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中,表現出來的全都是司法不公,特別是參與訴訟的法官和公訴人,本應各自獨立、互相制約,實際上卻相互勾結,致使很多法輪功學員被冤判。
法官和公訴人同時從一個門走上法庭
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內蒙古霍林郭勒市法院第二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賈海英、孟呼倫、李萍。律師當庭一再指出公訴人所訴法律依據不足,法官只得宣布休庭。第一次休庭後,再次開庭時,法官和公訴人卻從同一個門走上了法庭。對此,律師表示:法官和公訴人同時從一個門出入有違憲法公平正義,要求法官和公訴人迴避。法官只好尷尬地再次宣布休庭。
法官與公訴人從一個門裏走上法庭,看似不起眼的一個細節,卻包含了太多非法的內容。中國刑事訴訟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控審分離原則,意思就是法官和公訴人在辦案過程應各自獨立,不能合作,如果合作了,就等於法院與檢察院合伙審判被告人,對被告非常不利,顯失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所以在正規的法庭布置上,不但有專供法官使用的合議廳室,及法官特有的通道,還有專門給公訴人使用的公訴人室。即使沒有,法官與公訴人也要避嫌,不能在一起商討案件。如果法官與公訴人一起走上法庭,那說明甚麼?不正說明他們在一起進行了不正當的勾結了嗎?這是嚴重違犯庭審原則的事。
眾所周知,中共誣判法輪功學員時,根本就沒有法律可依,因為在中國的法律上找不到一條與法輪功相關的條文。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也就無法對法輪功學員定罪。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指出公訴人依據法律不足,法官就應該做出對法輪功學員無罪釋放的判決,可是二人竟然借休庭到一起謀劃去了。
法官、公訴人勾結陷害法輪功學員的事,當然不是這一例,我們看下一個案例。
法庭上約起飯局來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許,四川省南充市中級法院在一樓的法庭對法輪功學員章軍、明紹林非法開庭。到中午時,審判員蒲勇君(音)竟然約出庭的檢察官一起吃晚飯,檢察官未置可否,表示微笑。
下午三點開庭前,審判長也在,審判員蒲勇君又約檢察官吃飯。開庭時,律師認為他們約吃飯的行為,影響了檢察院與法院之間互相制約的作用,要求他們迴避,被審判長無理駁回。
大家知道,法庭是神聖和莊嚴的場所,可是中共的司法人員竟然在法庭上約起飯局來。法官和公訴人在開庭的間隙這樣約飯局,是為了對這次開庭的所謂成功而慶賀,還是為了其它案件的互相照顧而酬謝?既然有這樣的約請,那麼在庭審時怎能做到雙方各自獨立的辦案?
越俎代庖的法官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吉林省農安縣法院非法審判劉偉、張國珍、楊洪彪、修繼學、常寶軍、王亞娟、楊維娟、蘇秀福等八位法輪功學員。從宣布開庭到審理結束,只用了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審判過程中,在被告人對證據有異議的情況下,法官卻不許被告人講話,也不許被告人對證據進行質證。在公訴人宣讀證據的時候,法官郭慶璽因嫌公訴人讀的慢,竟然越俎代庖,自主替代公訴人宣讀了公訴人沒有讀完的證據。
這樣的開庭恐怕只有在中國才會出現。哪有法官代替公訴人讀起訴書的?這不是笑話嗎?那還設那個公訴人幹啥?幹脆直接由法官一人總攬多好,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法盲法官胡敲法錘
現在的通訊這麼發達,法官和公訴人在私下的來往誰能知道?在有些地方,法院和檢察院就在一個院內辦公,根本沒有必要在法庭上公開勾結。上述的幾個案例充份說明,這些法官和公訴人對法律的踐踏程度。
那麼,那些在法庭上沒有勾結的法官和公訴人,他們在私下就真的沒有勾結嗎?這樣的勾結可謂比比皆是。我們看下面這個案例。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四日,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對二十八名法輪功學員秘密審判。對這麼多人審判,竟然不通知家屬。法庭上處處都是違法的表現。當公訴人公布所謂申春花的證人證言時,讀到:申春花利用×組織在×年×月至×年×月期間傳遞……。申春花當庭指出×年×月至×年×月,我因剖腹產去娘家(不在本市)坐月子,哪來的這些事?
這樣明顯的矛盾,法官應該當庭問清楚,究竟是不是偽證,因為這關係到法輪功學員是否有罪的問題。公訴人更有責任說清證據的真偽,及對證據的調查取證過程。可是面對如此大的破綻,法官不但不主持公道,竟氣急敗壞地用力敲起了法錘:噹!噹!並且叫囂道:「藐視法庭,繼續。」
接著,又讀到申春花在×年×月和×××、×××在一起,申春花當庭又指出×年×月我在外地娘家坐月子,這些不屬實。法官又像發了瘋似的「噹噹噹」的敲著錘子,吼叫:「藐視法庭,擾亂開庭秩序,從重處理。」
究竟是誰在藐視法庭?公訴人用偽證誣陷好人,是不是對法庭的藐視?法官偏袒公訴人,是不是藐視法庭?老百姓針對對自己的誣陷辯解一聲就是藐視法庭了?就這樣,申春花竟然被誣判十一年。
在中國,法官和公訴人為甚麼能夠這樣勾結?因為他們是中共的法官和中共的公訴人,屬於同一個主子,中共讓他們幹甚麼,他們就得幹甚麼。表面上說的是控審分離,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冤判,走的全部都是這個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