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 郭瑤琪判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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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2月05日訊】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院更二審認定,判前交通部長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定讞。

據中央社報導,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負責人李清波涉嫌於民國95年間,指示他人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交給郭瑤琪。郭瑤琪事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對標案關切。

台北地檢署於96年3月間偵查終結,將郭瑤琪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具體求刑有期徒刑8年;李清波等人則獲不起訴處分。

法院一、二審時都認為,郭瑤琪縱收2萬美元,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且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認定郭瑤琪收款與職務並無構成對價,判她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審判決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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