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京交運集團董事長詹某某隱瞞賬外收入1315萬元,轉入改制後企業,再為自己定製「年薪」標準,侵佔1163.41萬元,挪用資金150萬元。日前,詹某某被南京中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終審判刑20年,並處罰金50萬元、沒收財產50萬元,責令退出全部犯罪所得(2015年4月30日南京日報)。
1992年,40歲詹某某成為南京市汽車運輸總公司法人、總經理。2001年、2003年間,公司改制、增資擴股,詹某某變更為「南京交運集團」董事長。改制期間,詹某某指使將公司賬外四筆定期存款1315萬元及孳息隱匿轉至改制後公司。詹某某除正常領取薪酬外,還違反規定為自己量身定製一套「年薪」標準,職務侵佔1163萬餘元。「南京交運集團」是國營企業,然而,這樣一個大的企業改制,竟然由本企業一把手全權負責,任由詹某某一人操縱。此時,上級相關管理部門哪裡去了?這樣的改制又怎能不出現資產轉移等一系列暗箱操作問題?
交運集團資產包含經營公司、計程車公司、物業公司、投資公司等多家子公司。這麼大的國有產業,上級管理層缺乏細心介入,職工被擋在門外一無所知無法參與。一切只寄希望於當家人的「定力」。這些年來,還有多少國企當家人能抵禦利益誘惑,詹某某又豈能經受住考驗?
更讓人震驚的是詹某某在領取正常薪酬外,還違反規定為自己量身定製一套「年薪」標準。一直以來,國企管理層一直領著高薪,然而領取高薪並沒有讓他們滿足。相反他們卻愈發貪婪,在無所約束的權力場中任性而為。自己為自己重新量身定製高標準「年薪」。豈不知一切違反規定撈取的金錢只能是貪腐,不合法的收入只能接受法律的懲罰!
這些年來,多少國企管理層在拿著豐厚年薪,吃喝拉撒幾乎全報銷的背景下,還享受高福利、高分紅、高「獎金」,還有「股權激勵機制」所持股份。他們的隱性收入真不知究竟是多少?實質這種制度化的高薪金、高福利、高「獎金」現象極不合理、極不公平!某種程度上國企管理層高薪金、高福利、高「獎金」是一種「權力分贓」行為,是一種公開化的權力腐敗。這些高薪金、高福利、高「獎金」與國內普遍生活水平反差太大;國企高管層已徹底成為當今社會「新貴族」!顯然,逐步規範國企管理層收入分配秩序,實現薪酬水平適當、結構合理調整非常必要。顯然,一切違規收入應視為腐敗行為,一切違法行為亟待嚴懲!再也不能全由他們自己一手操縱了?
在對於詹某某的處罰中追繳犯罪所得,並處有限的罰金。實質對於貪腐上千萬元的貪官,他們的違法違規收入中不知有多少因無法認定,不知有多少犯罪所得被排除在非法收入之外。因此,他們手中往往還掌握著大量金錢沒有被法律處置;他們將來出獄後或將繼續享受高檔次生活待遇;這是否是一種對罪犯的放縱?這與讓貪官「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要求是不是背道而馳?屢屢的貪官落馬後,政治處罰、經濟處罰似乎都不到位?這真的讓公眾心中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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