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2月26日訊】毛遠新下令處死張志新陳禹山說,張志新曾兩次被判刑。每一次是1970年5月14日。盤綿地區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判處張志新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呈送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時的辦案人員回憶介紹:張志新1960年逮捕後,原打算只要她認罪,根據策反方針,判幾年刑就行了。可是她不認罪。當時同意判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呈至已實行軍管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謝越1979年接受陳禹山採訪時回憶:當年省高院軍管會把張志新案首先給一處副處長高振忠審。高振忠看了市中院的報告,私下說:毛主席指示「一個不殺,大部不抓「,張志新是動口不動手的,不搞破壞的。在組織會議上,黨員在黨的會議上發表自己的看法,構成犯罪嗎?
「文革」中,公、檢、法被砸爛,罪名是「右傾」,保護了敵人。老公、檢、法人員許多受難。高振忠是倖存者。對張志新案,他有自己的看法,但不敢向軍管會講,更不敢在會上講。
軍管會認為高振忠執行不力,決定換人,換上了周××。當時普遍認為,「『左傾』比『右』好。『左』是方法問題,『右』是立場問題」。周××感到壓力很大,決心這次不能再「右傾」了,要判刑,判勞改。他考慮判兩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徵求他的上級主管單位負責人意見,得到認可。但他在謄抄審判意見稿時,覺得自己還可能被軍管會認為「右傾」,於是把刑期大大加重,改為15年。他認為,這已超過極限,他們不會再說他「右」了。
但審判送意見稿送到軍代表那裡,被全改了,軍代表連寫了6個「惡毒打擊」,結論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修改過的審判意見,給呈報到遼寧省革命委員會審批。
審批會上,與會者對盤錦地區法院、瀋陽市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致對張志新判處死刑,均表無異議。最後,遼寧省最高負責人、瀋陽軍區司令員陳錫聯發話:留個活口,當反面教員,不殺為好。於是,改判張志新無期徒刑,投入瀋陽監獄強迫勞動改造。
1973年11月16日,犯人參加一次批林(彪)批孔(子)大會,當報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極右路線「時,此時精神已失常的張志新站起來喊:「中共極右路線的總根子是毛澤東。」張志新因此被認定「仍頑固堅持反動立場,在勞改當中又構成重新犯罪」,被提請加刑,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975年2月26日,中共遼寧省常委召開擴大會議,審批張志新案件。出席這次會議的有毛遠新、魏××、蘇××等17人。會上,蔡文林作了《關於現行反革命犯張志新的案情報告》。
魏××說:「真是反動透頂。」
毛遠新說:「判無期以後,一直相當反動,看來是死心塌地。」
魏××說:「乾脆吧。」
毛遠新最後說:「在服刑期間,這麼囂張,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殺了算了。」蘇×,魏××表態:「乾脆。」
1975年2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遵照省委常委擴大會議決定,給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文件:你院報省審批的張志新現行反革命一案,於1975年2月26日經省批准處張犯死刑,立即執行。希遵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給我們。
3月6日,監獄有人提出,張志新「是否精神失常」的問題,並向上級報告。3月19日,上級批示:「洪××同志不考慮,她的假象,本質不變,仍按省委批示執行。」
4月4日,張志新在瀋陽被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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