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05月15日訊】備受關注的毀容少女案,今天(15日)上午,在合肥市蜀山區法院一審宣判。受害人周岩由於需要接受治療未到場,由其父母到場,陶某家人及代理人均未現身。法院宣判,陶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共計17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安徽網報導,法院經審理查明:周岩與陶某系同學關係,兩人在交往中產生矛盾,陶某有了報復心理,導致案發。案發後,除陶某已經支付周岩的相關費用外,法院判決陶某及家人支付周岩其餘賠償金額,如在北京治療、心理治療、斑痕治療等費用。
法院認為,陶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費用,除其名下房產外,不足由其監護人承擔,共計172萬餘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回放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陶某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內雙方發生爭執。陶某打開雪碧瓶,將打火機油潑灑在周某的面頸部等處,並用打火機點燃。周某的姨娘李某聽見她的叫喊聲,從客廳進入卧室,用被子將周某身上的火撲滅,並撥打120護送周某到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隨同前往。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某面頸部及左耳燒傷,所致損傷後果構成重傷,頸部及左手功能障礙構成重傷。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之規定,被害人周某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五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確處理與周某在交往中產生的矛盾,採取極端方式,以特別殘忍手段毀人容貌,傷害被害人身體,導致被害人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因被告人陶某作案時未滿18歲,作為未成年人應該從輕處理;陶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害人治療期間陶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理。綜上,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12年1個月。
責任編輯:唐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