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3月20日訊】2014年3月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某在參加最高法院工作報告討論時說,夏俊峰「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就好像兩個人關起門來吵了一架,你把人殺掉了,如果這樣也是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就會天下大亂。」周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全國法學和律師界以及輿論的幾乎一邊倒的反對和痛斥,有的要求他立即辭職,或由選舉機關罷免之。
筆者知道,此人畢業於政法學院,法律專業出身,曾充當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的秘書多年,年齡比較輕,應該對法律和法治的本質有較深的認識,出任最高法院院長會有利於推進中國的真實的法治,維護司法正義和社會公平正義。沒想到,他任職後的言行恰恰相反,使我大失所望。他任職後的某些言行,簡直像個法盲,哪像法學院畢業的法律專業人士。
先從夏俊峰案談起,眾所周知,夏俊峰是一個小攤販主,可能因為沒有遵守城管的規定擺攤,城管人員出面制止,引起雙方先是口角之爭,隨後發展成動粗互毆,最終導致夏俊峰用器具殺死了兩名城管人員的悲劇。此後,夏被刑事起訴,並被制處死刑。死刑判決後,夏不服,提出上訴。從對夏的刑事起訴到夏提出上訴,全國輿論壓倒性地站在夏俊峰一邊,認為他殺死城管人員屬正當防衛或正當防衛過度,不應被判死刑。由於夏的上訴,前最高法院院長遲遲未核准執行死刑,周某上任後,則立即核准對夏執行死刑。
這裏應該分辨的是:1、把夏和城管人員之間的爭吵和危害行為比作兩個人關起門來吵架是很不恰當的,它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事。夏和城管人員的爭吵是政府對平民百姓的壓制,是權力對權利的剝奪,絕不是兩個個人之間的利益糾葛引發的爭吵。城管人員是直接受政府之命來管小攤販的,前者是絕對的強者,後者是絕對的弱者。根據這一點,夏與城管之爭和最後殺了城管,肯定是城管人員逼出來的。這是符合邏輯的。何況當時的很多旁觀者都證明是城管人員逼人太甚,迫使夏俊峰忍無可忍地失去理智,動手殺了城管人員。否則,為什麼全國輿論又壓倒性地認定夏是屬正當防衛,罪不致死呢?難道絕大多數中國人都淪落到如此不辨是非,如此不講理了嗎?而周某則正是在上述重大問題上不辨是非或有意混淆是非,掩蓋權力對權利的壓迫,得出夏俊峰不屬正當防衛,罪該處死的錯誤結論。
退一萬步說,即使不是城管人員盛氣淩人,兇狠手辣,欺壓夏俊峰,而是夏蠻橫不講理,不服城管管治,城管人員也應耐心等待,宣講法律和道理,勸喻夏俊峰遵守規則,而不應動輒對他施加淫威和暴力。夏俊峰畢竟是靠擺攤謀生的貧民,這是他唯一的生存手段。城管人員動輒要把他趕走或沒收他的工具和商品或處以罰金,等於直接剝奪他的生存手段,任何人被逼到了這一絕境,很難不失去理智地對施壓施暴者做出非理性的反擊。在這樣的對立衝突中,理性邏輯只能是強者即政府讓步,暫時住手,不要逼得老百姓走投無路。而夏俊峰事件中,政府和城管人員恰恰違反了這一邏輯,導致了夏俊峰的殺人行為。
周某在談話中還說,富人與窮人在法律上應該是平等的,不能因為夏俊峰是小攤販和貧民,殺了人就可免死。這同樣打錯了比方。富人與窮人,法律面前當然是平等的,誰都懂得。夏俊峰與城管人員之爭,如前所說,明擺著不是富人與窮人之爭,而是政府對貧民、權力對權利、強者對弱者之壓,先有前者對後者的暴弱,才有後者的非理性反擊。周某偏要如此套用,連理屈詞窮都說不上了。
從這兩點出發,周作為重要權勢人物之一的言行嚴重違背了政府自身的宣傳和承諾。我們的執政黨和政府一貫宣揚人的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夏俊峰擺攤正是他得以生存下去的主要手段,政府派城管人員干擾或禁止他擺攤,不正是剝奪他的生存手段,要置他於死地嗎?這哪里談得上尊重和保障首要人權呢?這不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嗎?
馬英九先生說:「國家的首要職責,不是發展經濟,不是強大軍事,而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不被淘汰!此為國之根本!」夏俊峰事件暴露的不僅不是政府保障弱勢群體不被淘汰,而是政府有意無意地在打壓弱勢群體。它哪裏是在履行國家的首要職責?它同我們自稱的「人民政府」哪有絲毫共同之處呢?
說夏俊峰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或天下就會大亂,也是顛倒是非和黑白的謬論和強盜邏輯。夏俊峰是一個小攤販的個體人,再狠再壞再敢殺人,在政府或它的某些龐大無比的殺人機器面前,連一個蟑螂或螞蟻都不如,有什麼可怕和非常危險呢?何況夏俊峰事件發生後,當地民眾和全國輿論一致認定他是一個老實本分的人,其殺人行為完全是城管人員肆無忌憚,無視貧民生存需要的惡言惡行逼出來的!
必須直率地指出,真正非常危險的是這位直接握有對罪犯的生殺大權,而又不明是非、不懂國家的首要職責、不懂法律正義的最高法院院長。因為殺人的最終核准權在最高法院院長手裏,從法律程式上說,他是真正說了算的人(當然他還有太上皇,但一般說是他最後說了算)。所以他若不代表正義和真理,而是胡作非為,才是真正非常危險的。湖南民營企業家曾成傑曾以非法集資罪被判處死刑,一年之內未被前最高法院院長核准執行死刑,但周某一上任,立即被核准執行死刑,而且公然違反法律程式,處決後才通知家屬去領屍。難道這樣的人對全國民眾來說還不是非常危險的嗎?
