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到訪阿根廷,中共使館組織暴徒阻撓和攻擊呼籲停止迫害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對此阿根廷警方及時進行了制止,並加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保護。在中共暴徒屢次攻擊法輪功學員的情況下,阿根廷警方逮捕了指揮並親自參與攻擊的中共大使館副武官。這則消息引起世界的關注。
作為一個大使館官員代表著國家的形象,怎麼能夠做出如此卑鄙粗野的行動?當然,他是受到其主子的指使。在中共高層內鬥正被全世界關注的時候,也就是對法輪功欠下血債的江派勢力被大力清掃的情況下,他卻在海外替江家幫張目,他是在歡迎習近平,還是在利用攻擊法輪功製造國際事端從而給習近平製造難堪?
中共這些政治派系鬥爭我們姑且不講,但就這個不自量力的副武官的行為來講,按照中共的法律來講,他可是實實在在的犯下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行。他所利用的組織表面看是當地「華人超市協會」及「福建同鄉會」。這些組織為什麼能受他的調遣?他一個人能有那麼的能力嗎?說白了,這些組織及其人員是受到了中共的利用。中共作為一個組織具備了所有邪教組織的特徵,比如精神控制、教主崇拜、黨性高於一切、宣誓加入其組織並不誰退出、隨時為其準備著獻出生命等。即使這些被利用攻擊法輪功的人沒有加入過中共,但是出於對中共的畏懼,中共派人讓他們幹什麼,他們就不敢不幹什麼。所以從實質上說,中共使館的這次破壞行動利用的就是中共這個邪教組織。它不打著中共使館的名義它什麼都做不來,而這個中共使館只是中共邪教組織在海外的一個分支機搆而已。
這個副武官所破壞的是阿根廷的法律實施。人家的言論自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他不讓法輪功學員表達自己的意願,那他就犯下了破壞人家法律實施的罪行。所以說,這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最符合這個中共副武官。
當然,阿根廷沒有這樣的罪名。對人家來講,那是破壞人權。這樣的罪名只有那些邪教國教化了的國家才會有。這樣的國家因為執政黨本身就是一個邪教組織,所以,它會把和自己宗旨不一樣的組織當成邪教來打擊。這樣的國家只能是現在的中國。
中共為在法律層面上迫害法輪功,專門制定了一條邪惡的法律,既「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然而,令中共自己也站不住腳的是,在中國的法律上根本就找不到將法輪功定為x教的條款。就連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與公安部所列出的十四種x教中,也都將法輪功排除在外。
可是中共江澤民流氓集團為迫害法輪功,卻在其政策中將法輪功定為了x教。江澤民在出訪法國時第一次提出「法輪功就是x教」。中共的各級報刊也紛紛以此為標題誣陷法輪功。那麼按照中國的法律來說,江澤民與其爪牙將法輪功定為x教,並對其迫害,實質就是在犯罪。
許多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面對中共強加的罪名質問:你說我利用x教組織,我利用了什麼x教組織?如果說法輪功是x教,請拿出法律依據來。說我破壞了法律實施,我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實施?我一個平頭老百姓,我有什麼能力能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我們看幾個具體的例子: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法輪功學員張春秋在湖南財經學院被綁架,在益陽市第一看守所,惡警王鐵軍讓牢頭往死裏整他。將近八個月後,張春秋遭非法開庭。法庭上張春秋問公訴人丁一:「什麼叫犯罪?我是不是一個公民?何謂x教組織與破壞法律實施罪?請當庭給予法律解釋。」
面對張春秋的質問,公訴人丁一只能保持沉默。法官催問丁一兩次回答張春秋的提問,丁一臉色膨脹得紫裏發黑,也沒有回答上來。最後法官說:「國家法律不健全,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公訴人回答不了「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的內涵及所指。他怎麼回答不了?因為回答出來的話,和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一對照,就無法對法輪功學員判刑了。法官以「法律不健全」來敷衍,但是他說得倒也明白,「現在是黨權代法」的時代。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在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法院,原淮安市北京路中學、第九中學物理教師王士新,為修煉法輪功的妻子左康偉作無罪辯護。王士新說:「左康偉是個只有文革期間的初中文化水準、靠給人打掃衛生、發廣告維持生計的普通婦女,平時不看報,不看新聞,連國家有哪些法律都不知道,她有什麼樣的能力使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實施?事實上,能夠使法律法規在中國或某地區不能實施的只有各級黨委和政府。如某地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私自增加稅率,從而使稅法在該地不能實施,即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
面對王士新的辯護,公訴人啞口無言;法官忐忑不安,匆匆宣佈休庭,一邊抱怨不該接法輪功案子,一邊急速離去。
這是一個普通公民為修煉法輪功的妻子所做的辯護。我們再來看看律師是怎樣辯護的。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雲南省祿豐縣法院對四位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劉曉萍、劉翠仙、彭學萍、冉曉曼進行非法庭審,並當庭非法宣判四人七年半到十年重刑。如此重判的理由只是因為她們在祿豐縣妥安鎮向村民們贈送了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的神韻光碟。法庭上,律師對法庭人員嚴正指出:「從公訴人提出的證據,到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個罪名,整個過程證明,四位法輪功學員並沒有犯罪,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今天所有參與庭審的公檢法人員,你們才是破壞法律實施,具體破壞了《刑訴法》、《法官法》、《律師法》等。你們明知我們的當事人無罪,卻要假借法律治她們的罪,你們才是在真正犯罪。」
中國憲法明確保護公民的信仰自由與言論自由。那麼,江澤民流氓集團及其爪牙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迫害,就是在利用著中共這個x教組織,破壞著中國法律所保護的公民信仰與言論自由權利的具體實施。明明是自己在犯罪,卻在用自己所犯罪行的名稱來栽贓對方,世界上還有比這更邪惡和無恥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