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19日訊】張麗雙的父親張進福,因女兒來京上訪被黑龍江樺南縣政府信訪僱凶綁架一案。今天到北京亮馬橋世界人權組織發表演說。聲討黑龍江樺南縣政府知法犯法,嚴重侵犯女兒張麗雙的人權。
張進福氣憤的說:「黑龍江樺南縣政府領導以為山高皇帝遠。他們就可以為所欲為。國家領導人在世界上還注意形象。樺南縣政府領導怎麼一點形像都不要了。信訪僱凶綁架我女兒張麗雙證據確鑿,政府領導還狡辯說全國都有這種現象。難道全國上訪的女性都要遭受被扒光的衣服的恥辱嗎?樺南縣政府領導的說法,還講一點人權嗎?我對樺南縣政府領導顛倒黑白的說法,表示堅決抗議!樺南縣政府對我女兒收監的卑鄙行為,是掩蓋不了他們僱凶犯罪事實。他們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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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電視台 www.ntdtv.com
張麗雙被黑龍江樺南縣政府信訪僱凶綁架一案。國內外媒體多次曝光披露,樺南縣政府唯我獨尊、視而不見。
樺南縣政府這種無法無天的所作所為,不但給張麗雙及六位親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同時也會給國家的穩定造成不可想像的隱患。希望國內外媒體繼續跟踪關注。
張進福電話:13836692223
2013年12月10日
以下是二審辯護詞
王國廷涉嫌故意殺人一案
二 審 辯 護 詞
(王國廷辯護律師丁錫奎提交)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本案上訴人王國廷的委託和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王國廷涉嫌故意殺人上訴一案中繼續擔任其辯護人。我們將忠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王國廷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王國廷的合法權益。
我們認真閱讀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仔細研究了該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及所依據的證據,並詳細聽取了王國廷對一審判決的意見,我們認為:
一審法院完全採信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認定上訴人王國廷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關鍵事實沒有查清,適用法律錯誤,存在重大程式違法,我們仍堅持一審時的辯護觀點,在此不再贅述。現針對一審判決,結合二審庭審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二審合議庭參考:
第一部份、程式問題 本案一審存在諸多程式違法之處
一、違反法律,秘密宣判
本案一審宣判時,一審法院沒有依法通知辯護人,違反了《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的規定。
二、違反法律,阻止律師對同案被告單獨分別進行詢問
本案一審法院在2012年11月、12月開庭時,審判長阻止辯護人對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單獨進行詢問。根據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辯護人對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單獨進行詢問是原則,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對質是例外,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一審法院的行為違反了:
1、原《刑訴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的規定。
2、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第一百三十三條「……經審判長准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條「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對質」 的規定。
三、違反有關規定,未按規定及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
