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香港民眾發動抵制假普選行動以來,中共和港府當局一直在惡意抹黑民眾的合法訴求,社會輿論中也一直有所謂「佔中違法」的聲音在有意無意的盲目符合。因此,中共與港府當局似乎找到了什麼「清場」的共識,警方因此而對手無寸鐵的和平民眾大打出手,惡意造成眾多民眾身體受傷。在媒體報道的所有畫面中,幾乎都是警方主動向民眾發動攻擊,而民眾方卻表現為極大的克制。
誰在犯罪?如何在法律上認定梁振英與港警在「清場」中的犯罪?
在已經發生的事實真相上看,抵制假普選的訴求是在香港基本法層次面上的訴求,涉及的是上位法管轄範圍,下位法無權干涉上位法實施。依照上位法原則,行政長官應該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這是特區行政長官必須依法履行的職責,而不是香港警方的職權範疇。警方如果阻止上位法實施就是越權執法,越權執法就是濫用職權、濫用警力,警方負責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具體執行人如果執行了明顯違法的指令,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為什麼會有「佔中違法」的異議存在呢?首先,是「佔中三子」們提出的公民抗命理論在事實上的法律定位出現錯誤,戴耀廷先生雖然是大學里的法學教授,他講的東西在課堂上看也沒有錯誤,但是,這個理論在實踐中確實出現了粗糙性的定位錯誤,錯誤的把屬於上位法的訴求定位在下位法中表達,導致這個正義的行動走了「佔中」的彎路。其次,是中共與港府故意混淆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法律執行程序,涉及基本法原則的訴求,這本應該是上位法行政責任人梁振英負責,但在事實上卻是下位法責任者的警方在處理。
抵制假普選運動的出現,對於香港法制確實是一個大考核,歷經兩個多月的大考核證明,港府的成績等於法盲,警方的成績是零分,整個司法系統形同虛設,律師界的成績也普遍不及格。誰都沒有在上位法方面完全正確的回答抵制假普選涉及的法律問題,民眾方面當然就更搞不清楚什麼是違法。因此,當有民眾被非法抓捕的時候卻要交保釋放,甚至是律師、議員、記者也要交保釋放。
你們是和平的表達訴求,你們沒有任何行為違法,你們被警方衝擊、被警方毆打、被以惡意踐踏尊嚴的方式非法抓捕,受到侵害的是你們,你們為什麼要服從交保釋放呢?你無條件釋放我、給我道歉,我還有權利依法控告你呢。
當然,破壞香港基本法實施的罪犯還有國新辦「白皮書」、人大「831決定」的始作俑者,還有那些惡意歪曲事實、惡意鼓動「清場」攻擊和平民眾的邪惡之徒,這些傢伙都是罪犯,它們都是指使和策劃暴力者。為什麼這樣定義呢?
其一,香港基本法在《序言》部分已經明確:「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在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條中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而國新辦的「白皮書」和人大「831決定」都是明顯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是明顯要破壞香港製度和生活方式的,是違反「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是明顯違背中英聯合聲明這個歷史承諾的。
其二,基本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一切也是香港民意的體現。
然而,人大卻罔顧民意包攬了香港的一切,在民眾提出異議並走上街頭表達的時候,人大卻不依法與民眾協商,反而拒絕民眾表達的合理訴求、仍然堅持單邊做法,這是故意破壞基本法實施。
其三,在香港基本法原則範圍內產生的民意代表中,根本就沒有中共黨員的席位與參政資格。無論是選舉特區行政長官辦法的提名委員會,還是特區議會的議員資格,中共黨員張德江的身份都不在其中,它卻敢幹預香港事務。換一個角度說,中共建政六十五年始終實行的是「以黨治國」,它從來就沒有「依法治國」。中共的所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沒有資格談法律的,那個人大的委員長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其參与政治的身份是中共黨員、所代表的是中共利益,而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選舉辦法中,根本就沒有中共黨員在香港參政的資格。
因此,張德江和國新辦的相關責任人的行為,都突破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規定。明顯是超越基本法界限了,是明顯的破壞港製。這就是在故意犯罪。
綜上所述,所有對香港和平民眾施暴者都是罪犯!更明確的說:所有使用暴力破壞抵制假普選運動的責任者都是罪犯,無論其聲稱代表什麼「絲帶」,實施暴力行為就是犯罪!
