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1月13日訊】(新唐人記者任浩綜合報導)金鐘義工糾察11月12日下午協助制服向黎智英潑髒物的3名疑犯反遭被捕,學聯迅速發表聲明譴責,資深律師則對案情分析,指出有抗辯空間。
學聯的譴責與抗議
12日下午5點,3名高壯男子在金鐘佔領區,向壹傳媒主席黎智英投擲腐臭的豬內臟髒物,因3人推搡阻擋他們的義工,引來佔中義工糾察前來維持秩序,並將3人制服交給警方,其中1人被用索帶捆綁。此外,4名被打傷的義工被送往醫院驗傷並醫治。
然而到晚上21點前後,突然傳來協助制服嫌犯,且本身也受傷的義工糾察:工黨的郭紹傑和民主黨的柯耀林,也被警方拘留,罪名是「在公眾地方打架」。
凌晨,《明報》發表文章,引述學聯秘書長周永康的話,質問警方,為什麼見義勇為,阻止暴行的人被捕,「這是警方的專業判斷,還是政治判斷?」
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也指責警方做法不合理。他說,反佔中者挑起事端,施用暴力,警方沒能及時抵達現場阻止,現場糾察有保護佔領者的義務,所以才出手制止暴行。警方抓捕糾察的目的,「是讓糾察在旁邊看著別人被襲擊?」
執業大律師的分析
《明報》就郭紹傑和柯耀林被抓,咨詢了職業大律師陸偉雄。陸律師介紹,香港法例221章第101條規定,公民行使拘捕權只能在對方觸犯「可逮捕的罪行」,即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及此類罪行的企圖。
陸律師分析,3名行凶嫌犯以普通襲擊罪被捕,該罪名最高刑罰是12個月,不在公民行使「101拘捕權」的範圍,警方可能以此拘捕義工。此外,義工使用了索帶,或涉嫌過分施用武力。
陸律師說,兩名義工糾察有抗辯理由。首先,他們可以自辯,相信投擲的髒物是腐蝕性液體或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不明物體。依照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犯下此種罪行的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其次,義工可以指出自己負有維持秩序的任務,當看到有人襲擊佔領者,他們有責任阻止,在對方抗掙時難免扭成一團象打架。為制止對方掙抗,義工用隨手可得的索帶反綁嫌犯,以確保警方到達前,對方不會逃跑。
陸律師表示,義工在制服對方後沒有繼續施加武力,對方的受傷是制服期間的混亂造成的,且義工在案發第一時間通知了警方,他認為若在法庭抗辯成功後可獲無罪釋放。
民陣號召遊行
民陣在13日凌晨發出英雄令,號召13日(星期四)下午1點半,在金鐘佔領區的團結旗下集合出發,遊行到警察總部,抗議警方無理以「公眾地方打架」為由拘捕佔中糾察,同時要求警方詳細交代、並立即撤銷對兩名糾察的檢控。
警方在12日深夜對抓捕行動給出澄清,表示3名涉案嫌犯分別為44歲的李姓男子、43歲的葉姓男子和29歲的陳姓男子。他們3人與43歲的柯耀林、48歲的郭紹傑以及另外2名在場義工均受傷。
警方說,3名嫌犯的涉案罪行為普通襲擊罪和在公眾地方打架,2名義工的罪行是在公眾地方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