2012年11月29日本案的第一次庭審進行到法庭調查環節時,被告人王國廷的辯護人 丁錫奎 律師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包括了有關證據涉嫌非法的相關線索。梁勤法官在收到申請書之後直至當日庭審休庭前,始終未啟動調查程式,並對丁錫奎律師提出的異議置之不理。12月5日本案第二次庭審時,被告人王複玲的辯護人 馬綱權 律師與被告人王國雲的辯護人 耿建平 律師分別向法庭提交了《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申請書》,但梁勤法官在未對涉嫌非法的證據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僅憑公訴人宣讀的說明材料,即宣佈所涉證據均為合法取得。其上述行為違反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10〕20號)第五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之規定。
四、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
2012年12月11日,辯護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審判人員回避申請書》(詳細內容見一審案卷材料),要求審判長梁勤回避,一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駁回我們的申請。辯護人仍然堅持原來的回避請求及理由;梁勤屬於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情形,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2號)第二條第(六)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的規定。
第二部分、事實認定錯誤 證據採信偏差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辯護人對本案本害人的歿亡表示遺憾,但是一審法院,明顯的偏袒受害方;雖然被害人黃雙來只是最基層的村委會主任,但一審判決體現出來的官官相護、深文周納、羅織罪狀、指鹿為馬、顛倒黑白,令人髮指;一審法院,不僅存在上述程式嚴重違法問題,而且關鍵事實認定錯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主要有以下錯誤:
一、一審認定王國廷上訪行為屬於王複春開展「競選」活動無事實依據,顯屬羅織罪狀
1、《起訴書》並沒有關於王國廷參與競選活動的指控。
2、王國廷參與上訪並沒有起任何領頭作用,只是礙於面子被動的隨大流,是在行使公民及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參與上訪的王桂文等其他村民的地位作用是等同的;僅僅是因為和王複春系父子關係,就認定王國廷參與王複春的競選活動,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羅織罪狀的意圖昭然若揭。
3、王國廷並沒有草擬檢舉黃雙來的聯名信,以其受教育程度也不可能承擔如此重任;退一步講,即使王國廷起草了檢舉黃雙來的聯名信,依據常理,黃雙來也不可能知道。故不可能因此造成王國廷與黃雙來之間的個人恩怨。
4、王國廷拒絕王複春等人在其家中商量競選的事,也證明王國廷沒有參與王複春等人「競選」活動的意願。
5、王國廷等村民參與上訪以及王複春等人參加競選活動,是作為公民、村民行使正當合法公民權利的行為,如果黃雙來因此與他們結怨並進行打擊報復,顯屬違法,甚至涉嫌犯罪。
此外,王建慶與王國廷並不是叔侄關係,一審判決憑空認定為叔侄關係,無非也是為了認定並想坐實王國廷、王複春全家參與競選活動的臆斷的虛假的事實。
二、一審認定,2012年5月10日晚,黃雙來等人到王國廷家去的目的,是為解決堵車的事,無事實依據,純屬指鹿為馬
1、作為現場親歷者,王國廷、王立芳、王複玲、王國瑞的說法均可證明,2012年5月10日晚,黃雙來帶領多名身份不明之人(有黑社會背景嫌疑)到王國廷家,找王國廷是為了阻止村民上訪和參與選舉的事,威脅並且毆打王國廷並且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王複春當庭供述,曾經要求黃雙來等人退出其父親家,被黃雙來拒絕。「非法侵入住宅」並不必然要求破門而入,和平進入住宅遂行不法行為,亦可構成「非法侵入住宅」,比如,主人忘記鎖門後乘虛而入的小偷,「非法侵入住宅」即是其盜竊的手段。
①王國廷5月13日淩晨1時40分的筆錄及當庭陳述均稱:「(5月10日晚上)黃雙來帶著三個男人來我們家找我,除了黃雙來剩下的人我一個也不認識。黃雙來到到我家,見面後就問我:你告我了,我弄死你、你信不信。打狗看主人,我打你兒子,看你的面子。我害怕了,央求他有10多分鐘,黃雙來依舊對我不依不饒,並且還動手打我,他用拳頭打了我面部和肩部幾拳,……我就對黃雙來說:『你也別打我了,不行今天咱們一起去你們家門前的水池裡,跳河去』。 後來,(我)去了我女兒家,……期間我讓兒媳婦邢曉慧多次打110報警。」
王國廷6月27日筆錄及當庭陳述均稱:「你們還敢聯絡這麼多人在舉報材料上簽字,打狗還的看主人,這些簽字的人我肯定挨個找。」
