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義務
在申請入籍的前6年內,申請人必須居住加拿大(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不少於1460天,簡稱「住6滿4」,只有極少數的幾種情況(海外服役、為加拿大聯邦或省政府海外機構工作)才能豁免。新法下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前的居住時間是不能算的,是不是一定要成為永久居民之後6年才能申請入籍呢?
答案是否定的,簡單的例子是,成為永久居民之後直接連續住4年,就可以申請入籍了。
除了「住6滿4」,新法還要求申請人在過去6年的4個日曆年(calendar year)內,每年居住不少於183天。因為極有可能橫跨7個日曆年,如果在年頭或者年尾遞交,想不滿足這個條件反而非常困難,比如住滿了3年,但是剩下3年每年只住了1/3才不滿足後者,這種情況比較極端。但是如果在年中遞交,那第一個半年或者最後一個半年可能因為你的短暫離開無法滿足要求,中間5個日曆年要求其中4個住滿一半以上——即使如此,要滿足這個還是挺容易的。非要加上這個附加條件恐怕和報稅義務有關。
比如6年內前兩年不在加拿大,之後連續住滿4年,滿足要求嗎?當然滿足。而前4年住在加拿大,後兩年不住,第6年遞交入籍申請,滿足嗎?當然滿足。
報稅
新法要求申請人在過去6年內有至少4年向加拿大政府報稅,請注意,不是說你一定要有4年有工作,即使6年都沒有工作也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一定要記得報稅。
語言
新法要求65歲以下的申請人都要滿足一定的英語或法語能力,如果你是英語或法語高中畢業的,或者完成了任何英語或法語授課的大專以上課程,就直接滿足這個要求了。或者也可以考試,雅思G類聽力4.5,口語4分。
居住意向
除了海外服役等,新法要求入籍申請人」intends, if granted citizenship, to continue to reside in Canada」,很多人問如果入籍後我不住,會被取消國籍嗎?移民部長亞歷山大說不會,但是亞歷山大總有卸任的一天。如果入籍第二天就離開,十幾年之後再回去,沒有合理的理由解釋為什麼要離開,之後的移民部長,有權力根據這一條,取消你的公民身份。另外,入籍時,如果「前4年住在加拿大,後兩年不住,第6年遞交入籍申請」,很有可能因為你後兩年的離開要求補一大堆材料證明你打算居住在加拿大。
代理
新法規定只有授權的個人才能代理入籍案件,包括」members of the ICCRC, lawyers or notaries (including paralegals and students at law)」。
——轉自EOIvisa.com(內文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