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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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4年1月21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 第十一章 中國社會結構演變的總體性分析



二、其它社會各階層的地位與現狀

1、中間階層的不發達狀態

這裏所講的「中間階層」主要是用兩個指標衡量,一是職業的社會聲望,二是收入水平。這與西方國家所謂的中產階級範疇相似,在80年代,美國這一階層占從業人口的比重是33%,日本是28.7%。目前,中國的中間階層在從業人口中的比例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中產階級的比例。同時,由於中國的中間組織極不發達,這一階層無法通過制度化的管道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在中國的政治與社會生活中還看不到他們對社會的明顯影響。

從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社會轉型期的種種政策縫隙給許多社會下層成員提供了機遇,知識階層的職業和社會地位相對下降,而機關幹部、服務業員工的聲望和地位卻相對上升。但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一些技術密集型產業進入中國,一些科技型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迅速市場化,其經濟地位及社會聲望迅速提高。目前,處於中國的中間階層上半部分的,包括高級知識分子(大學教授與研究人員)、中小型國有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的白領僱員、國家壟斷行業的職工等,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處於中間階層下半部分的是一般專業技術人員和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的文藝工作者、新聞從業者、機關幹部、國有及集體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等,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註11)在中間階層里,除了部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國有中小型企業經理、個體工商業者及國家壟斷行業的部分職工外,大都有較好的文化素養,也具有積極向上的精神。

但是,中國現階段的「中間階層」就其社會屬性來說,有三個方面不同於西方社會的中產階級,首先,中國的中產階層在政治上對現存政治體制具有極強的依附性,他們與中共政治體制是「皮」與「毛」的關係,這種關係決定了他們沒有獨立的政治訴求並認同現行體制;其次,在公共領域完全被政治精英集團所壟斷的情況下,他們沒有任何制度化管道參与公共領域的活動,無法對社會公共事務施加影響。 第三,中國的中產階層沒有獨立的群意識,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共同的利益訴求是什麼。 目前有關中國中產階級的討論,主要是從經濟收入上考察這個階層,基本沒考慮到另外兩個指標,即階層的「群意識」和參与社會公共事務的能力。

2、工人階層經濟地位的邊緣化

本文所講的工人階層不是中國憲法中所說的政治意義上的所謂的「工人階級」,而是按職業及相關的社會經濟地位來定義的社會階層。中國傳統的對工人階級的定義主要是指國有企業的職工。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中國的工人階層其實已包括兩類人,一類是國營與大集體企業的職工,另一類是在「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工作的職工。這兩類職工與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機構、與經營者或資方及其代理人的勞動關係完全不同,因而形成了幾個不同的群體。

在民主國家裡,統治精英的合法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礎之上,執政黨從不聲稱自己是某個特殊社會群體的代表。而中國的工人階層與國家的關係卻十分特殊。中國的憲法明確規定,中國是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中國共產黨堅稱自己是工人階級的代表,政府官員自稱為人民的「公僕」,知識分子則被稱為「腦力勞動者」、歸入「工人階級」這一範疇。這種劃分混淆了最起碼的利益關係。事實上,在社會現實中知識分子與工人這兩個階層的利益從未一致過。尤其需要說明的是,自1949年中共建國伊始,高度意識形態化的政黨化國家的利益與知識分子及工人的利益也明顯地不一致。改革前的歷次政治運動中,工人總是被共產黨利用來打擊知識分子。

