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徐純合親屬的代理律師,我們本著依法、客觀、獨立的原則立場,介入2015年5月2日發生在黑龍江省慶安火車站槍擊案調查取證工作及相關法律程序,履行法定職責。儘管介入此項工作以來,我們受到哈爾濱鐵路公安局、慶安地方當局、黑龍江省個別司法部門等方面以及個別媒體的非法阻礙、干擾,但根據我們實地勘查、調查走訪掌握的證據信息並綜合目前已公開的各項音頻、影像資料及證據,對慶安火車站槍擊案我們現發表調查報告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非法截訪系本案起因。
2015年5月2日慶安火車站及肇事民警李樂斌非法阻攔徐純合一家人出行是本案的起因。無論當事人是出門乞討、上訪還是探親訪友,車站及民警阻止限制其出行均屬違法行為。
作出這一結論,有徐純合母親權玉順女士2015年5月5日錄音證言一份、權玉順女士2015年5月11日現場錄像證言一份、徐純合堂兄徐純智先生2015年5月7日現場錄像證言一份、相關責任人豐滿村村支書王淑華女士、村會計鄧利民先生的陳述與辯解、慶安當地相關部門有關人員的陳述與辯解、哈爾濱鐵路局鐵路公安處有關人員的陳述與辯解、北京晚報2015年2月18日採訪報道的《今晚祖孫四人吃上了熱餃子》書證一份、財新網5月13日根據實地調查採訪並發表的《慶安槍擊案死者徐純合「無上訪史」》書證一份等。以上證據均證明徐母權玉順及徐純合作為當地穩控對象在重點穩控名單當中,受到王淑華、鄧利民及當地政府長期「關照」!2015年5月2日徐純合一家人出行被非法阻攔這一事實,鐵證如山!
結合以上情況,根據我國現行憲法、法律尤其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之規定,由此可知,有關方面及民警李樂斌阻截徐純合一家人出行的行為不是依法執行公務行為而是濫用職權行為。截訪這一行為不是法律意志、國家意志而是個別人的意志。質言之,李樂斌的行為不是執行國家公務,而是執行私務。無論地方個別官員是出於政績考量,為了掩蓋惰政、懶政、瀆職、包庇掩蓋貪腐、冤獄抑或其他違法犯罪情形還是出於其他別的什麼目的進行截訪,也無論這種截訪是否受到其上級的默許、支持還是反對,截訪均不構成法律的意志、國家的意志而是個別人、個別勢力的非法意志,是法外之權、是非法特權意志,是不良官僚權貴階級非法既得利益的體現,其在法律上違法,在政治上反動,是反法治、反國家、反人民的行徑。這種做法不僅不能帶給國家安寧社會穩定,而且國家與社會必要為其背書、必要為這一歷史債務買單,整個社會遭到少數既得利益者的綁架。這種做法註定將國家推向動蕩、把社會推向混亂無序暴力殘殺、必為家國前途種下隱患。
我們認為,只有依法治國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才可能給社會帶來穩定、給政治帶來安全。而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就是,人們均應在公正的法律規則內行動,法律規則外的行為,無論是誰,無論其身份地位以及無論以什麼樣的借口均應受到禁止。依法治國才是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具有最大的現實價值!這個世界上從來只有具體的依法治國,從來沒有抽象的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就是要落實在徐純合這樣一個個鮮血淋淋的個案當中去。任何踐踏法治的行為,均是塞進私貨均是對依法治國的威脅不管以什麼名義、任何借口。
從另一方面來看,縱觀整個案件發生的背景及過程,非法截訪不僅僅是李樂斌個人行為,其採取暴力手段公然限制徐純合一家人出行,顯然背後有人支撐指使,發生徐純合重大人身傷亡事件,這不僅涉及到肇事警察的法律責任,同時直接涉及到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及政治責任,受害人因警察執行非法命令造成傷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害方家屬不僅有權要求肇事警察對此承擔法律後果,也有權進一步要求下達截訪命令、執行違法政策的所有官員、所有背後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也正由於本案涉及有關方面、有關個人的具體利益,這也正是目前何以本案律師依法調查取證介入相關程序面臨較大困難的主要根源,甚至有關方面故意混淆視聽,妄圖綁架社會綁架民意、政治化、妖魔化代理律師的正當訴求。我們正告違法者,不管涉及到任何部門任何人,我們都不接受不允許個別人的意志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凌駕於國家人民利益之上。