但的確還有比周某更加非常危險的(對民眾來說),它就是培育和製造周某這樣的人的專制制度。客觀地說,周並非生來就是這樣的人,是這個制度的創建者和主導者把他培育成這樣的人,再放到這樣的位置來執行主導者的意志。而這個制度和主導者的本質就是無視人的生命,靠殺人起家、靠殺人來維護和鞏固其統治。毛澤東統治的27年間,讓8000萬中國人非正常地死去,就是鐵證。夏俊峰既然敢殺權力中的人,權力當然更欲除之而後快而後安,而不管夏有無任何正當理由。從這個角度看,夏一個人殺人,殺得再多,與整個制度殺人,與那些握有生殺大權的最高權勢人物的殺人,絕對是小巫見大巫,根本不值一提。
從司法正義和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政治和道德原理說,夏俊峰本來就可不殺,只可處以重刑。正義的本質內涵之一就是國家和社會要反對強淩弱,大欺小,扶正壓邪,更不能容忍國家權力滅掉一個人的生命。夏俊峰殺人。當然是非正義的,但他是被強大的權力逼入絕境而作出的本能反抗,是國家權力非正義在前,他的非正義在後,所以判處他重刑以懲罰他的非正義行為就足夠了。否則就是懲罰過重的非正義行為。不妨看看美國大法官對類似案件的認識和處置吧。
1989年,美國人凱文•維京斯因涉嫌殺害其77歲的母親而被起訴,2003年7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馬里蘭州上訴法院對維京斯的死刑判決。理由是該案辯護律師沒能夠深入調查並在法庭上充分闡述維京斯複雜的成長背景,比如他長期受母親的虐待等等,從而沒能說服陪審團給案犯以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導致馬里蘭州上訴法院量刑不當,作出了死刑判決。這就是司法正義和社會公平正義。不要以為只有殺人抵命才能體現司法正義和社會正義。這也是美國聯邦大法官和中國大法官對司法正義的認識和對殺人犯處置的重大差別。誰對誰不對,誰優誰劣,不言自明。
所謂容忍夏俊峰這樣的人殺人就會天下大亂的說法,同樣是缺乏邏輯常識的謬論。正如前面批駁夏俊峰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的說法一樣,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因一個普通人殺人而引起天下大亂的。中國改革開放的三十多年中,個人殺人案件,從來未間斷過,有的一次殺十幾人、幾十人。英國有個醫生,幾年內用藥品殺死了600多人,都沒有導致天下大亂。倒是當一個普通人受權力壓迫而殺了權力人,權力當局為了防止權力崩潰而殺一儆百,真有可能導致天下大亂。這在歷史上屢見不鮮。而這種亂絕不是亂了老百姓,而是亂了專制政權,甚至讓專制政權垮臺。但這對民眾來說根本沒有什麼可怕的,害怕的是專制政權,是那些作惡多端,貪得無厭的權貴勢力。而周某顯然不願也不敢承認這一點。他的所謂「天下大亂」顯然是欺騙和嚇唬老百姓的。但他錯誤估計了當代中國老百姓的覺悟和認識能力了。
人類歷史上真正能製造天下大亂的是那些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有綱領的少數政治領袖和政客們。他們為了實現某種政治理念理想或為了巨大的個人和家族的私利,必須奪取國家政權或爭得對社會的基本主控權而導致一定時期一定程度的社會亂局。這種鬥爭和亂局,基本上只具備兩種性質:一是為了推翻專制制度,建立民主自由制度;二是為了推翻一種專制制度甚至民主自由制度建立一種更加專制的專制制度。前者是進步的,有益於全體民眾的長遠利益和幸福,是一種暫時的亂局,應該忍受;後者則是反動、倒退、落後、有害的,它造成的亂局,對於民眾來說是不可容忍的也不應容忍。
一切專制獨裁者都是製造天下大亂的人,都給民眾帶來了苦難,即使在他們的權力穩固以後也是如此。而共產主義專制政權尤甚,它給人類帶來的苦難是任何專制獨裁者無法比擬的。蘇聯、中國、朝鮮等國的共產主義政權建立前後的歷史完全證明了這一點。毛澤東統治中國的27年,把中國搞得天翻地覆,民窮財盡,活活整死了8000萬人。毛澤東和夏俊峰比,誰能真正製造天下大亂,豈不不言自明瞭嗎?
周某所謂夏俊峰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就會天下大亂的說法,也暴露了他的判處死刑的標準不是依照法律和罪行性質,而是看這個人對社會是否具有危險性,對政權的穩固統治是否構成威脅。如果對權力不具危險性威脅性,即使殺了人也可以不處死,反之亦然。這就是一切從穩固權力的統治和延續性出發,而不管司法正義和社會公平正義。這是典型的司法權力為政治權力服務,政治權力淩駕於司法權力之上。也是為什麼我們的憲法不寫明司法獨立的原因。因為一旦寫明司法獨立,就意味執政黨不能領導司法部門,黨委政法委師出無名,無權管治司法機關,無權干預和扡手司法審判。而一旦失去這一權力,專政職能就將大大消弱,危及其統治基礎。
綜上分析,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對中國民眾非常危險,能夠製造天下大亂的,不是夏俊峰這個可憐的單個普通人,而是握有生殺大權、不懂法律正義和社會公平正義,只拿司法權力為政治權力服務的最高法院院長。幸運的是絕大多數線民已經識破了周某的嚇人的拙劣的活語。但更廣大的民眾仍須提高辨別能力,不要上他的當。
2014.3.19 寫成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