改革開放前,中國的工業勞動力可以被區分為核心與邊緣兩大部分,前者是國營企業的正式職工,後者是城鄉集體企業的正式工和臨時工,僅占工業勞動力中很小的一部分。在這一時期,工人與國家的關係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管理方與工人在車間發生的工作關係,即生產關係、勞動過程、工人控制生產過程的問題等;二是在國家主導的再分配過程中,工人與所在單位之間的分配關係,這涉及到工資、醫療保險和養老金等。儘管共產黨的理論不承認工人與國家之間有利益衝突,但實際上工人與國家的利益並不一致。雙方的利益衝突主要不是針對勞動制度,而是源於嚴苛的政治專制下的全面控制。在黨支部與黨員的嚴密監督下,普通職工沒有個人生活空間,甚至私下裡說的話也可成為被打成「反革命」的依據。1976年在北京發生的「四五運動」中,就有大量工人參加,這是當時工人中的覺悟者反對政治控制的表現。此外,在提職、提薪、分配住房等社會資源的過程中,工人與管理層之間也有摩擦。但在生產過程中,工廠管理層對工人的控制相當鬆散,工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工作,所謂的「國有企業無效率」指的就是這種狀態。改革以前雖然沒有中產階級,但國營企業工人卻實際上處於「類中產階級」的地位,其主體是國營企業的職工和黨政事業機關的普通工作人員。當時建立的嚴格的具社會排他性的戶籍制度,將農民排斥于城市居民之外,維護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設置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障礙,由此產生了中產階級的替代物──工人階級這一「類中產階級」。

改革開放以來,工人階層這個「領導階級」正經歷著被逐漸邊緣化的過程。目前,除了歐美國家在華企業的白領員工之外,其餘的幾類工人群體均因利益減少或受損害而處在不安之中,全國到處發生小規模的抗議甚至騷動。雖然在改革過程中政府開放了勞動力市場,國家對個人空間的控制逐步弱化,個人家庭生活不再為國家所關注,職工現在可以私下批評政府,不必再擔心為此坐牢(在公開場合的批評除外),但國營企業工人的地位大大下降,日益喪失了其原有的「類中產階級」的地位,其結果是社會中間層的大大萎縮和社會下層的迅速膨脹,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增長。

在改革過程中,過去那種國家與工人之間的直接依存關係已經改變。現在,在國家和職工之間楔入了一系列中介因素,即官僚機構、地方權力層與資本。隨著產業關係模式的多元化,工人與廠方的關係也出現了以下幾種類型,不同類型企業中工人的境遇也大相徑庭。

第一是集體協約型,這種關係多出現於國營與集體企業內,涉及到70%左右的職工,約1.2億人。這些企業雖設有管理部門、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但並不能形成企業內部關係的互相制衡。企業的經理時常兼任黨的書記,工會主席卻沒有必要的權力。由於意識形態上認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廠長)和工人都是國家的僱員,因此管理人員與工人享有同等的參加工會的權利,而廠長本人也成了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這種內部機制賦予廠長經理極大的專斷之權。從近幾年集體勞動合同履約的情況來看,不少企業的集體合同有如紙上談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東西,有的甚至有虛假成份。更有一些企業經營者將勞動合同視為一紙虛文,根本不按合同條文辦事,合同上寫得明明白白的事,在實踐中卻可以反其道行之。例如,長春某企業的集體合同中規定,對職工實行行政處分時,要請工會參与核實、簽署意見,工會的意見是最後裁決。但當該企業領導人處分一位職工時,工會主席提出了不同意見,該領導不但不聽,反而免除了工會主席的職務。這種情況並非個別現象。因此,大多數工會主席對行政違約行為不得不「謹慎」對待,用他們的話來說:「集體合同的確是帶有法律性的契約,但涉及行政責任問題誰敢去對質?還要不要飯碗?」(註12)

另一方面,在80年代,國營企業主管的主要精力都用來對付工人要求維持或增加物質分配的壓力,並未把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作為其首要任務。進入90年代后,在市場的壓力下,國有企業設備陳舊、資金短缺的弊病日益嚴重,產品缺乏銷路,因貪污腐敗而使資金流向非國有企業或經營者小集團的個人腰包。再加上中央政府財力萎縮,無力補助國有企業,於是出現了一種企業發展上的惡性循環,失業工人逐漸增多。到1999年,失業的陰影已籠罩在大多數國有企業的頭上。雖然政府公布的失業數據始終徘徊在1,200多萬,但實際上失業工人的總數遠遠超出這一數目。不少學者的研究成果都指出,失業的規模遠高於官方數據(有官方經濟學家在國務院會議上說漏嘴,稱「儘管有4,800萬下崗工人,但不會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隨著國有企業的虧損面的進一步擴大,失業總數還在不斷上升。甚至連工人中的「貴族」,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的全國勞動模範的處境也十分困難。部分「勞模」已經失業,一些離退休的「勞模」收入偏低,甚至拿不到退休工資;部分「勞模」看病難、得不到診治;他們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條件也很差,全國「勞模」總數中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註13)