②王國瑞5月19日《詢問筆錄》及當庭作證陳述均稱:「(5月10日晚上)黃雙來帶著三個男人來王國廷家,見面後首先向王國廷表示,『想幹村長沒門』,並對王國廷說:你告我了,我弄死你、你信不信。打狗看主人。王國廷對黃雙來說:『你也別打我了,不行今天咱們一起跳河去』。 後來,王國廷去了他女兒家」;
③王立芳5月13日筆錄及當庭供述:5月10日晚上8點多,黃雙來嚇唬王國廷和王複春不讓去上訪,也不讓王複春和他競選村長。並對王國廷說:「你跟我過不去還有好處?你到哪都告不倒我!我打狗還得看主人」。
④王複玲5月13日筆錄及當庭供述:5月10日白天,國土局的的工作人員對村裡黃雙來承包的相關土地進行了測量,到了晚上9點左右,當時我和父親王國廷、二伯王國瑞在我父親家院子裡正聊天,我先聽到院裡狗叫,我就迎著往門外走,這時從院外進來4個人,……和他(黃雙來)來的那三個人我不認識,都是剃著禿頭,身上描龍刺鳳的人,肯定不是我們本村人。這時,黃雙來就進院和我爸坐院裡了,指著我爸問:大山在家嗎?……而後黃雙來就數落我爸,說我弟弟告他了,讓我們全家都小心點,還自稱他黑道白道都通,我爸王國廷也和他爭論村裡佔用土地的事,兩個人就爭議了起來,黃雙來就動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過去拉我爸,和他來的人就擋著我不讓我過去。 ……沒正式打起來,就是黃雙來打了我爸幾下,推推搡搡的。他帶來的那三個人也沒動手,就是攔著我,還罵我。
2、作為現場親歷者,王複春、衡慶傑、李立強、王複玲、王國瑞的說法均可證明,2012年5月10日晚,王複春等人趕來後,黃雙與王複春等人也談得是上訪及村裡選舉的事,並沒有說堵車的事。
①王複春5月29日筆錄及當庭供述:5月10日晚上,當時我們和衡慶傑、李立強還有李立強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電話,她告訴我:「黃雙來帶著一幫人來咱家了,找你和咱爺爺,快回來」。我們四個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邊看見,小馬路上停滿了汽車,我們家的門口有一大堆人。當時黃雙來正在我們家鬧著呢。我們去後和黃雙來對話了。黃雙來說「是你們告我嗎?黑白兩道隨你們挑」我們和他講理他也不聽,後來雙方就吵架了,過會民警來了,村裡也有人勸就散了。
②衡慶傑5月19日筆錄及當庭供述:(5月10日晚)見我們進去,黃雙來說「打狗也要看主人,正好你們三人來了,就找你們說。」主要是不讓我們告狀,自稱他在天津市各個部門都有人。後來我們雙方就吵起來了。後來黃雙來就嚇唬我們,如果再次告狀讓我們單人立即消失。在我們吵鬧的過程中,村裡出來人了吧黃雙來等人給勸走了。
③李立強5月15日14時筆錄及當庭供述:5月10日那天,我們就趕到王複春家,當時黃雙來帶了有七八個人在王複春家院子裡,外面地裡還有十幾個人,估計也是黃雙來喊來的。黃雙來和我們說告狀的事,不讓我們告他。到晚上11點多快12點時他們才走,我們之間也沒說出什麼結果。
④王複玲5月13日筆錄及當庭供述:(5月10日晚),我弟弟(王複春)等三人進院坐那,黃雙來就指著我我弟弟他們說:「你們誰告我了」?王複春指著衡慶傑、李立強說:「就我們仨」;黃雙來說:「你們就吹吧,你們要是把我告倒了,我給你們一人二百萬」。…… 王複春說:「我們是對事不對人,你要是做事都是一碗水端平,就不怕我們告」。兩人一開始說的就挺嗆得,可是這時院裡好多村裡的人跟著勸,民警也在場,王複春和黃雙來兩人逐步也說話緩和下來。最後兩人就算說開了,黃雙來帶人也就離開了。
⑤王國瑞5月19日《詢問筆錄》,王複春問黃雙來承諾給村民蓋別墅的事,黃雙來稱沒說過這話;還談到,給村民提高福利、村委會發包給外村土地的事,曹德金租地的事;
3、王學會的證言根本不能證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反而恰恰證明5月10日晚,黃雙來去王國廷家是為了向他解釋告狀的事,和上述王國廷、王複春、衡慶傑、李立強、王立芳、王複玲、王國瑞的說法能夠相互印證。一審判決援引其證言時,故意漏掉了關鍵的一句話「別的也沒說什麼」,由此可見一審法院援引證據時斷章取義到何種地步!
王學會8月13日詢問筆錄:「他說之前他和王國廷家的人有些誤會,說王國廷告村裡的狀,黃恩早向王國廷解釋過幾次,但是王國廷好像不滿意,他是去給王國廷解釋一些問題,別的也沒說」;「王國廷他們告的什麼狀?」「他們對村裡的土地出租和承包等一些問題不滿意就去鎮裡區裡告狀」。
此外,王國瑞、劉學秀的證言,及手機視頻視聽資料根本沒有提到堵車的事。
4、現有證據證明,黃恩早關於「5月10日晚八點,黃雙來給其打電話說他去找王複春等人談堵路的事」的說法(黃恩早5月24日詢問筆錄),是孤證,且系傳來證據,並有串證嫌疑,不但無法與其他證據相印證,還與上述王國廷、王複春、衡慶傑、李立強、王立芳、王複玲、王國瑞的說法相矛盾,也與黃雙來的妻子王學會的說法相矛盾。同時,也與黃恩早此前(5月13日5時最早的一份《詢問筆錄》)其本人的說法相矛盾。
黃恩早5月13日5時《詢問筆錄》:星期四晚上因為租地的事,我和黃雙來找王國廷談過一次,當時王貴文、李寶芬、李留勝、王立鎖也在王國廷家裡,就這事當時談的氣氛挺融洽的,但是他們具體怎麼談得我沒參與,一直是黃雙來和他們談的,我在外面等著了,大約快到當晚11點左右了,我進屋讓黃雙來趕緊走吧。
5、當時王國廷對堵車的事毫無所知,王複春與其父親別居且因競選活動在外租房居住,是村裡眾所周知的事實;故一審判決認定黃雙來到王國廷家解決堵車的事,有悖常理!