民眾對特區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提出異議是合理合法的。
其一,依照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假普選是明顯故意剝奪香港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其二,依照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民眾走上街頭抵制假普選符合基本法這項原則給予的權利。
其三,依照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民眾有權利向政府提出訴求。
其四,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特區行政長官應該依照基本法第(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特區行政長官依照規定必須正面回應民眾的訴求,民眾的要求合法。
以上事實充分證明違法犯罪的是中共與港府當局,梁振英是第一個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者,在民眾充分表達訴求的行動已經持續兩個多月的過程中,梁振英始終沒有採取和平有效的方法履行職務,甚至是玩忽職守完全不作為。符合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的要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由於梁振英不按照上位法履行職責,又故意把自己的責任推給下位法的警方處理,導致大量民眾被警方濫用警力暴力驅趕、打傷、拘捕、監禁,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這些濫權行為都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警方的違法責任在現場的個別執行者身上已經表現為故意犯罪,梁振英做為始作俑者與指使者,其必須在辭職以後承擔這個刑事犯罪主要責任。
香港民眾抵制假普選是有充分理由的,在已經產生的三任特首選舉中,港人普遍認為這些所謂的選舉根本不代表他們的意見,所謂的普選一直是在各種小圈子裡、在黑箱里操作,完全是違反基本法中「具有廣泛代表性」原則的。
由於基本法附件一中存在法律漏洞,沒有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使800人的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過程,沒有符合基本法的程序,這800名委員形同黑戶,誰決定了他們的身份,誰就操縱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眾所周知,中共當局一直是它的實際操縱者,港人並沒有治港,一直中共利用「傀儡」治港。因此,這個法律漏洞是應該立法修補的,港人的訴求恰恰是為了修補這個法律漏洞。
在筆者看來,你那個提名委員會的代表,你是什麼背景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資格要經過港人一人一票選舉出來,你那800人的每一分子就要代表全體港人的八百分之一,確實是那八百個區域里選舉出來的,你不能僅僅在你那個小圈子之內產生而不經過全體港人一人一票通過。選舉立法會議員也是一樣,是60人就要代表60個選區。每一個代表、每一個議員都要和你的選民互動,你的參政方案必須經過選民認可才能獲得合法的權力。香港人要的真普選就是這個。其他都是假的,什麼功能團體、工商、金融、宗教,划這麼多圈子沒有用,划的圈子越多越是為了造假方便。
港人爭取真普選的訴求沒有錯,這是為了港人的共同利益,每一個港人都應該承擔和履行香港基本法的責任和義務,這是大義,那些申請禁制令破壞大義的人是醜陋的。
香港民眾必須清楚:製造假普選是中共當局對港人的政治迫害,對於那些涉嫌違法犯罪的傢伙必須依法清除,不清除它們,它們就永遠是阻礙你們真普選路上的絆腳石。一定要把那些暴力侵害和平民眾的黑警曝光在國際媒體上,在專欄上反覆播放它們的犯罪畫面和犯罪證據,督促司法當局儘快依法處理。
(再說明一下,筆者在這裏說的話是講清真相,而不是政治訴求,目地是珍惜那些還有良知的生命,真心祝福港人幸福平安。筆者雖然不喜歡政治、更不喜歡今人所認為的政治,但是,筆者也並不是任何政治的敵人。中共邪黨在香港搞的東西根本不是政治,它是在迫害香港民眾、是在剝奪港人的政治權利。真實的政治是科學管理社會的方法,決不是獨裁、更不是暴力。真正的政治家都不承認中共邪黨搞的東西是政治。)
2014年11月30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