第二是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企業在中國建立的合資或獨資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這類合資或獨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企業總數並不大,全部歐美資本僅佔中國外資總額的10%左右,其僱用人數也有限。這類企業的重要性在於,它們被看成是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中介,能為中方管理人員提供出國培訓的資金,或在大城市建立的外國管理學校里向中方管理者傳授新的管理知識。這些努力無疑將產生一定的效果。在這類企業中,無論是外資方還是中方都認識到,人力資源管理是一種非對抗性的、雙方協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這類企業因擁有充足的資金,因此能支付較高的工資、提供更清潔、先進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給工人提供優厚的住房條件與其他待遇。所以,這類企業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國有企業員工羡慕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工會、黨支部和中方經理結成了統一戰線,將外資合伙人視為提供福利之源,這種看法與國營企業經理對國家的看法差不多,而企業的管理層與工人的關係往往是非對抗性的。實際上,工人的不滿情緒常常不是針對外國僱主,而是針對中方經理,埋怨他們低能、腐化、任人唯親。目前雖然也有對歐美企業超時工作及勞工工作環境的投訴,但在目前這種狀況並非普遍現象。(註14)

第三是亞洲國家(或地區)「三資」企業與中國本地的私營企業內勞資關係的「返祖」現象,(註15)所謂「返祖」是指勞資關係退回到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的狀態,馬克思在《資本論》里對此有淋漓盡致的經典性批判。在這些企業里,工人們報酬微薄,往往被迫每天連續工作10至12小時乃至更長時間,周末不能休息,上廁所限定為3至4分鐘、且有次數限制;工人的工作條件既差又不安全,許多生產有毒產品的企業根本沒有任何防毒設備,工傷事故頻繁;甚至因沒有消防系統或消防系統太差而導致失火,使數十人死亡。此類事件已曝光多起,在台資和韓國的三資企業里此種情形尤其突出。在東南沿海地區如深圳、東莞、南海等地的三資企業里,勞資衝突的發生率相當高。(註16)廣東省勞動廳雖然發布過勞動保護法,但外商卻從不認真落實這些法規。

如何處理這類勞資關係,是中國政府面臨的一個非常尷尬的問題。中國號稱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勞動者應當享有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大多遷就外商;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幹部為了自身的利益,與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關係。在諸種利益的牽引下,他們儘管非常了解三資企業中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狀態,卻從不干預。即使有大胆的媒體聞訊採訪報道,他們也多半採取不合作態度,甚至干擾記者追蹤真相。當嚴重的事態(如大火燒死了工人)發生后,事後的追查往往發現,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幹部根本未按規定督促外商裝置消防設施。可是,在「不打擊投資者的熱情、保護地方經濟增長」的借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對這類問題置若罔聞。

在工人階層中,這類企業的工人是最無助的階層。他們遠離家鄉與親人,一般都求告無門。1999年8月,筆者就職的報紙曾登載記者采寫的一件久而未決的勞資糾紛,該報道事實準確,但報社還是接到了該廠一位白領受命打來的電話。他在電話中不談事實準確與否,只一味威脅說,「你們這樣打擊投資者的熱情,立場到哪裡去了?」在長達半小時的電話中,這位白領僱員對同為僱員的「打工仔」根本沒有任何同情心,令筆者十分寒心。

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以及勞資關係中新問題的出現,政府應當通過立法限制企業在這方面的不當行徑。其實,中國現在已經有一些初步的關於保護勞工權益的法規,問題是如何才能將法規落到實處。這就需要讓企業內的弱勢群體有自己的利益訴求組織,這絕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強工會權力」之類的空洞口號所能做到的。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報》在頭版顯著位置刊登了全國總工會主席尉健行對中國工會組織代表的長篇發言。該文中有「工會與黨完全一致的話,就沒有存在的必要」的說法,但這被視為「嚴重政治錯誤」。第二天,該報不得不公開承認報道「嚴重失實」,再次發行了修正版,將尉健行的上述說法刪掉。嗣後,《工人日報》社長翟祖庚和主編張弘遵還被指為失職而遭到撤職處分。從這一事件中不難看出工會在社會中究竟居於什麼樣的地位,能起什麼作用。