6、一審判決認定,「(2012年5月10日晚)黃雙來等人到王國廷家解決攔堵施工車輛的問題,與王國廷發生口角」(一審判決第12頁)、「黃雙來到王國廷家與王複春等人就攔堵施工車輛、村民曹得金低價承包土地、選村長等事項對話(一審判決第20頁)」,一個「到」字,可謂點睛之筆,深文周納,反映出一審法院罔顧事實到了何種地步!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一審判決僅憑「從王複春、李立強在離開王國廷家後曾向黃雙來表態同意挪走堵路車輛」的事實,就得出「黃雙來在5月10日晚到王國廷家的目的即為解決堵路一事」(一審判決第53頁)的結論,強辭奪理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上述被告人王國廷、王複春、衡慶傑、李立強、王立芳、王複玲的說法眾口一詞,證人王國瑞和王學會的證言予以佐證,連黃恩早的早期說法也能相互印證,均與一審判決認定的的事實相反。
王桂文的證言中,雖然提到了「他們核桃地、玉米地被村裡運土車揚塵污染的事。具體我不十分清楚」,但是否談到挪車,內容不清。
當天發生了堵車的糾紛,即使黃雙來、王複春等人的對話中提到了堵車,也是情理中的事情,是在王國廷離開自家院子躲到女兒王複玲家之後發生的事;這只是臨時說起這個話題,與這次來王國廷家的原因無關,與王國廷本人無關;要說以此來斷定黃雙來等人此行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堵車一事,是相當武斷。譬如,本辯護人此行「到」天津市,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了本案開庭,中午在隔壁飯館吃了包子,由此就得出辯護人「到」天津市的目的就是吃包子,那豈非要成為笑談。
7、王國廷門外村口停有大量不明身份疑似黑社會車輛,隨黃雙來到王國廷家及門外的多名不明身份的人疑似黑社會人員,王國廷當時還讓其兒媳婦報了警,王複玲也報了警,如果此行目的就是為了堵車,何必動此干戈!
關於懷疑黃雙來借助黑社會的事,王複春、衡慶傑、李立強、王複玲、王立芳、王國瑞、王桂文的說法能相互印證。
①王複春5月29日筆錄及當庭供述:(5月10日晚上),我們四個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邊看見,小馬路上停滿了汽車,我們家的門口有一大堆人。當時黃雙來正在我們家鬧著呢。我們去後和黃雙來對話了。黃雙來說「是你們告我嗎?黑白兩道隨你們挑。」我們和他講理他也不聽,後來雙方就吵架了,過會民警來了,村裡也有人勸就散了。
②衡慶傑5月19日《訊問筆錄》及當庭陳述:「當天晚上八點多鐘,我接到王複春電話,他告訴我村裡出事了。黃雙來攢了一百多人來村裡了,黃恩早領著四個有紋身的玩鬧來臨時隊部找我們去了。另外黃雙來領著一百多人找王複春的爸爸去了,囑咐我小心點。」「於是我們就一起回村了,看見村旁的小路上,停滿了小汽車,在王國廷家門前站滿了人,有村裡的人,也有外村的人」。
③李立強5月15日14時《訊問筆錄》及當庭陳述:「我們就趕到王複春(的爸爸)家,黃雙來帶了七八個人在王複春家院子裡,外面地裡還有十幾個人,估計也是黃雙來喊來的。」
④王複玲5月13日筆錄:5月10日晚上9點左右,……可和他(黃雙來)來的那三個人我不認識,都是剃著禿頭,身上描龍刺鳳的人,肯定不是我們本村人。……黃雙來就數落我爸,說我弟弟告他了,讓我們全家都小心點,還自稱他黑道白道都通。
⑤王立芳6月1日筆錄:(第五頁)5月10日晚上九點多,黃雙來、黃恩早帶著四五個不認識的人,到我家來找王國廷,那天晚上黃雙來帶了很多人很多車。我問黃雙來是不是找人了,黃雙來還不承認。
⑥王國瑞5月19日《詢問筆錄》及當庭作證陳述:我站在大哥家裡往外看,看到養魚池那都是人,養魚池後面的那條公路上都是汽車。
⑦王桂文5月19日《詢問筆錄》:「晚上八點多鐘,我在家門口看到黃雙來家北面的小公路上停著許多輛小轎車,是誰找來的不清楚,幹什麼來的不清楚」。民警來之前都開走了,沒有發生什麼事。
三、一審認定,2012年5月12日晚23時許,黃雙來等人到王國廷家解決堵路問題,無事實依據,純屬顛倒黑白
(一)辯護人認為,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去王國廷家根本不是為堵車的事,系黃雙來醉酒後糾集黃恩早、黃恩兵、徐世忠、黃恩虎、黃力等人到王國廷家,對王國廷進行威脅和毆打;根本沒有提起解決堵車的問題,仍然是為了威脅阻止王國廷等人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以及其子王複春與其競選村長的事情(黃力、黃恩虎、王國廷和王立芳的筆錄中都有反映)。
1、如前所述,當時王國廷對堵車的事毫不關心,王複春與其父親別居且因競選活動在外租房居住,是村裡眾所周知的事實;故一審判決認定黃雙來到王國廷家解決堵車的事,有悖常理!
