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嵐清,男,1932年生,江蘇省鎮江人,1997年8月至2002年11月任中共政治局常委,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國務院副總理。自1999年6月10日起,兼任「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直至2003年退出中共權力中心為止。李嵐清在任該領導小組組長期間,竭力推行江澤民流氓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負責主持全國的鎮壓行動,直接指揮在科技、教育、文藝、老齡工作等多個領域的迫害,在全國性反法輪功的表彰會和展覽會上講話煽動仇恨,肆意污蔑、醜化和打壓法輪功,造成數以億計的法輪功學員及親屬受到嚴酷的迫害和株連。李嵐清因積極執行江澤民流氓集團的鎮壓政策,深得江澤民的賞識和重用,成為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得力干將,是中共及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元凶之一。
李嵐清迫害法輪功的罪狀公佈如下:
一、擔任「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 組長,負責全國對法輪功的鎮壓行動
「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是江澤民避開憲法和正常的法律程序而設立的專職迫害法輪功機構,隸屬中共黨務系統,下設「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其相應的政府部門叫「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這兩個辦公室實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因其成立時間為6月10日,對外簡稱「610辦公室」。
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中,責成李嵐清籌備成立一個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的領導小組。6月10日,該小組成立,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嵐清被任命為組長,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中宣部部長的丁關根和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的羅干任副組長。2002年11月李嵐清退位,領導小組組長由羅干繼任,2007年由周永康繼任。
李嵐清擔任該領導小組組長期間,直接指揮在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的打壓和迫害,到處做報告、髮指示、寫批示,為迫害法輪功鼓動造勢,在全國性反法輪功的表彰會和展覽會上發表講話,煽動仇恨,肆意誹謗、詆譭、誣陷法輪功,並到全國各地視察,部署、督辦當地迫害法輪功的行動,直接指揮在科技、教育、文藝、老齡工作等多個領域的迫害。
二、蹲點清華大學,操縱指揮該校對法輪功的迫害
1999年7月中共迫害法輪功之初,李嵐清就親自到清華大學蹲點,直接操控指揮該校對法輪功的迫害,為高校和科研系統迫害法輪功抓樣板、樹典型。據不完全統計,清華大學至少有十六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十八人被非法勞教,三百多名教授、教師、博士、碩士、大學生被強制休學、退學、停職、非法拘禁、關押和洗腦、判刑,或直接送入勞教所,許多人被迫流離失所,從而使清華大學成為北京地區迫害法輪功的重災區。
三、利用各類會議在社會各界推行迫害法輪功政策
1999年8月15日,李嵐清在北戴河會見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界代表,要求醫務工作者「積極投入揭批法輪功,這場嚴重的政治鬥爭中」。
1999年10月「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成立,李嵐清為主任。10月22日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李嵐清講話指出,截至1999年10月1日,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26億,占總人口的10%。李嵐清強調必須「將同法輪功進行的嚴肅政治鬥爭」在老年人中展開,提倡老年人「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
1999年11月26日,李嵐清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的三千人參加的迫害法輪功「形勢報告會」上作《關於同法輪功鬥爭的幾個問題》的專題報告。據與會者透露,李嵐清在講話中提到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對此講話沒有官方書面報導,只限於口頭傳達。
1999年12月15日,李嵐清在第二次全國科普工作會議的報告中,將迫害法輪功的行動與開展科普活動等同,將「在全社會廣泛、深入地開展科普活動」定性為「重要的政治責任」。該報告在《人民日報》轉發。
2000年7月5日至7日,中組部、中宣部和中共教育部黨組聯合在京召開了第九次全國高校黨的建設工作會議。李嵐清、丁關根、曾慶紅等出席會議。李嵐清講話指出「要繼續做好高校尚未轉化的法輪功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2000年8月29日,司法部「教育轉化工作經驗交流暨表彰會」召開,李嵐清致信,羅干和王茂林講話,重點推薦馬三家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轉化的所謂經驗,自此成為全國的轉化標準。此次會議結束後,全國各地派人到馬三家「學習」。
2001年1月5日,李嵐清召集人民團體(總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負責人開會,研究部署「充分發動群眾深入開展」反法輪功活動。1月8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周強主持召開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學習傳達李嵐清1月5日下午在工、青、婦負責人會議上的講話和中共中央610辦公室關於元旦期間法輪功學員在北京的活動情況通報,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措施。
2001年1月9日,李嵐清出席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諮詢委員會第11次全體會議,指出「各高校領導必須團結和帶領廣大師生同法輪功進行堅決鬥爭,積極組織開展『校園拒絕邪教』活動,使高校成為抵禦和打擊法輪功以及類似組織活動的重要陣地。」
2001年2月7日,中共導演的天安門「自焚」偽案發生2週後,中共國務院召開「打擊邪教工作會議」,李嵐清在會中傳達江澤民等對打擊法輪功的指示,進一步煽動仇恨,指定三個打壓階段,並將打擊法輪功升級為與「國際性敵對勢力」、「反共反華勢力」的鬥爭。致使幾乎無法維持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在全國得以繼續,並逐步升級。