第二、李樂斌涉嫌故意殺人犯罪如前所述,既然李樂斌並非依法執行公務而是受人非法指使,非法阻攔徐純合一家的出行,那麼此後其一系列行為均沒有合法性基礎。他的行為並非執行職務,李樂斌出於阻止徐純合一家出行及泄憤這一非法目的濫用職權,起初對徐純合非法拘禁而後又侮辱謾罵濫施暴力追打徐純合,最終開槍直擊徐純合要害導致其當場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犯罪。作出這一結論有2015年5月5日目擊證人大連學生拍攝的現場視頻資料、該學生的錄音證言、2015年5月11日現場目擊證人電話錄音、視頻,現場親歷者徐純合母親權玉順女士證言、李樂斌的陳述與辯解以及現已公開的視頻、照片、現場勘查報告、屍檢報告及相關證據。李樂斌不但非法截訪而且出於泄憤,公然侮辱、非法拘禁並暴力毆打徐純合,造成徐純合被迫防衛抵抗時暴力抗法的假象。儘管李樂斌沒有執法合法性,但其在開槍前甚至沒有打開槍支保險的動作和時間,綜合全案發生的整個過程其涉嫌防衛挑撥蓄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情節顯著,李樂斌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鐵證如山!
第三、有關責任人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徐純合案發生後,慶安地方當局、哈爾濱鐵路公安當局,明知法律規定,明知案件事實真相,不僅不依法迴避案件調查處理,卻竭力掩蓋、包庇拒不配合律師調查取證及依法介入相關程序,涉嫌濫用職權、包庇等違法瀆職情況,具有重大徇私枉法情節。
倘若此案最終能夠查清真相依法公正處理,不單能讓逝者安息、讓生者安慰,而且一定能讓公民有安全感,讓執法者有威嚴,讓國家法治昌明,讓人心安定、讓人民和睦、讓天下太平、讓罪惡無以遁形讓良善大行其道。倘使此案由於種種原因不能查明真相、依法處理,不單是對錯誤乃至罪惡的袒護與縱容,將對每一個公民造成嚴重威脅,必定會加劇社會的隔閡、對立與仇恨、必定損害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形象與信譽,必定將本已不安寧的社會進一步推向無序、動蕩與暴力的深淵。這一結果不單是對弱者無權者的虢奪,對當權者的未來也未必是福音。這一結果也一定會對那些真正恪盡職守、依法盡職尤其守法愛民的警察兄弟們造成打擊與傷害。不公正的處理在進一步加劇警民對立與敵視情緒的情況下,無疑意味著將置警察兄弟時時處處處於危險境地當中,使民心盡失,民怨鼎沸。不管什麼原因這件事情的成敗得失,事關包括體制內外我們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的成敗得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尤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有關人員已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包庇犯罪,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情節!
第四、在當今互聯網全球化的時代,國際國內民情民望對中國政府依法治國公正調查處理徐純合案期望殷殷,占人類總人口四分之一的華人同胞都在翹首以待,尊重生命的價值與尊嚴人同此心,只有實事求是依法處理好本案,才能不負人心使普天下之中華兒女團結一心!
代理律師:
謝燕益、李仲偉、劉書慶、謝陽
許付桂、常伯陽、藺其磊、馮延強
葛文秀、李威達、王宇、葛永喜
燕文薪、游飛翥胡貴雲付永剛
2015年5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