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志峰:該追查的不止160個「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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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窩案被指放過160餘人,應巡視組要求重查。有舉報稱,茂名當年160多名官員退贓後未受處理。2012年,廣東通報稱茂名窩案涉及105個部門242名幹部,前後兩任市委書記均被判死緩。在中央巡視組的要求之下,廣東準備復查茂名官場窩案。(3月30日《東方早報》)

涉案242人,其中竟有160餘人最終被「輕輕放過」。這恐怕並非「法不責眾」所能解釋的,而是涉嫌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縱容。因此,復查茂名官場窩案,不僅要追查那160多個「漏網之魚」,更要追查到底是誰放過了他們。

誰放過了那160多人?能有這能量,估計級別不低。其原動力,或系為了「維護幹部隊伍穩定」,或系自己也不那麼乾淨,生怕拔出蘿蔔帶出泥。而同時據常理推斷,能夠一下子放過160多個涉案幹部,很可能不是個人行為,而是「集體決策」。現在有不少高明的官員最喜歡搞「集體決策」。實際上,不少的所謂「集體決策」不過是搞形式、走過場,歸根結底還是誰官大誰說了算,其他參與者基本上只有舉手「投贊同票」的份兒。而走一下「集體決策」的程式,好處無疑有很多,不光能夠「分謗」——讓質疑者無話可說,同時更能「分責」——責任分割、風險分擔,最終實現「無人擔責」。其實,這種老套的手法早就被看穿了,正如有論者指出的那樣: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受青睞,那是因為沒有認真問責。假使真要問責,你說是「集體決策」,那就請集體辭職吧。如此一來,誰還敢假借「集體決策」的名義夾帶私貨呢?具體到茂名官場窩案來說,誰參加了研究、誰投了贊同票、誰拍的板,都要查清楚。這既是究責的需要,更是確保復查效果的需要——萬一復查的任務依然交到了「那撥人」的手裏,結果如何可想而知。

160多個涉案者被放過,肯定需要理由和藉口,說不定還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操作」。這裏邊有沒有弄虛作假,比如讓某些人假立功、假檢舉、假生病?有沒有故意少認定某些人的涉案金額、故意對其更嚴重的違法亂紀線索視而不見,以減輕處罰乃至免予處罰?這裏邊有沒有行政干預,有沒有以權壓法?特別是有沒有潛規則,有沒有制度上的漏洞?復查窩案,既要把漏網的「魚」追回來,更要堵塞漏洞,把網織得更嚴密、更透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方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正義。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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