3、處於困境中的農民階層

中國的農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獲得了經濟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轉移到城市后,一些研究「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的學者就一再指出,中國的農業已變成一個沒有剩餘的產業。同時農民面臨著三大問題:第一是負擔過重,這首先與基層政府設置的「七所八辦」等一系列臃腫的機構有關,徵收的農業稅根本無法養活這些機構的人員,這些機構就對農民橫徵暴斂;其次與農村基層幹部的工程攤派有關,許多幹部為了表現「政績」或中飽私囊,不顧農民的承受能力而大興公共工程,其費用均由農民承擔,農民不堪其苦。一個最惡劣的例子是,廣東一個村莊竟興建了100多座完全用不著的公共廁所。第二是農民收入偏低,在落後的耕作方式下農產量已基本上達到了極限,人多地少,農民的收入將長期無法提高。第三是農村基層政權的職能與農民的利益間存在著尖銳矛盾,每年收糧派款、推行計劃生育都要誘發不少摩擦事件。農民的民主權力得不到保證,村民選舉多流於形式,村務公開的只是少數,不少農村基層幹部有貪污腐敗行為。更為嚴重的是,不少農村基層政權已落入地方惡勢力之手,農民飽受鄉村流氓的欺壓。

4、龐大的社會邊緣化群體

上述的工人階層、城鄉兩棲階層、農民階層共有4.8億人,約佔從業人口的69%左右。(註17)但他們基本上還算是處於就業狀態,對於文化素質不高且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的這些社會群體來說,能在劇烈的結構性失業時期暫時性地保住「飯碗」,已算是較好的處境,因為他們隨時可能掉落到一個更為低下的已被邊緣化了的社會群體之中。據估計,中國現有的城市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有1億左右,(註18)占從業人數的14%左右。換言之,把工人和農民階層以及失業人員和農村的困難戶合併計算,現有人口的80%以上處於社會下層與邊緣狀態,這種社會結構將是社會不穩定的根源。從1988年以來,每年的刑事發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開始進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註19)

國營企業工人的失業問題顯然不是暫時性現象。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變,設備落後、死氣沉沉的國營企業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認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新投入的外資將帶來1,000萬個就業機會,可緩解目前的這種痛苦的失業壓力。這一預測只說對了一半,因為,即使那1,000萬個就業機會能夠兌現,所需要的也是受過專業訓練的高素質勞動力,卻無助於緩解目前的結構性失業現象。這種結構性失業與低素質勞動力的過度供給密切相關。目前,農村裡有數億沒有機會得到任何職業訓練的勞動力,無法進入新興的技術密集型行業就業。同時,城市裡國營企業的失業工人的就業前景也不樂觀,他們的中學時代適逢文革,文化知識學得很少,如今年屆中年,轉行困難,卻被他們一向依靠的國有企業遺棄。腐敗肆虐使得國有企業改革成了貪官污吏積累財富的最佳捷徑,其結果是企業大批倒閉,數千萬職工被甩到社會上。

不少傳媒談到失業工人的處境時,往往認為失業工人再就業難,與他們太嬌氣、對職業挑肥揀瘦有關。這種情況確實存在,但並非所有的失業工人都是如此。還有一些專家則站在一旁冷酷地論證:社會轉型期需要一些群體付出代價,失業工人應該為國家的改革作出犧牲。這些話明顯是站在強勢集團的立場上說話。但其實只要對中國的人口與勞動力結構,以及中國現在正面臨的產業結構轉型有清楚了解的人都知道,這一痛苦時期只有等到這一代人完全從歷史上消退才能結束--這還得有一個前提,就是中國人口進入零增長或負增長。這批失業工人既不可能回到原來的就業體制中去,也不可能進入新的朝陽行業,他們是被現代化過程甩落的群體,而且數量龐大。目前,這一代失業職工的困難不僅僅是失業與無收入,還普遍地面臨著子女升學就業的壓力。隨著「教育產業化」政策的推出,教育收費的門坎逐步提高,下層階級都感到難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學雜費,已被邊緣化的失業職工就更無法支付,而這兩個社會群體又恰恰是多胎率較高的生育群體。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貧困的代際傳遞」,還應該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這些人的後代在教育機會上的不平等。

