,承諾解決上訪訴求問題並交給利川市法院或柏楊壩鎮政府專程進京的接訪人員接回利川,以後同樣不了了之。雷曉敏2014年7月又到北京申訴上訪,7月14日晚,被利川市駐京辦的政府、公安人員高價雇請黑社會分子從租住地將雷曉敏和同屬利川的上訪人羅恩桃一起抓捕,以送回利川解決問題為由塞進一輛牌號為京E39793的七座車強行連夜送回利川,沿途不準吃、不準喝、不準上廁所、不準使用通信工具,15日晚到達利川公安局都亭派出所,經突擊審訊後於16日凌晨送進利川市看守所拘留10日,與涉嫌刑事犯罪的在押人員關在一起,每天還強迫勞動(具體就是做封建迷信活動的冥幣、金元寶),直到拘留期滿出所都沒有得到《治安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雷曉敏認為自己在北京申訴上訪期間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公安局對其拘留系違法行政行為,依法申請州公安局行政複議。州公安局官官相護,維持處罰。雷曉敏堅信沒有違法行為不應受到行政處罰,遂向利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2014年10月專程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申請查詢政府信息公開,得到的答覆是雷曉敏2013年11月至12月間在北京市西城區沒有違法行為的信息記載,西城公安分局亦沒有對其訓誡、沒有製作訓戒書、沒有辦理移交利川公安局進行治安行政處罰的手續。法院在受理兩個多月後的12月5日開庭審理時,雷曉敏有根有據地提出了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和事實,利川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拘留處罰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的訴訟主張。當庭駁得公安出庭人員啞口無言、理屈詞窮、極為尷尬。但是,遲遲得不到判決。2015年2月28日,雷曉敏再次進京上訪,3月3日到全人大、國家信訪局登記上訪,3月5日接利川市政府、公安局駐京辦工作人員電話通知見面約談後,同樣以回到當地解決問題為由交給專程進京接訪的法院王廣君法官帶回利川,市政府、鎮政府、法院有關領導多次電話通知,約定時間、地點協調解決問題。。。。。。其間雷曉敏反覆催問法院何時給出判決結果?以後一直等到開庭四個多月後,法院在2015年4月17日才極不情願地給出「駁回雷曉敏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書。雷曉敏憑著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堅持依法維權,依法提出上訴。就在雷曉敏一面書寫上訴狀,一面等待法院、政府領導協調解決訴求的時候,4月22日上午接到公安局警察向永勝的電話,通知到公安局商談如何解決訴求的問題,雷曉敏如約到達,隨即被扣留不讓離開,並開始進行所謂的訊問……直到下午被扣以「涉嫌敲詐勒索」(具體事實是:柏楊壩鎮政府在2013年1月鑒於雷曉敏提出危房損失賠償要求,為了緩解矛盾,主動提出並集體研究給雷曉敏先期解決部分資金問題,給予救助5000元的房屋維修資金;2015年2月14日又考慮雷曉敏多年申訴上訪,確有經濟損失、生活困難的實際問題,主動提出並集體研究給雷曉敏解決6000元的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兩次共計支付人民幣11000元,兩次都是由雷曉敏出具了領款字據之後,鎮政府領導再安排財務人員將款打入雷曉敏的銀行賬戶上。公安局為了阻止、限制、剝奪雷曉敏堅持依法上訴,請求撤銷公安局的違法行政拘留處罰,因而對雷曉敏扣以對柏楊壩鎮政府敲詐勒索的犯罪帽子)刑事拘留送進看守所關押。次日,公安警察向永勝電話通知雷曉敏的愛人歐應登說:雷曉敏已經同意三十萬協商解決上訪訴求的事情,你馬上過來。歐應登回答說:她雷曉敏同意,我不同意。因為你們把人抓去關起了來談協商解決問題,不符合法律政策。。。。。。第二天,歐應登又接到辦案警察向永勝的電話通知到公安局去商談如何解決雷曉敏的申訴上訪訴求問題,歐應登邀請好友陪同應約到達公安局與辦案警察向永勝見面,向警官提出:雷曉敏申訴上訪的訴求只能在三十萬元以下來解決,不能超出三十萬的數額,你們同向書記談好了,這個事情就算了。。。。。。歐應登看到有柏楊壩鎮政府的向紅傑書記在場,且向警官說話的口氣既硬又沒有協商的餘地,加之害怕公安局再設圈套、再挖陷阱。便聲明說:你們把人抓進去關起了來談多少錢解決的事,我們不敢答應,要是拿了三十萬元錢,你們還會以敲詐勒索三十萬來再次抓人判刑。既然是解決申訴上訪的問題,公安局憑什麼插手進來?我們提出的是歸還承包土地、賠償損失,這是國家法律規定有權請求依法解決的事情,判得對不對,當事人服不服,是否提出申訴?