2001年2月5日至7日,國家體育總局召開全國體育局長會議,李嵐清講話,「體育中有政治。體育工作者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對待自己所從事的工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真組織各項體育活動。體育界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積極主動地開展揭批法輪功的活動。」
2001年2月26日,中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等七部委(辦)在北京聯合召開全國迫害法輪功「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大會」,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110個集體和271位個人進行表彰。李嵐清在會上表彰了對法輪功學員洗腦轉化的公安司法系統警員,表彰了充分發動黨員民眾反法輪功的各政府部門人員,表彰了抹黑法輪功並「動員廣大群眾」與法輪功鬥爭的新聞媒體等。並要求對法輪功的「鬥爭進一步引向深入」。同日,七部委(辦)還舉行了同法輪功鬥爭「先進事跡」報告會,有三千多人出席。作報告的個人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政委陳友,中國石化集團中原石油勘探局黨委書記王獻安,遼寧省馬三家教養院女二所所長蘇境,和湖北省沙洋勞教所歐陽代霞。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主任王茂林等出席。
2001年2月28日,中國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在北京召開全體會議,李嵐清到會並動員老年人要「旗幟鮮明地同法輪功進行堅決的鬥爭」。
2001年4月13日,李嵐清在比利斯訪問期間與格魯吉亞總統謝瓦爾德納澤舉行會談中,李嵐清傳播詆譭法輪功言論。
2002年2月7日,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在北京召開第4次全體會議,李嵐清講話並再次強調要「引導廣大老年人自覺同法輪功作鬥爭。
李嵐清批示轉發中國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反法輪功理論研究的打手習五一的詆譭法輪功的資料給有關部門參考。習五一是2002年調入中國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專門為中共反法輪功提供理論研究的。習五一於2002年6月、10月兩次赴美國,出席國際治理邪教的研討會,向國際社會輸出反法輪功言論後,又在國內出書專送中共中央政治局。
四、在國內和國外推廣詆譭法輪功的「科普展」
李嵐清在1999年12月召開的第二次全國科普工作會議上講話後,以所謂的「科普宣傳」為藉口對法輪功實行抹黑的圖片展陸續出現在中國各地,甚至是世界各地。李嵐清以及其「領導小組」成員到各地參觀展覽並要求擴大面積推廣,使詆譭法輪功的言論在國內外蔓延。
2001年4月2日晚,李嵐清與江澤民參觀在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舉辦的以「崇尚科學文明,反對迷信愚昧」為名詆譭和煽動民眾仇恨法輪功的大型圖片展,李嵐清還充分肯定了展覽的重要作用。
2001年7月15日,李嵐清在北京參觀所謂「反對邪教,崇尚文明」展覽,隨同前往的還有「610辦公室」主任丁關根,「領導小組」副組長羅干。李嵐清在講話中用「申奧成功」為鎮壓法輪功找理由,並高調要求此類展覽在全國和世界各地展出。此後,類似展覽由中國駐外使館主辦在多國展出,如泰國(中國駐泰國大使館主辦),德國(中國駐德國使館主辦),澳大利亞(中國駐澳大利亞使館主辦),瑞士(日內瓦中國學者學生聯合會主辦),加拿大多倫多(中國駐加拿大多倫多總領事館主辦),奧地利維也納(中國駐奧地利大使館和旅奧華僑華人祖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聯辦),荷蘭海牙(中國反邪教協會和中國駐荷蘭大使館主辦),和俄羅斯(旅俄華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主辦)。
五、李嵐清掌管「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期間造成的惡果
在李嵐清任「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的1999年至2003年間,通過突破中共嚴密封鎖傳至海外的就有2802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而被迫害致傷、致殘、精神失常及失蹤的法輪功學員則難以計數,更有無數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抄家、罰款、停職、退學、洗腦、拘留、勞教和判刑迫害。李嵐清作為中共迫害法輪功專職機構的負責人,對中共針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的群體滅絕性迫害犯下不可饒恕的罪行。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以國際法量刑,李嵐清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 被告李嵐清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如:
(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
(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
(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被告李嵐清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
(一)謀殺。
(二)滅絕。
(三)奴役。
(四)牢獄。
(五)酷刑。
(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
(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
(八)強迫人員失蹤。
(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被告李嵐清觸犯國際法中「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
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被告李嵐清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纍纍罪惡符合上述所有的定罪條款。
全面清算迫害法輪功的所有罪行,依法起訴,公開判刑,公開定罪,是歷史的必然!李嵐清在劫難逃!世界多個國家已經以「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把其告上法庭,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李嵐清必將償還血債、必將受到全中國和全世界的公審!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