通過來自一些地區的調查報告,可以了解到目前失業職工群體與社會秩序不安定之間的關係。一份對江蘇蘇北地區1991年以來發生的197起失業職工犯罪的調查表明,失業職工可能成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來源,必須引起社會的高度注意。該文作者總結出失業職工犯罪的五大特點:第一,犯罪類型主要側重於惡意謀財型犯罪,與失業后失去經濟來源有直接關係(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盜竊60起、搶劫24起、詐騙12起、敲詐勒索9起、販毒5起、強買強賣的流氓犯罪26起、強迫、容留、組織、協助他人賣淫9起,佔70.2%);第二,失業后1至2年內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業職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體以男性青工為主(在此項調查中,35歲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數為162人,佔80.7%,其中絕大多數是男性);第四,失業前無一技之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參与團伙作案的比重高,由於以往工作上的協作性與業務上的關聯性,失業工人比農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團伙(在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了團伙犯罪,並有10多名為首犯)。(註20)四川省勞教局1997年的一份報告則說明,隨著城市失業現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該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間,來自農村的佔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間來自農村的勞教人員的比例下降了20.7%,而來自城鎮的勞教人員的比例3年來卻上升了23%左右。(註21)

現在,大量遊盪在城市及其郊區的農民成了城市刑事犯罪活動的主體。北京、廣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員中,外來的「三無」人員高達75%至90%。廣東省勞改部門的一份報告說明,該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來自四川、湖南、廣西、貴州四省的罪犯佔半數以上,其中來自農村的犯人佔90%以上;犯案中財產型犯罪佔88%以上(盜竊罪48%、搶劫罪佔40%);案犯的文化層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一二年學。(註22)四川是中國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鄰廣東,貴州、廣西是貧困地區,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一向居中國各省前列。

一些調查者對這個犯罪群體做過深入的局部調查,提供了難得一見的詳細資料。例如,江蘇省句容監獄的一位管教幹部調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當前農民犯罪的人員構成、犯罪行為和心理特點。他指出,犯罪人員的構成有「三多」現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術的犯人多(59%),「二進宮」(指刑滿釋放后再次犯案入獄者)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點是,由偽裝隱蔽轉向公開化,由竊盜向匪幫轉化,由單獨作案向團伙作案轉化(其中以盜竊、搶劫、流氓團伙的人數居多,這些團伙大多形成了組織,有活動計劃、人員分工、任務指標、銷贓地點、分贓標準等),由特長便利轉向智能化--這已成為農民犯罪的一大新特點,如借開中巴熟悉沿線情況的便利多次施盜,用修理摩托車的技術特長偷竊,倒換他人摩托車的要件,藉走村串戶修配鑰匙之機開鎖入室行竊等。(註23)

該調查者還專門分析了農民犯罪的心理特點,認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轉向「代償化」(補償心理)。前些年中,許多心理失衡的農村犯人在犯罪活動往往有心理髮泄的特點,但一般尚能自我約束,避免過分地觸犯刑律;但1996年以後入獄的農村犯人中,許多人犯罪時的種種代償行為已衝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且往往是故意為之。有的犯人說,別人活得瀟洒有意思,我卻潦倒寂寞,所以要找一些有刺激的東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換一種形式體驗人生。這位有長期管教工作經驗的調查者認為:「眾多深受貧窮之苦、渴望發財的農村青年,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場經濟中的價值追求曲解並定位於金錢和享受方面。一旦價值觀錯位,就極易形成顛倒的是非觀,貪婪佔有的『幸福』觀,亡命稱霸的『英雄』觀,低級下流的尋樂觀。這些價值觀念之間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並以一定的結構形式支配著犯罪行為。(註24)河南省監獄局的一位研究人員也在其調查報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現象。(註25)

