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佛山警方枉法濫捕 「外嫁女」維權路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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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1月31日訊】背景簡介:在中國農村,符合法定婚齡的農業戶口女性與本村以外區域男士結婚者,稱之為「外嫁女」。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在經濟比較富裕的沿海地區,政府或私人企業對農村土地的大量徵收,儘管國務院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婦女平等的權利,但「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城郊村組耕地被征後補償款的發放、安置、宅基地、股份分紅等事宜依然分配不公,「外嫁女」應有的權益沒有得到合法的保護,一些村規民約嚴重侵害了「外嫁女」平等享受土地補償等分配的權利 ,因此,中國的上訪大軍中又多了「外嫁女維權」這一群體。儘管她們以理性、和平、非暴力的方式進行維權,但她們的權益不僅罕見得到解決,甚至還被無端拘押,維權不成,反倒失去人身自由和飽受驚嚇,廣東佛山6名外嫁女維權代表近日被拘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案列。

2014年1月26日無端被廣東佛山警方拘留的6名佛山外嫁女維權代表陸續被釋放了出來。27日,其中幾人相約到我家會晤,並訴說了被拘留全過程。

1月16日上午約10點多鍾,她們一行6人(陳敬雄、梁燕嫻、王沛江、杜燕妮、王祝流和王自卿)趁著有空閑,一起到天河購物中心購物,這個時期正好是廣東 「人民」代表要在廣州的天河區開會。當他們一出地鐵口,就被一群黑社會份子和警察指稱她們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罪,捏造事實,強行對六人實行四至十日的行政拘留,其實警方是不予她們任何機會進行維權。

其中王沛江、陳敬雄拘留10天,王祝流拘留10天,提前2天釋放,梁燕嫻、杜燕妮拘留4天,王自卿因為中過風,有心臟病,被拘留當天血壓升高到180多度,後來警方把戴著腳鐐、手銬的王自卿送到廣州武警醫院醫治,待她的血壓穩定後於17日晚上9點多釋放回家。

據王自卿說:「廣東武警醫院關押著一些獄中因病送過來的嫌疑人,她剛好和順德的李碧雲同在一個房裡,看上去李碧雲的身體極度虛弱,身上穿的衣服很少,而且不能走路,聽李碧雲說,她是順德容桂容里村的人,為了維護村集體的土地利益,長期不折不饒地抗爭,慘遭當局逼害,多次進出牢獄,去年10月12日李碧雲在順德被警方帶走,後來曾經發生肢體碰撞,警方把她身上的一處骨頭弄骨折了,目前李碧雲的身體令人擔憂,李碧雲讓王自卿帶話傳出,希望外界關注她的安危。」

另據王祝流在拘留所時還聽說了在前段時間,同關在一起的一個嫌疑人也被送到武警醫院,有一個因為土地維權的70多歲老人同樣因為身體不適,被關押在武警醫院,這個老人訴說:「她因為土地維權被當局強行抓捕,在武警醫院住了7個多月了,家裡人也不知道,老人懇求她幫忙帶話給家人,告知她的家人她目前被關在武警醫院。」

我聽了她倆的陳述,不由得倒吸了口冷氣,枉法!這就是中國法律的悲哀。一個缺少公平、公正的社會,讓老百姓怎樣生存?當權者根本就不考慮黨和政府及法律賦予的責任,當權者說你有罪,你就有罪,說你無罪,你就無罪,這就是現實中國。

就廣東南海的維權人士陳敬雄、梁燕嫻、王沛江、杜燕妮、王祝流和王自卿等六人到天河購物中心購物而言,被佛山市南海區公安局拘留,給他們捏造一個「擾亂單位秩序」罪的罪名,其目的就是不讓她們追討自己的合法權益,再加上廣東的「人民人大代表」在開會說是敏感日,他們去了不該去的地方,做了與他們無關的事情。好一個敏感日,中國的日子對於當局來說那一日不是敏感日,連幾個理性維權的老婦弱者就能令當局這麼驚恐不安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經營、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不構成刑事處罰行為)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擾亂單位秩序行為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經營、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不構成刑事處罰行為。其主要法律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單位的工作秩序。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的工作秩序和其他單位、事業、團體、企業的正常工作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擾亂行為。擾亂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亂,具體表現為是使單位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暴力的擾亂具體表現為:1)在機關、事業、團體、企業單位內砸辦公室用具、物品、門窗等物,毀壞文件材料等;2)強行留置、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性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喊、起鬨、鬧事、辱罵;)擅自封閉機關、事業、團體、企業單位的出入通道;3)佔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構成該行為必須較輕,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否則即應按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南海警方拘留王沛江等六人根本就不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罪。她們沒有任何上述《條例》中的行為,更沒有造成《條例》中所指的後果,她們「擾亂單位秩序」罪從何而來?分明是警方強行栽贓!難怪在她們獲釋后,向警方索要拘留手續時沒有一個能拿到拘留書,最後在王祝流強烈要求下,警方只給了她一份複印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一份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複印件。這些執法者為了升官發財,打著維穩的旗號,賤踏法律尊嚴,知法犯法,利用手中的特權,欺上瞞下,橫行霸道,胡亂給公民扣上「擾亂單位秩序」罪的帽子,將公民關進監獄,卻不受任何監管及法律的約束。這樣的政策,這種執法只會讓公平正義離我們越來越遠,也會讓這個本來就不公正的社會更加暴戾。

中國婦權義工:蘇昌蘭   2014-1-28 于廣東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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