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9月2日訊】(新唐人記者許惠安綜合報導)被控性侵偷拍多名女子的富少李宗瑞,台灣高等法院今(2)日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痛斥他毫無悔意,判他應執行79年7月,由於有期徒刑最高上限僅可判30年,因此宣告他應合併執行30年,另須賠償17女共2745萬元,仍可上訴。
被收押的李宗瑞到場聆判,得知此一判刑比一審重,表情落寞,還押看守所;李宗瑞的委任律師表示,會上訴,後續將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而他的父母得知二審判決結果感到震驚、難以接受。
一審18年6月徒刑
台北地院在去年9月宣判時,僅認定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李宗瑞18年6月徒刑;另認定他偷拍17名女子性愛影片、照片,依妨害秘密罪判他3年10月徒刑;恐嚇部分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8萬元。另賠償12名被害人總計新台幣1425萬元。
由於李宗瑞被收押至今仍否認性侵,並聲稱所有被害人都是自願與他發生關係,僅承認偷拍性愛影片。另他對這些影片遭有心人士散布,最後都將責任歸咎給他,他感到不滿。只願賠償被偷拍女子每人20萬元。
無悔意 二審重判具體求刑30年
檢方起訴時認定,李宗瑞自民國98年起,在台北市夜店對34名女子下藥性侵,並用攝影機和手機拍攝性愛過程,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
被害人律師賴芳玉表示,李宗瑞犯後一直辯稱這是夜店的「撿屍文化」,切割犯行,飾詞狡辯,在二審審理期間,合議庭重新檢視偷拍光碟內容,並審酌被害人證詞。
在一審時法官認定,李宗瑞涉嫌性侵9人、偷拍19人;今天二審時,又有被害女子鼓起勇氣出面指控李宗瑞的惡行,不過,李宗瑞只承認對她們偷拍,還辯稱「她們都是自願的」。
合議庭認為李宗瑞已有說謊而積極做不實陳述的情形,痛斥他毫無悔意,又沒有與被害人和解,應給予應有刑罰,因此加重李宗瑞各項犯行刑責,總計共判79年7月,具體求刑30年有期徒刑,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新台幣2745萬元。全案可上訴。
李宗瑞聆聽判決,得知二審判決刑責較一審更重時,當場瞠目結舌、說不出話。李宗瑞遭還押看守所後,囑咐律師「幫我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