現在,在中國的流動人口中已經形成了為數不少的黑社會組織,日益增多的無業人員為黑社會組織提供了龐大的後備隊伍。其中主要是地緣型黑社會組織,此外,也出現了血緣型(按成員間的血統關係而組成)與業緣型(在成員間某種犯罪職業的聯繫的基礎上形成)黑社會組織。(註26)地緣型黑社會組織一般依原籍的省、市、縣、鄉組成,比較有名而已被取締的有上海的「新疆幫」、廣東的「北京幫」與「白鯊幫」、江西的「贛州幫」、山西的「狼幫」等。這些地緣型黑社會組織的基本成員是企業職工、待業青年或農民,一般均為朋友關係,但也有部分黑社會組織已形成了較嚴密的仿直線制組織結構,並制訂了嚴格的組織紀律,成員之間等級較明顯,常以虛擬的血緣關係作為維繫組織的紐帶。目前,黑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並已在一些地區與社會底層成員中成為一種「公共權威」,並與當地政府的一些官員相互勾結、相互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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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1:楊繼繩,「中國當代階層結構的總體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9年秋季號。

註12:《工人日報》,1997年2月24日。

註13:、全國總工會經濟工作部,「全國勞動模範現狀調查」,《中國工人》,1997年5月9~12日。

註14:A Report by China Labor Watch:「The Kohler Company』s Factory in Foshan, China: Dangerous Working Condition, Long Hours and Little Pay.」 2005年6月,http://www.chinalaborwatch.org /.

註15:本段依據下列資料寫成:長平、余劉文,「周立太代民工泣血上訴,近百起工傷案陸續開庭」,《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6日第1版;趙雲勝、劉如民,「我國職業災害的概況和對策」,《勞動安全與健康》,1996年第1期;肖希康,「來自煤城染血的勞動安全法制報告」,《江西勞動》,1995年第2期;河南郟縣(Jia County)勞動人事局姬文生、李俊闖,「淺談私營企業僱工權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現、原因及對策」,《勞動內參》,1997年第4期;全國政協八屆五次會議「關於維護『三資』、鄉鎮、集體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提案」,《勞動保護》1997年第5期;「1996年全國安全生產情況通報」,《勞動保護》,1997年第6期;唐燦,「城市外來女民工的雙重身份與歧視」,《社會學研究》,1996年第4期;劉淵源,「展翊廠黑幕重重,打工仔危機重重」,《羊城晚報•新聞周刊)》,1998年10月22-28日;「強令七女工脫褲驗身,一台資企業侵害職工人身權益」,《上海法制報》,1998年7月22日;「王法何在,公理何在」,《報刊文摘》,1998年7月27日。

註16:中國勞工觀察:「珠海市數千製鞋工上街反血汗工廠」,2005年7月6日;「痛苦的玩具-合藝工廠調查報告」,2004年2月,均見http://www.chinalaborwatch.org/。與此相類似的事例在該網站上可以查找到許多。

註17:、出處同注11。

註18:這一數據不包括無業可就的人員,因為從未就業者不在此統計口徑之內。

註19:曹風,《第五次高峰──當代中國的犯罪問題》,今日中國出版社,1999年。

註20:劉中伏、張清鴻,「對197起待崗職工犯罪案件淺析」,《犯罪與改造研究》,1997年第5期。

註21:四川省勞教局,「四川省近三年來勞教人員的調查與分析」,《犯罪與改造研究》,1997年第9期。

註22:尹華飛,「廣東省對外省籍罪犯改造工作實踐與思考」,《犯罪與改造研究》,1997年第8期。

註23:史修貴:「關於『嚴打』新收押犯中農村青年罪犯情況的調查」,《犯罪與改造研究》,1997年第3期。

註24:出處同上。

註25:張南燕,「農民罪犯的構成、思想特點及改造對策」,《犯罪與改造研究》,1997年第7期。

註26:雷冬文,「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形態」,《湛江師範學院學報》(哲社版),1996年第4期。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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