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5年1月9日訊】在我們國家的邊疆地區,存在著這麼一個組織,它如同三國時曹操的屯田,這就是現在的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建三江事件
2014年3月21日,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下屬的建三江農墾區內,發生了累累嚴重侵害諸多律師、民眾的惡性事件,至少包括:
1、「黑龍江省農墾總局法制教育基地」(即黑監獄或洗腦班)就設在該轄區的青龍山農場(在青龍山公安分局後院)。法制教育基地對眾多民眾實施的拘禁行為毫無法律依據,這個基地實乃黑監獄。
2、中國的四位人權律師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張俊傑,因解救被非法關押在該黑監獄的數名公民,被定性為「以律師維權名義煽動、糾集邪教及親屬擾亂社會秩序」,竟然也遭到了綁架和關押,進而遭受到慘絕人寰的酷刑,四位律師共被建三江農墾公安殘暴地打斷24根肋骨(事發多日後,四位律師每個人在
至少兩家不同的醫院得出相同的診斷結論)。
3、來自全國各地的20多名律師持合法手續,卻無法進入拘留所會見他們的當事人,哪怕有律師通過禁食的方式抗爭也無濟於事。甚至有律師遭遇黑頭套、反手纏膠帶、毆打等酷刑。
4、凡進入建三江的主道路均被非法設卡,所有公共汽車、計程車乘客均遭盤查。有約15名民眾因關註上述迫害律師、踐踏法律的事件
被拘留,其中多人遭遇毆打、虐待等酷刑。
5、和四位人權律師一起被抓捕的,還有陪同著一起去解救親人的家屬、朋友以及一些趕去聲援的來自全國各地的公民。之後,建三江當局迫於國內外的輿論壓力農墾公安先後釋放了四位律師和全國各地趕去聲援的公民,但當地聘請四位律師到建三江農墾討要說法的家屬、朋友卻遭受到他們的打擊報復,因救援被毆打的律師,石孟文、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四位公民被非法拘捕並一直關押在建三江看守所至今。
6、2014年12月17日至12月19日對石孟文、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四位被拘押公民進行了為時三天的庭審過程,開庭當日建三江農墾公檢法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律師進入法庭,庭審時,合議庭的作為暴露出了法庭審理的違法性,使此庭審成為走過場,欺騙社會輿論和公眾的道具。
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建三江法院從合議庭的組成到出庭的公訴人,從對公開開庭審理這一原則的違法操作到限制辯護律師的發言,從該案開庭地點的違法設置到法警在法庭上給法官、檢察官傳遞小紙條,從法官、檢察官公然合謀隱匿該案重要證據到肆意限制辯護人發言,該案的法官將違法行為無所不用其極!
建三江為何成為法外之地
為什麼在我們這個法治國家,會發生如此惡劣的反法治逆流?我們發現,建三江農墾區隸屬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該農墾系統的存在
嚴重違反我國現有法律秩序,具體表現在:
1、建三江農墾區沒有建立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其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設立有違憲法精神。
我國《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只能包括省(直轄市、自治區)、市(自治州)、縣(市轄區、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建三江地區位於佳木斯市(地區級)的富錦市(縣級)境內,佔地1.24萬平方公里,現有耕地1100萬畝,人口20萬,完全符合建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條件,但實際卻沒有。
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我國的《檢察官法》、《法官法》中亦有相同的規定。如前所述,建三江地區沒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那麼該地區的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均屬非法產生。
2、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的設立依據,即《黑龍江省墾區條例》嚴重違反我國《憲法》、《立法法》的明確規定,應予撤銷。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自我賦權的危害性
我們認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這種自我賦權的體制和建三江案,將會在以下方面對社會及法治進程產生重大影響:
一、依法治國的根本就是依憲治國,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的設立應遵循憲法的明確規定,法院、檢察院都應由人大選舉產生、向人大負責,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與行政權力形成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關係,才能確保正義能夠得到程序上的根本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十七條明確「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據此,建三江的農墾法院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由其審理本案,則喪失了公正性。
建三江案,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儼然一個獨立王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都由自身設置的公、檢、法來完成,喪失了最基本的程序正義,即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功能的缺失,使審判、檢察流於形式,成為了一言堂。
因為這個農墾一身兼具公、檢、法,缺少制衡的屬性,使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都失去了程序正義。而要打破此一痼疾,非要眾多律師和有識之士之合力不可。
二、「黑龍江省農墾法制教育基地」是農墾總局非法設立用來關押公民的黑監獄,是整個社會的毒瘤,是完全非法的組織。根據《立法法》,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由法律設定,且通過合法之程序。而「法制教育基地」竟然由一個系統包辦,未經正當程序就隨意將合法公民羈押。這種公權是狂妄的,而公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制約,就談不上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了,這就造成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事件的不斷發生。任何人在這種環境中,均沒有安全可言。這從四位人權律師被打斷的24根肋骨就能看出,就連用法律為社會服務的律師,都不能在這裏得到應有的保護,何況其他公民!