另外,王複春在5月10日晚上已經當著黃雙來的面同意挪車,不同意挪車的是衡慶傑;
2、王國廷、王立芳在羈押狀態下相互獨立做出的供述,以及當庭供述,均證明,5月12日晚第一次到王國廷家,黃雙來見到王國廷二話不說就打,根本沒有提堵車的事;黃恩早和黃力早期的證言也可以和他們的說法相互印證。至於黃恩早和黃力後期的證言有與黃恩虎等人串通的嫌疑,應該採納他們之前的證言,去王國廷家的原因是為了去說租地的事以及告狀的事。
①王國廷6月27日筆錄及當庭陳述均稱:沒等我說話,黃雙來用右胳膊夾住我的脖子,用另一隻手攥成拳頭搗我的腦袋右側太陽穴的位置,而且一邊打,一邊說「打死你,打死你」,王立芳在一旁勸黃雙來住手,但黃說「你再管,連你也打」。
②王立芳6月26日筆錄及當庭陳述均稱:(第四頁)(5月12日晚),黃雙來、黃恩早帶著四五個男子站在裡院,黃雙來邊走邊喊「王國廷,你不是說跳河去嗎?走咱們跳河去!」黃雙來一把就將王國廷拉了過去,其他人就把王國廷圍住了,接著黃雙來用胳膊勒住王國廷的脖子,使勁的把他腦袋往下壓,我見狀趕緊過去拉王國廷,黃雙來說「你別管,你管我連你一塊打!」
③黃恩早5月13日5時《詢問筆錄》:(第2頁)2012年5月12日晚上10點22分,黃雙來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找他一起去找王國廷說租地的事。……我到了黃雙來家的時候,黃恩兵和黃恩虎也在了,當時,黃雙來要去找王國廷說租地的事,我們大家看他喝酒了,就都勸他別去了,可是他非得去。
(第4頁)因為他是下辛莊村的村長,我是副村長,他找我就是去和王國廷談租地的事,當時黃力和我在一塊了,所以我就讓他開車送我一起去的。
④黃力5月13日4時《詢問筆錄》:(第2至3頁)「你們為什麼要去黃雙來家?」「我不知道為什麼,我父親讓我開車送他去的」。……(2012年5月12日晚,來到黃雙來家),我父親(黃恩早)到黃雙來他們家屋裡去了,我在他家院裡與他媳婦和他媽媽,還有黃恩兵說話。過了一會我父親、黃雙來、黃恩虎從屋裡出來。黃雙來說咱們去找王國廷說說去,我父親說挺晚的,明天再去吧,黃雙來不聽,非要去。……我一看我父親去,我怕他吃虧我就跟著一起去了。……黃雙來問王國廷,有什麼證據說他貪污,說他蓋房違法,王國廷說他沒有證據,然後他們兩個人就吵起來了。
黃力5月13日11時《詢問筆錄》:(第2至3頁)內容和上面類似。
3、(5月12日晚)黃雙來第二次回到王國廷家,于情於理更不能說是因為堵車的事;
(1)黃雙來第一次進入王國廷家已經知道王複春不在其父親家,二次再進入王國廷,有何理由說是為了堵車的事。如果再非得堅持說解決堵車的事,那簡直就是重複《狼吃小羊的故事》了。
(2)黃力的證言可以證明,黃雙來二次進入王國廷家,就是為了吵架,顯屬借酒滋事。
①黃力5月13日9時《詢問筆錄》:我們第一次離開王國廷家沒有走遠,當時黃雙來還要回去和王國廷吵架,然後就聽見一個女的聲音很大打電話說,趕緊來人,黃雙來帶人上咱家鬧事來了,趕緊帶著人,帶著傢伙回來。黃雙來一聽這話,就生氣了,回去準備找王國廷,因為這些我們才回去的。
②黃力5月13日4時《詢問筆錄》(第3頁):我們走到王國廷家門外的胡同的時候,我聽見王國廷家一個女的打電話說,黃雙來他們來人了,上咱家鬧事來了,趕緊找點人,帶著傢伙來。黃雙來一聽他們打電話叫人,就回到王國廷家去了,我們五個人也跟著他回去了。
綜上,黃雙來等人的行為,應當界定為尋釁滋事,暴力威脅阻止村民行使民主權利。
(二)“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等人進入王國廷家”系非法入侵住宅並實施了暴力行為
1、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等人第一次進入王國廷家時,並未獲得邀請,也未經同意,當時已經鎖門,哪有睡覺不關大門的道理;他們是破門而入或者翻牆而入,時間已是夤夜,農村的習慣都即將入睡;王國雲、王複玲等人已經睡下。王國廷、王立芳的《訊問筆錄》和當庭供述,以及證人劉振雲的當庭證言相互印證,也證明了王國廷家的一道大門當時是已經鎖上的。
2、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等人第二次進入王國廷家時,並未獲得邀請,也未經同意,不僅是第一次非法入侵住宅的繼續,如前所述,直接就是滋事打架來的。
