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共貪官藏匿不法資產的方式與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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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1月25日訊】(新唐人記者唐迪綜合報導)對中國大陸的老百姓來說,在過去的一年裡,哪些貪官已經落馬或可能落馬了,是人們津津樂道的話題之一。然而,普通民眾能夠知道的,最多也就是落馬貪官判了刑,中共官方宣告由此「挽回經濟損失」多少的簡單結果,對貪官們的資產究竟是以什麼形式存在的,貪官落馬後這些不法資產都在哪裡,就不得而知了。近日,有大陸博客揭開了這面紗的一角。

中共貪官藏匿不法收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方式

1月21日,《文學城》發布了博主“deewoo”撰寫的一篇博文,揭示了中共貪官們在國內的資產配置的主要方式。

文章表示,儘管近年來北京當局的反腐力度明顯加大,但通過反腐而「挽回經濟損失」與貪官們的貪腐收入的比差其實是相當大的,可以說通過反腐能收回的資金只不過是貪官們的貪腐資產的「滄海一粟」。

博文稱:「因此從經濟收效上來看,這種傳統的『誅貪』的反腐方式可謂收效寥寥。」

博文表示,有學者估算,在朱元璋執政的31年中,大約有10萬到15萬貪官人頭落地,這其中包括他的女婿。然而朱元璋轟轟烈烈的「鐵血」反腐運動最後以失敗告終。這說明一個問題:僅僅「誅貪」是難收奇效的,反腐的重點不在於貪官這個人,而在於他的資產。

那麼,貪官的資產主要以什麼形式存在的?

博文表示,貝恩公司和招商銀行聯合製作的中國富人研究報告,揭示出來屬於「富人」群體的貪官對資產配置的喜好。

簡單說來,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和影子銀行,為貪官隱匿和漂白巨額財富提供了絕佳的渠道;而直接或間接的通過中間人(即白手套)擁有公司的股份,也是貪官們隱蔽撈取巨額資產的常用手段。

文章寫道:「其實,近來一系列『房妹』、『房姐』、『房叔』、『房爺』事件的曝光,已經讓外界充分認識到了房地產市場洗錢的巨大威力。而影子銀行的生意近來做得風生水起,同樣也得益於貪腐官員財富的注入。與此同時劉志軍丁書苗案的告破又充分揭示出了貪官借白手套斂財的手法高超和規模之巨。」

博文表示,因為中國連直接的財產稅都幾乎沒有。中國主要對勞動和消費行為徵稅,對財產和資本基本不徵稅。中國沒有遺產稅,沒有贈與稅,也沒有固定資產保有稅。作為擁有巨額財富的貪官在中國是很幸福的,財富可以不斷轉移,增值,並幾乎毫髮無損的傳給下一代。有時候往往一個貪官倒下了,但他的財富卻大體保全,這樣的反腐幾乎是沒有意義的。中國稅收沒有調節貧富之功能,無形中把貪官的社會破壞力放大了數倍。

而尤其可惡的是,上述三種方式,只是貪官們在國內藏匿巨額不法資產的常用手段,其實更多的貪腐資產是被貪官們以更為複雜的方式轉移到了國外。

中共貪官轉移不法資產至境外的主要渠道

根據國際反洗黑錢智庫全球金融誠信組織的研究報告,在2000至2011年間共有約3.75萬億美元的非法現金流流出中國,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貪腐收入。數據表明,中國大陸現在外流的非法現金流對GDP的佔比已經超過了10%。

博主「星海在蕩漾」2013年曾發表博客稱,據央行公佈的研究報告,貪官轉移資產至境外主要採取以下八種渠道:

1)用現金走私來轉移。主要是通過腐敗分子本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這種方式較為簡單,普遍,費用低廉,但同時可走私的數額非常有限,風險也比較大;此外腐敗分子通過某些代理機構(主要是地下錢莊)利用一些專門跑腿的「水客」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邊境口岸(主要是深圳與香港、珠海與澳門海關)來回走私現金,偷運過境後再以貨幣兌換點名義存入銀行戶頭。這種方式雖然手續比較麻煩而且還要交給地下錢莊一定的費用,但風險較小,很難追查。

2)替代性匯款體系在中國主要表現為以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以人民幣和外幣的匯兌為例:其人民幣與外匯的兌換和匯付以間接的方式進行,而不以直接匯兌的運作手法完成,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分別對應循環。利用此種交易方式跨境轉移資產的主體較為複雜,除了腐敗分子和國企高管,還有某些企業為了避稅逃稅和享受外商投資優惠待遇而進行跨境轉移其灰色資金,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份子和恐怖份子以此轉移其黑錢等等。

3)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此種形式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4)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此類資金轉移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敗分子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採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腐敗分子或其特定關係人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目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對於各發卡機構來說,只要持卡人單次消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限制。這就為腐敗分子利用信用卡進行資金境外轉移提供了可乘之機。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這些人多為上市公司或國有企業的高管人員,主要採用以下步驟: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腐敗分子並不從國內向境外轉移資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等過程。例如,發案單位在國外進行採購時,有實際控制權的腐敗分子可以通過暗箱操作得到巨額回扣。這些回扣不轉到中國,而是直接存入腐敗分子在境外銀行的賬戶,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8)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此類參与轉移資金的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境內的腐敗分子一方面可以通過其特定關係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係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註冊企業後,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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