因此,揭露它、充分把黑暗曝光,是本案的節點所在。而這恰恰需要公眾的積极參与。
三、由於沒有獨立性,也充分的暴露出了法庭審理的違法性,使此庭審成為走過場,欺騙社會輿論和公眾的道具。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建三江法院從合議庭的組成到出庭的公訴人,從對公開開庭審理這一原則的違法操作到限制辯護律師的發言,從該案開庭地點的違法設置到法警在法庭上給法官、檢察官傳遞小紙條,從法官、檢察官公然合謀隱匿該案重要證據到非法取消辯護人資格,該案的法官將違法行為無所不用其極!
而如何打破違法、違憲的庭審,需要大家的群策群力。
綜上,建三江案件已經成為中國法治的試金石,此案能否公正審理,正是檢視依法治國理念能否得以貫徹實施的標準,當代的律師同行們,我們正處在法治中國的風口浪尖,我們不能退,也絕無退縮之理,我們特此發起設立「建三江案件」法律後援團,恭請法律界人士參与指導!
成立法律後援團及主要工作
自公告之日起成立建三江案法律後援團。
法律後援團的主要工作:
1、為建三江案辯護人及其家屬代理人提供法律意見,做好參謀;
2、如果現辯護人、代理人因故無法開展工作時,從後援團中選擇律師繼任;
3、對於黑龍江省農墾法院及其庭審的非法性,向全國人大提出公開建議,革除違憲的司法體制,終止違法的庭審,撤銷違法的判決;
4、組織專家研討會、撰寫文章等,面向社會為本案提供專業意見等等。
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
法律後援團發起人:
王宇,北京律師,13911070328
謝陽,湖南律師,18673190911
劉金湘,山東律師,18654659989
成員:
王宇,北京律師;
謝陽,湖南律師;
劉金湘,山東律師;
吳魁明,廣東律師;
陳以軒,湖南律師;
葛永喜,廣東律師;
劉書慶,山東律師;
李昱函,北京律師;
王學明,山東律師;
鄭湘,山東律師;
張凱,山東律師;
徐紅衛,山東律師;
何偉,北京律師;
舒向新,山東律師;
李仲偉,山東律師;
張俊傑,河南律師;
陳南石,湖南律師;
文東海,湖南律師;
常伯陽,河南律師;
劉四新,北京法博;
藺其磊,北京律師;
范標文,廣東律師;
襲祥棟,山東律師;
唐天昊,重慶律師;
陳智勇,北京律師;
張維玉,山東律師;
王全章,北京律師;
劉連賀,天津律師;
郭進,中國律師;
李金星,山東律師;
張鑒康,陝西律師後;
趙永林,山東律師;
許桂娟,山東律師;
覃永沛,廣西律師;
任全牛,河南律師;
王成,浙江律師後;
唐吉田,北京律師;
江天勇,北京律師;
王全平,廣東律師;
張重實,湖南律師;
葛文秀,廣東律師;
石伏龍,湖南律師;
夏鈞,廣東律師;
蔡瑛,湖南律師;
張海,山東律師;
司徒一平,山東律師
張磊,北京律師;
孟猛,河南律師;
姬來松,河南律師;
鐵軍,河南律師;
馮延強,山東律師;
吳明智,廣西律師
劉金濱,山東律師;
黃漢中,北京律師;
楊威,四川律師;
姬原,湖南履法者
楊名跨,雲南律師;
朱應明,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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