3、一審判決認定「(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和王國廷)二人言語不和發生了爭執,並相互撕扯」與事實不符,有證據證明,不是爭執、撕扯的問題,黃雙來等人上來二話不說,就對王國廷及其親屬實施了毆打行為及暴力威脅。一個老人被六個壯漢圍著,如何撕扯。
具體證據可見王國廷以及王立芳的筆錄及當庭供述:
①王國廷2012年5月13日1時40分筆錄:黃雙來一進屋就用右胳膊夾住我的脖子,用左拳打我的面部,黃恩早也跟著他用拳頭打我的面部。黃雙來說「我弄死你。」我害怕了就開始央求他,我的老伴也跟著一起央求他們,可是他們也沒有聽,還有人說連我的老伴一起打死,然後,和黃雙來一起來的男的中,就有人用拳頭打我的老伴了。過了幾分鐘,和黃雙來一起來的人裡有人說:「他也沒說什麼,咱們走吧。」然後黃雙來被和他一起來的人給拉走了。
②王立芳2012年5月13日筆錄:黃雙來見王國廷不說話,上來就用雙手掐王國廷的脖子,王國廷就往下彎腰,不讓他掐,黃雙來又按著王國廷的後脖子,往下按他。我見狀就上去拉他,可黃雙來不讓我拉,不讓我管,說我要是管就打我,並推我胸口一下,把我推開了。我見管不了,就趕緊跑到我女兒王複玲家找我女兒來幫忙。
綜上,黃雙來等人的行為,應當界定為非法入侵住宅並實施毆打及暴力威脅。
(三)、一審判決認定,王國廷看見黃雙來走過來,就回家取刀,無事實依據
1、王國廷當時是站在二道門門口,並沒有發現黃雙來等人二次回來。與黃雙來遭遇只是偶爾相遇。王國廷回家取刀,有沒有發現黃雙來等人二次回來,是他的主觀感受,他人如何推測。
2、王國雲的證言說法只是推測,且受到誘供,根據當時的光線條件,王國廷本人的視力條件、站立的位置、角度;應當認定王國廷自己的說法。王複玲比王國雲早到現場,她沒有在一道門口發現王國廷,王國雲是如何看見的,不得而知。
3、退一步講,王國廷即使知道黃雙來等人回來才去拿的刀,那也屬於正當防衛,以一個年老體弱之身,對六名身強力壯之漢,難道只能坐以待斃,不允許防衛嗎?
四、一審判決認定,王國廷用鐵鍁擊打黃恩兵、徐世忠、黃雙來,並且是致死黃恩兵的直接加害人,無事實依據
1、有證據證明,王國廷當時用棍子打人,打得是黃恩兵、徐世忠兩個人,是符合事實的;①王國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的確說過打了三個人,但不排除其為了自己承攬罪責做了虛假供述;②上述王立芳的供述證明王國廷用棍子打得是兩個人;③王國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也說過打了兩個人,與其當庭說法相吻合,與王立芳的的說法也相印證;④黃恩虎、王複春、王複玲、王立芳均證明,王國廷當時手裡拿的是棍子。扣押清單上顯示,當場扣押的物品有,一把鐵鍁頭,兩根棍子;王國廷手中的棍子,後來並沒有做辨認,也沒有對上面的血跡進行鑒定。
黃恩虎8月27日14時《詢問筆錄》(第9頁):王國廷手裡拿著一根棍子,不是墩布把,就是鐵鍁把。
2、王國雲的說法是孤證,與王國廷、王立芳的說法有矛盾,王國雲是在被誘供的情況下做的供述,其一審時當庭予以否認;王國雲的說法,也不符合當時的光線自然條件。
王立芳的說法前後一致,且是在被羈押的狀態下做出的供述,排除與王國廷串供的可能。在場的除去王國雲之外,均沒有看見王國廷用鐵鍁打人。
3、黃恩虎的證言證明,其他人也打了黃恩兵。
黃恩虎8月27日14時《詢問筆錄》(第7頁):臨出院前,回頭看了一眼,看見衡慶傑和李立強在打黃恩兵。(第8頁):我看見王建慶等人在打坐在地上的黃恩兵。(第9頁):我看見王建慶等人用手中的傢伙在打黃恩兵的腦袋。
4、正如王國廷當庭供述,王複春等眾人離開現場後,王國廷的行為出於為兒子分擔罪責考慮,可認定為故意傷害。
王國廷在王立芳和王複玲的阻止下,並沒有對躺在地上的黃恩兵、徐世忠進行多大的打擊。所以在本案中,他至多屬於共同加害人。
五、一審判決認定,王國廷持刀行兇,挑起事端,激化矛盾,王國廷與王複春、衡慶傑系共同犯罪,是主犯,沒有事實依據
1、如前所述,黃雙來等人二次非法入侵王國廷家住宅,蓄意挑起事端,酒後尋釁滋事,激化矛盾,王國廷僅僅正當防衛而已,何來持刀行兇,挑起事端。一審判決對此情節認定屬於顛倒黑白。
另外,檢察員當庭稱,黃雙來等人二次非法入侵王國廷家住宅時毆打王國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王國廷不能以正當防衛對正當防衛,強詞奪理可見一斑;黃雙來等人毆打王國廷在先,又有進行二次非法侵入住宅滋事在後,以六個壯漢對一個六十四歲的羸弱老者,其行為何來正當性,其防衛的又是何種正當權利!
