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煙台市中院公開宣判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判決書稱,季建業非法收受財物1132.08931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季建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2015年4月8日中國青年報)。
季建業受賄案判決一出,各大新聞網站相關評論跟帖何以出現一條腔的「太輕了」、「不認同」、「出乎意料」等不絕於耳聲音?人們為什麼會對此一致認為量刑畸輕?這是否意味判決與民意相去甚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受賄數額是可以判死刑的100多倍怎麼還不算情節特別嚴重呢?是誰讓貪污受賄數額量刑幅度不斷攀升?法律條文怎麼就成為了彈性空間無限的「橡皮泥」?
對於量刑畸輕問題,煙台中院辯解:「案發後季建業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所得贓款贓物全部退繳,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然而,季建業案專案組成員劉文清何以卻稱「中紀委雙規期間,季建業,雖供述一些問題,但是辯解成分太多,他的態度還不是太老實。」這一切怎麼與煙台中院所說的「案發後季建業主動交代、具有坦白情節大相徑庭?法院判決怎麼輕易認定主動交代?專案組成員陳述為什麼被顛覆?對此,老百姓寧願相信專案組成員劉文清的話卻不會相信煙台中院的辯解?
一些巨貪大蠹被判決後往往還同時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然而,季建業卻僅被判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只沒收季建業個人財產二百萬元是否意味對季建業台溫情?這是否意味季建業還有很多個人財產?季建業究竟還有多少個人財產?季建業判刑後是否可以繼續做他的富豪?
季建業在任時從揚州開始,季建業妻子和司機「承攬工程太多,尤其是綠化工程」。顯然,季建業藉助權力為妻子大肆斂財,這似乎成為季建業夫妻的合法財產?這是否意味法律縱容相關官員參與權力經商?權力經商是否也洗白了多少貪腐的贓款?
季建業案判決結果並非特例:有法學專家學者拿季建業案與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案、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案相比較。然而,倪發科、黃勝雖然是典型案例,卻不是嚴厲處罰的典型,卻是量刑畸輕的典型。2015年2月,倪發科案因非法收受財物1296.7萬元,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山東東營市中院判刑17年。倪發科案被稱為涉案財物眾多。2013年5月,黃勝被以非法受賄1223萬餘元,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無期徒刑。黃勝此前被傳「黃三億」,有46明「情婦」。顯然,這兩案例只能是輕判的典範卻絕不是嚴厲懲罰的典型!然而,這一切不該是法律可以攀比的因素?法律可以攀比,但不可以越攀比越輕?法律可以寬大,法律不可以寬大無邊?如此久而久之,嚴厲處罰則一直缺位了?如此法律對貪腐官員的震懾力在哪?如此貪官哪還有法律畏懼?如此久而久之,千萬級以上貪官是否會出現被判12、13年,是否會降低為10年11年,多少年後是否會出現7.8年或3.5年?人們需要追問的是多少法院對貪官為什麼總是與輕判案例比較?是對貪官關愛還是另有隱情?
有法學專家稱「季建業案數額雖不是最大的,但足夠震撼。」近幾年,在反腐高壓態勢下,多少巨貪大蠹依然大肆貪腐不收手?這就是你們說的足夠震撼嗎?試問如此司法的震撼力究竟在哪?人們需要追問的是法學專家們為什麼總是為巨貪大蠹說話?這一切正常嗎?如今反腐是否遭遇「前門反腐後門放人」尷尬局面?司法部門是否把法律用來配合反腐?
腐敗官員畢竟剝奪了老百姓的很多上升空間和經濟利益;法律判決為什麼與民意相去甚遠?法學專家應該清楚,一切法律是建築在民意基礎上的?在當今司法腐敗、徇私枉法現象嚴重的背景下,人們不得不多問幾個為什麼?從依法治國背景看,中央給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然而,法官不能過度濫用「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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