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信義分局長拘101暴徒 網友給力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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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台北2015年03月8日電】台灣台北信義警分局長吳敬田上任第一天就懲治台北101大樓前騷擾民眾已久的「愛國同心會」成員,民眾拍手稱快,有網友發文,希望吳敬田能夠再接再勵,鏟除這一禍害台灣社會的團伙。

「愛國同心會」會長周慶峻、成員張秀葉等人長期在台北101大樓騷擾、攻擊法輪功學員,台北市信義警分局長吳敬田上任第一天,張秀葉等3人因不服取締6日遭到逮捕。7日有民眾在臉書表示,對付「愛國同心會」有辦法,並發文「『拿出辦法』不是『就地合法』-給吳敬田局長的喝采及建議」。

張秀葉等3名愛國同心會成員因不服取締遭逮;其中2人經檢方漏夜複訊後,8日晨張秀葉及遇港生各以新台幣3萬元交保,高淑梅則依社維法函送法院。台北市警局8日動員41名警力在台北101大樓廣場維安,周慶峻遠遠地站在馬路對面,拿著DV朝著101方向拍,愛國同心會的宣傳車則乖乖地停在停車格裡面。

中央社報導,台北市警局持續派警在101大樓前維安,愛國同心會和獨派團體各占一方,零星衝突不斷,警方逮捕一名罵警的楊男和另一名不願出示證件的李姓婦人。警方說,8日下午2時許,支持台灣獨立的團體在101大樓前演出行動劇,遭保全以不要影響行人為由,要求清空大樓前空地,在場員警受理後溝通,卻爆發口角爭執。

警方要求一名支持獨立團體的李姓婦人出示證件,但李婦不願配合,員警立即把人帶回清查身分後釋回,沒多久,一名在場發表統一言論的60多歲楊男和支持獨立的民眾發生口角。在場員警見狀立即上前排除糾紛,並要求楊男離開,楊男忽然怒罵派出所所長是「強姦犯」,警方立即把人帶回,持續偵訊中,訊後會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民眾發文給建議

有民眾以筆名「快刀」在臉書發文「『拿出辦法』不是『就地合法』-給吳敬田局長的喝采及建議」。他表示,吳局長上任,張大嬸(張秀葉)立即跌了一跤,證明了過去警察「是不為也,非不能也」。然而這個漂亮出擊的後勢如何呢?據悉主嫌雖吃了震撼彈,其餘兵將還舉著紅旗佔地沒受影響,誠所謂「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

他說,全台百姓睜大了眼,信義分局能否繼續「拿出辦法」,或是小懲大縱,如前「就地合法」!

要知愛國同心會挑戰公權力不單耍狠,更兼鬥智,台北101自柯p震怒後依舊一片亂象:

1、該會道具、人手更增一倍,紅旗布條充塞:「我不直接罵,我寫大字侮辱你如何?」

2、藉言論自由之名弄出幾個疑似同源的友好個體戶,站滿台北地標。

3、以歡迎為名帶動陸客喧噪(甚至舞蹈),塞爆廣場,讓真正台北人繞道而行。表面上暴力消失了,實則威脅與擾民的範圍更形擴張。

他表示,更妙的是,別的表述群體都得靠邊站以免妨礙交通,唯獨愛國同心會霸住半個場中央,一位推車帶狗罵某某人的大叔,其「攤位」大喇喇就堵在路中簡直特權。若據網友上傳影片來看,如遇「友好警員」出巡時,愛國同心會還重振起叫囂個半晌,連市長都在被侮辱的台詞裡,不會被開單。說白了,這群累犯已被包庇有了地盤,現在新官上任,應該進行的是拔根!

該民眾還提出五問,作為新任信義分局長處理本案的良心建議:

一、台北市究竟有多少警力,可以每日出動十數員警站崗以防「動作片」發生?幾個悍婦與老兵用得著動員這麼多人都搞不定?公權力需不需要如此長期消耗在保障一個暴力團體擁有的「表達權」?然後等待市民受害。充份的警力應用於驅離或逮捕,這麼多警力大可站滿了該會「老地盤」使其無立足之地,如之前網上影片所見,惡徒大駕光臨時警察還幫忙清場,使其爽爽布陣,稱為民主,當然開心不走啦。

他強調,「問題是,警察敢不敢?」如眾所見,過往警察都是在阻擋質疑犯罪的民眾,或鏡頭遠離愛國同心會,偏對著合法安靜的法輪功,氣力用在逼迫市民與正常團體行為緊縮到極點後,才敢回來勸導早就鬧夠了的愛國同心會,當然永遠錯過案發現場。如今新官上任,出手不同,市民盼能繼續喝采。

二、據張秀葉女士公開談話:「我遊走兩岸三地,對,我就是共產黨」,以一位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者卻能買得起機票時時出境,實在太過神奇。據知該會其他成員狀況亦同,由網民影片中更可發覺他們隨身攜帶高級相機,並贈送陸客紀念品,(另有媒體拍到疑似領走路工資),其非公開之收入及背後金援難道不該徹查?