2、王國廷開始時是在正當防衛,後來為了兒子分擔罪責持棍打人,始終與現場的其他人進行意思聯絡,何來共同犯罪,更談不上是主犯。
第三部份、法律適用錯誤
黃雙來等人倒地之前王國廷的行為應當界定為“正當防衛”,當時王國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有充份證據證明本案存在嚴重的不法侵害
(一)本案的起因
辯護人認為:本案的起因正如公訴機關所認定的,是由於被告人王國廷以及部分村民上訪反映村委工作上的問題,以及被告人之子王複春與衡慶傑、李立強聯合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因此而與時任村委會主任的黃雙來也即本案的被害人之一產生矛盾。
在村務工作中產生矛盾是正常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矛盾雙方採取理性的態度進行溝通和化解。但黃雙來卻不是這樣,而是採取了一系列的非法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對王國廷等人實施侵害。
本案的直接原因:①5月10日晚上9點多鐘黃雙來等人非法闖入王國廷家並毆打王國廷;②5月11日晚上9點多鐘黃雙來的舅舅曹得金等人對王複春的故意傷害(輕傷)③5月12日晚上11點多鐘黃雙來等人的兩度非法入侵王國廷家和毆打王國廷的行為。
辯護人在此想強調一點:這三起事件均應認定為非法侵害,且相互之間是關聯的,不能單獨割裂出來。一審判決僅僅認定是因為堵車而導致案發是不符合事實的。
(二)本案不法侵害的性質
1、黃雙來等人的行為屬於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5月12日晚上十一點多鐘,黃雙來等六人未經王國廷邀請,沒有敲門,也沒有征得王國廷的同意就擅自闖入王國廷家(有證據證明王國廷家的院門當時是鎖著的,見王複玲、王國廷的供述及當庭陳述,黃力2012年5月13日的證言),並且在被人勸離後又二次闖入,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王國廷夫婦的住宅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辯護人特別強調的一點是:在5月10日晚上,被害人黃雙來等人也是實行了這種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行為。
另外,檢察員當庭稱,王國廷家二道門之外的院子,由於房子出租給別人屬於公共場所,不屬於王國廷的住宅,簡直是信口雌黃!
王國廷家和二道門外的承租戶共擁有一個大門,因其二道門從不上鎖,兩個空間是相通的,外面大門受王國廷家控制,住宅不僅包括房屋,也應包括院子,共用院子的事實是存在,但是王國廷家的住宅不能因此變為公共場所!古之所謂深宅大院者,有幾進的院子,每一宅院可以住不同的人,何來公共空間。
2、黃雙來等人闖入王國廷家後對其實施毆打,實屬傷害他人人身的不法侵害行為
5月12日晚上十一點多鐘,黃雙來等六人到王國廷家,不僅產生爭執,而且直接實施了毆打王國廷的行為。(見王國廷2012年5月13日的筆錄及當庭供述)黃雙來被勸離後,但沒走多遠,又二次闖回王國廷家,在王國廷與黃雙來等人偶然遭遇又要受到傷害時,紮了黃雙來一刀,後黃雙來讓他人去奪刀,並圍著王國廷進行毆打。
3、黃雙來威脅王國廷等不得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阻止王國廷之子王複春等人與其競選,涉嫌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王國廷存在明顯的防衛意圖
從2012年5月10日晚至12日晚,王國廷及其兒子王複春多次受到黃雙來等人的毆打和威脅,使王國廷產生了防衛意圖。
三、本案存在明顯的防衛起因
黃雙來等人非法侵入王國廷住宅,阻止其行使民主權利並對其進行毆打威脅,王國廷的住宅安全、人身安全甚至民主權利都受到了侵害。
案發當晚,王國廷與黃雙來第二次偶然遭遇,黃雙來等六人對王國廷一個人,黃雙來對王國廷有摟打的行為,加之以前的毆打、威脅,足以產生防衛的緊迫性!