那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問題,跟公安機關毫不相干!同時歐應登還質問向警官和向書記道:現在到底是公安局的向警官辦案還是鎮政府的向書記來辦案?雷曉敏什麼時候敲詐的鎮政府,鎮政府或者鎮政府的領導有什麼違紀違法的事情在雷曉敏手上害怕她舉報揭發?她雷曉敏什麼時候威脅、要挾過你們政府領導必須給錢?一連串的發問,弄得警察和書記張口結舌,商談不歡而散。4月30日,鎮政府書記向紅傑又給歐應登在電話上一再解釋說:我們鎮政府沒有哪個人向公安局報案說雷曉敏敲詐政府,沒有說她勒索錢財,公安局要那麼辦,我們也沒得辦法,只能你們去找公安局協商,把問題解決了,把人放出來。。。。。。綜上所述,雷曉敏不服法院的錯誤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申訴,對自己的土地被他人不法侵佔,且屬於無證建房,又造成房屋牆壁裂縫形成危房,不能住人的損失要求依法賠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對辦案人錯誤適用法律,造成冤案和經濟損失,要求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也是黨紀國法規定的合法行為。對公安機關在雷曉敏沒有任何違法事實和行為的情況下作出治安行政拘留處罰的違法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樣是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與權利。遺憾的是,雷曉敏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申訴上訪、舉報控告在依法治國的新時期,一次一次地遇到「腸梗阻」,一次一地走進「堰塞湖」,不但問題得不到解決,反而被政府出爾反爾地設圈套、挖陷阱,誘民入罪,加上利川市公安局釣魚執法,從而進一步遭受利川公安局的暴力鎮壓,非法阻撓。利川市公安局居然在沒有受害人,沒有報案人,沒有舉報人的情況下,強行編織敲詐勒索之罪名將雷曉敏刑事拘留以後來談協商解決的問題。而且還在刑事拘留37天的最長拘留期限屆滿後利川市、恩施州檢察院審查不予批准逮捕的情況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強力施壓,指示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之前還以雷曉敏在北京上訪期間有違法行為,被府右街派出所訓誡,辦有移交利川公安機關處罰的手續的虛假事實為由對其進行拘留處罰。相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又給雷曉敏出具了證明雷曉敏在北京申訴上訪期間沒有違法行為,沒有對其訓誡,沒有製作訓戒書,沒有辦理移交地方處罰的相關法律手續。事實已經充分證明雷曉敏沒有任何違法事實和行為,依法不應當受到利川公安局的治安行政拘留處罰。其次,雷曉敏申訴上訪的事情與公安機關還無任何關係,對人民法院或者國家機關及其部門作出的相關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控告,都是法律賦予正當權利。再次,鑒於雷曉敏沒有危害、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在接到一審法院判決,並持有合法有效的證據堅持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利川公安局違法行政行為的上訴期間,公安局採取抓人關人的手段,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目的就是企圖達到雷曉敏不能行使上訴權,喪失勝訴權的機會,把冤案形成既定事實。更為重要的是,雷曉敏目前正在患病治療期間,遭受如此打擊和摧殘折磨,恐有被害致死的危險。為此,請求中央紀委、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信訪局領導對利川公安局插手訴訟案件,充當冤假錯案的保護傘,限制、剝奪訴權,實施打擊報復,公然挑戰依法治國,執法犯法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高度關注,督查督辦。及時解救遭受不法侵害的雷曉敏!舉報控告人:歐露、歐陽海源、歐應登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聯繫電話:1517291074715172992989
202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