他呼籲,檢警應查其出入境記錄,個人財產及存款收支,愛國同心會的賬目也應要求公開,認真辦案的話,光是查賬與查稅都足以將它查倒。張女士與愛國同心會成員更多次高喊「消滅」、「槍斃」、「解決變種中國人」等語,其公然犯行可謂已動搖民主國本,除警察局外,國安局、國稅局難道不該主動關注此事?正好揪出一體徹查。

三、具審判權的司法與具執行權的警察應積極建立合作機制。法院對已起訴案件是否做出了真正有效遏止再犯的判決,還是龜速審理?甚或不考慮其日日威脅社會之客觀事實,一次又一次當成個案輕判,易科罰金了事?那麼這群人拿了市民納稅給的救濟金,上街打人,又因此賺了錢繳罰款了事,豈非天天打臉市民?

據知該會成員早已被起訴或判決公然侮辱、妨礙自由等罪名,然其相關行為(污穢標語,霸路)至今依然不受禁止;按理既定為犯罪行為就沒有行使的自由了,警方何不主動清理?即使歹徒上訴,在其上訴沒成功前都該強制執法,否則判決還有啥意義,法治還有何尊嚴可言?請問,讓鄭捷再去搭捷運可以嗎?就算一個無知的小民也明白:當一個強盜打人之後,就應強制遠離肇事區及受害者,而不是在入獄前還可以每天盯著你家大門,然後出動一堆警察來守衛。

四、面對社會觀感甚差、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團體,檢警是否只能被動等待案發,而不能主動偵辦?周武榮律師1月25日於《蘋果日報》發表文章「可用組織性犯罪偵辦愛國同心會」,「警政署或台北市警局,不應再縱容此犯罪行為,而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傷害恐嚇輕罪偵辦,應該以組織犯罪條例,列冊移送地檢署」,實為真知灼見。

「我們條理分析愛國同心會之涉案情況,可發現其集團不只是有內部組織、為三人以上之結構,而且:1、愛國同心會主要成員幾乎全數涉及傷害、侮辱、損毀等罪行,且每人不只一樁。百分百符合「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之特徵。2、所有起訴犯行動均發生於從事該會正常與例行活動之時刻,地點固定於台北101。符合「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之特徵。3、活動與發生衝突時均不脫離宣揚該會宗旨。符合「以犯罪為宗旨」之特徵。」

愛國同心會從組成份子,組織宗旨,到從事之活動全數涉及犯罪,完全符合偵辦條件。信義分局不但該列冊移送,持續約談,還應對其過往破壞社會秩序之犯行回溯開罰。即使過往有人包庇而未確實蒐證,網民公布的違反社會秩序影片也數量驚人,內容夠清楚明白了。

環保局亦應算一算自己有心或無意漏失的噪音罰單(如環保局從沒開過單或從未收到罰金,則柯p真該好好徹查),每天約談和罰款,都可以達到保護百姓的作用。相信公權力只要拿出二分之一處理M149案之魄力與效率,都能馬上看到維護司法尊嚴的成效。

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羈押(即預防性羈押),本就是用來對付那些大罪不犯,小罪不斷的歹徒,以維護社會的安寧。此法條適用範圍共列有八款,其中有三款愛國同心會成員完全符合條件: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三款、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第四款、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他表示,上述罪行不僅為常識判斷而已,據知該會多位成員早已被起訴或判刑確立,在客觀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危險,且有羈押的必要者」,此時不用,更待何時?

他強調,長達數年的鬧劇,愛國同心會的問題早已不是有心人士窄化成的「法輪功被打」問題。統計媒體報導出的個案數,受害者過半以上是路過市民,且情況更為慘烈。包括令人髮指的2014年10月27日當著孩子面狂毆一位母親事件,影片歷歷在目的情況下,施暴者張秀葉仍多次上網反控自己受了傷(是否打太用力),叫受害者情何以堪?

「試想一群暴力犯罪者怎能合法停留於犯罪現場擁有繼續表述的權力?」他強調,所有承受過其騷擾甚至攻擊的市民究竟還要膽顫心驚地讓這群加害者每日站在自己門前多久?虎視眈眈,霸地擋路也稱為合法表述?一切法大不過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明訂人民有人身自由、信仰自由、及生命、身體安全之保障。

他說,愛國同心會行為正是威脅了所有人的基本憲政權利。至於其所大聲嚷嚷的言論自由權,憲法早已明訂,在下列四種原因下,於必要時國家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2、避免緊急危難。3、維持社會秩序。4、增進公共利益。上述四項原因中該會觸及了二至三項,該團體之自由使其他接觸到的百姓全數喪失了自由,其活動早該勒令解散或驅離。

最後,他表達,小民還是要給吳敬田局長及檢警人員打氣:危機常常就是轉機,沒有大鱷哪來辦大案的契機?而今市長力挺,百姓沸騰,正是時勢造英雄的時刻,誰能拿出膽氣智謀,誰就贏得全民喝采。曾被婉君罵翻的信義分局員警,轉念即可雪恥成英雄。是「眾矢之的」還是「眾望所歸」?存乎一心。吳局長,加油!

影片:愛國同心會瘋狂攻擊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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