四、王國廷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
1、黃雙來被刺後,並沒有停止侵害而退出王國廷家,而是放任帶來的人毆打王國廷,王國廷拿起棍子打人,是正當的自衛行為;
2、王國廷拿起棍子打人,並沒有與其他後來的人產生共同打人的合意;只是打了幾下,就離開了現場;
具體證據為:①、王國庭2012年5月13日8時52分的訊問筆錄「當時我想黃雙來帶著人是來打我的,我當時就想今天晚上他非要把我弄死,今天晚上,不是他把我弄死,就是我把他弄死,我當時就用手裡拿著的單刀,捅了黃雙來……」。王國庭2012年6月27日的訊問筆錄「我看見他做了一個抬右胳膊的動作,我認為他可能又要用胳膊夾我的脖子打我,所以想到了,今天就今天了,躲也躲不了,反正不是黃雙來把我弄死就是我把黃雙來弄死」,……「於是我雙手掄起木棍,打了黃雙來腦門一下,……過來兩個臉上有血的男子,我怕他們是幫黃雙來打我的,於是我立即又持木棍,打了他們兩人的腦袋一人一下,……接著我從捅黃雙來附近的地上撿起那把刀,來到大門外,把刀仍在我家出門以後右手邊的水坑裡了」。
②王複春5月24日13時的訊問筆錄「看見我的母親當時跪在一輛紅色的汽車後面的地上,嘴裡喊著:別打了,別打了。」另外在她不遠處有幾個人正圍著我的爸爸,正用腳踢、踹我爸爸呢,他們把我爸爸踢倒了。一看這種情況,我就急了,一邊喊:「有什麼事情沖我來,不要折騰我家人了」。
③王複玲在6月27日的筆錄:這時,我看見黃雙來那幫人就朝我家這邊走來,我還聽見他和其他人說:「今天晚上咱挨家找,誰攔著就弄死誰!」我一聽就趕緊又撥打了110報警,掛了電話,黃雙來就已經帶著人走進我家院裡了,也沒跟我說什麼,我一看也趕緊跟了上去,我因為走在這群人後面,天又黑,等我靠前時就看見這群人圍著我爸,和我爸互相撕扯。
④黃恩虎8月27日14時的筆錄:問:你們和王國廷搶刀時是否打王國廷了?答:當時王國廷不撒手,我擔心王國廷拿刀再捅我們,所以我搗了他幾拳,都打在他身上了。
第四部分、量刑過重,不應對王國廷處以極刑
一審法院對王國廷適用極刑,屬於量刑過重。
一、沒有證據證明王國廷故意殺死受害人的故意;本案事件偶然發生,王國廷對行為沒有預謀;王國廷沒有前科;
二、被害人有不法行為在先,甚於重大過錯,對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不應當對被告人適用極刑
1、《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法〔1999〕217號)第一條規定「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0〕9號)第22條規定「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綜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實,根據上述司法檔的精神,本案被害人有不法行為在先,甚於重大過錯; 被害人帶領多人夤夜酒後滋事,多次對王國廷及其家人實施暴力或威脅,對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且本案也屬於“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故應酌情從寬處罰,不應當對上訴人適用極刑。
三、僅憑王國雲被誘供的孤證就認定王國廷系黃恩兵的直接加害人從而判處王國廷極刑,其證據根本不能算《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確實充份。
四、雖然我國不是判例國家,也要注意量刑平衡
比如不久前發生的的薄穀開來案,屬於謀殺,情節極端惡劣,都沒判處死刑,本案的情節遠沒有那麼惡劣,舉重以明輕,不應當對本案被告人適用極刑。
五、當地基層政府也有責任,疏於監督,對人民呼聲注意不夠,權利保護不夠
1、本案事發前後,被告人王國廷的親屬多次報警,但公安機關對本案處理卻漫不經心,沒有對黃雙來等人的不法行為予以制止,更沒有對村民反映的情況加以重視,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當地基層政府也對村民的上訪反映的問題重視不夠,對村民委員會選舉所暴露出來的矛盾也沒有很好的予以解決,對本案的發生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偏袒一方,罔顧事實,深文周納,指鹿為馬,顛倒黑白,判處王國廷極刑,實在是突破了司法官員的道德底線。懇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充分考慮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王國廷二審辯護人: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 師 丁錫奎
二○一三年十一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