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02月16日訊】美國白人男子鄧恩因為音樂太大聲,而萌生殺意,開槍射殺一名十七歲的黑人青少年,佛羅里達州陪審團15日判決,謀殺未遂罪名成立,謀殺罪名不成立。
據中央社報導,2012年11月47歲的鄧恩(Michael Dunn)在某加油站的停車場因1輛紅色休旅車音樂聲太大,要求車內的青少年把音樂關小聲後開槍,造成17歲的戴維斯(Jordan Davis)喪命。車內另3名青少年倖存。
鄧恩表示,他是因為擔心自己的性命安全才開槍的。
陪審團裁定鄧恩4項罪名成立,其中包括對車內另3名青少年開槍的3項2級謀殺未遂罪名,以及發射武器1項罪名。
雖然12人組成的陪審團並未就1級謀殺或預謀殺人達成一致裁定,鄧恩還是因為朝休旅車開了10槍,面臨至少60年漫長的牢獄生活。
陪審團一開始告訴杜瓦爾郡(Duval County)法官希利(Russell Healey),他們經過4天審議,仍無法達成一致裁決,希利請陪審團試著花更多時間達成共識,但陪審團仍無結論。
希利宣判,一級謀殺罪名是無效審判。
這場備受關注的審判,被拿來與社區守望隊志工齊默曼(George Zimmerman)槍殺黑人青少年馬丁(Trayvon Martin)卻獲無罪釋放一案相提並論。齊默曼當時宣稱,他是根據佛州備受爭議的「拒不退讓」法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