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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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1月30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六章 中國當代經濟倫理的劇變



五、經濟信用為何失常

中國近年來之所以出現如此嚴重的經濟信用失常現象,已有許多文章討論並總結了幾條原因,認為某些不適合市場經濟的體制性因素成了經濟信用失常的溫床,如歷史原因造成企業自有資金缺乏,高負債經營從而導致企業硬性違約;宏觀調控波動性與信用約束軟化的矛盾;大量資金體外循環;金融機構的不良信貸;銀行間占匯壓匯,等等。由於這些行為的目的都是通過佔壓別人的資金解決自己的困難,其結果就導致大家陷入「三角債」旋渦。

上述分析其實都只是一些表面現象,因為如果只是這樣,那麼由國家出面,採用放鬆銀根等方法,這一問題還不是不可解決的。但是中國經濟信用失常的深層次原因並不象上面所說的那樣簡單,它關涉到一個民族的經濟倫理觀念劣變的問題。

大量事實表明,中國目前在經濟交往中發生的硬性違約,並不完全是企業生產經營不景氣或自身資金緊缺而造成的硬性拖欠,從而使經濟合同成為一紙空文。許多經濟主體在成立之日開始,就有意設置陷阱,利用欺詐手段和另一方進行經濟交往,一旦騙子面目敗露,這些人就會捲款潛逃,隱匿蹤跡,根本沒有想到日後承擔義務、履行合同的問題。這方面的例子近年來經常見諸報端,如湖南嶽陽縣榮家灣一些黨政單位,自1992年開始,根本不理會政府有關「黨政單位不許辦公司」的規定,興起一股辦實體「搞創收」的風氣,逼著工商部門發執照,開辦大量皮包公司。由於這些機關工作人員根本不懂如何經營企業,便從社會上聘請了一些無業游民來搞經營,或是將公司承包給他們,自己坐收漁人之利。這些被聘請者當中,有許多本來就聲譽不佳的騙子,但卻被這些黨政單位視為「能人」。有了「國營企業」這塊招牌以後,這些騙子則以「國營企業經營者」的面目四處出擊,採用五花八門的騙術,在全國各地騙貨、騙錢。全國許多追債者近年來雲集岳陽縣討債。其中一些慣騙經常採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 的辦法,今天是這個公司的經理,明天可能是另外一個公司的董事長,而且行蹤不定,有的已經把公司開到外地去了。榮家灣亦因此而得到 「騙子灣」 的「美譽」。(註39)這類以行騙為目標的公司目前在中國絕不是少數,僅是傳媒公開曝光的就不知凡幾。

上述這類商業欺詐行為在中國目前廣泛存在的原因,根源在於當代中國信用觀念缺乏:既缺乏傳統的道德範疇的「信用」,又缺乏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契約意識。加之眾多社會管理者政治道德不彰,肆意伸張個人利益,從而導致不少人把坑蒙拐騙看作是市場經濟的交易謀略,認為市場經濟就是騙子經濟,可以自由行騙,不講信用。如安徽省阜陽市農副產品經營處負責人王某某多次利用庫存的少量商品作樣品,與外地簽訂標的額較大的合同,一旦合同簽訂,他就千方百計刁難對方,想方設法製造糾紛,然後以對方「違約」為由向阜陽市地方法院起訴。由於他採用賄賂行為買通法院一群法官,所以他每件案子都能勝訴。在這個案件中,涉嫌者18人,被立案查處的14人,其中法官8人,律師2人,其他4人。(註40)據公安部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天津、瀋陽、大連、深圳等一些計劃單列市每年因詐騙造成的經濟損失均在2億元以上,全國每年損失約幾十億元。其中被公安部門追回的僅佔40%,大部份不是被犯罪分子揮霍、侵佔,就是流出國境。更令人深思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當被騙者上門求告時,對本地的經濟信用失常行為不是進行制裁,而是採取放縱的態度,深層意識里甚至認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拖欠出效益,有的還對失信者採取保護政策。1996年11月北京市工商局在一份情況通報中透露,以簽訂經濟合同作幌子的違法活動非常突出,名目繁多,花樣迭出,主要手法有18種之多。大致可分成五大類:一是移花接木,假冒或借用他人名義或貨物,騙取對方信任;二是利用廣告、信函、傳單等媒介,散發虛假信息;三是虛構貨源,偽造文書,如偽造執照、私刻公章,或者內外勾結,竊取合同文書等;四是利用用回收產品、包銷產品、低價銷售,誇大產品真實價值等利誘手段;五是利用對方法律素質低或法律不健全,在合同中設下種種陷阱,或惡意串通,騙取對方財物。(註41)

在經濟信用失常和大量經濟行為失范現象的背後,起深層次作用的是所謂「地方保護主義」。這一點,中國政府其實也早已看出。1996年1月,國家經貿委主任、全國打假辦主任徐鵬程接受《中國質量報》記者採訪時就談到,地方保護主義成為嚴重影響「打假」的一個深層次問題。有些地方「上動下不動」,對本地發生的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不管不問,甚至縱容包庇;「打假」打外不打內,涉及外地的案件查的多,對本地的案件不查或者敷衍塞責,避重就輕;對外地到當地查辦的案件故意推諉刁難,製造種種障礙。有的地方由於有地方保護主義作後台,制假售假違法者氣焰囂張,暴力抗拒執法。近年來,在廣西、雲南、山東、河北、河南等地都曾發生過暴力抗拒執法的惡性事件。徐鵬程認為,這裏不僅是個認識問題,也有個利益機制問題,還有少數幹部的腐敗問題。少數地方存在「假冒得利」、「假冒出效益」的錯誤認識,把造假售假視為發展經濟的一條出路,把「打假」和搞活經濟對立起來。(註42)有些傳媒引經據典地論證,國際上某些地區、某國在經濟起飛時期,是如何依賴大規模製假售假積累了資金,才有了後來的發達興旺。這種思想上的誤導,無異於對經濟信用失常行為加以鼓勵。

可以說,中國信用失常的問題關係到政府、行業協會、信用中介機構與信用消費者等四個層次。從政府方面來說,這方面起了相當惡劣的示範作用。中國政府本身就是一個虛假信息的製造者與提供者,統計數據造假與「為維護黨與政府形象」而製造假新聞均算得上舉世聞名,不少政府官員更是具有兩面人格的人物,在公開場合說假話已經成為官員人格的一部分。兼具政府機構功能與民間組織代表這二重角色的行業協會本身就需要在不同的場合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必須能夠輕鬆自如的隨時進行角色轉換。在這種情況下誕生的信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既缺乏信用觀念,又缺乏外在的信用壓力,違規做假賬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一些客戶為了達到他們的目的,迫使會計師事務所造假,如果會計師不協助客戶造假,就有可能失去業務。近幾年發生的股市欺詐案中,每一起中都可以看見會計師為虎作倀,協同企業造假。

經濟倫理關係是否失常,實際上關係到一個地方投資軟環境的好壞。改革以來經濟發展日趨落後的湖南省,其省委書記王茂林在1996年2月9日的一次會議上就指出,湖南投資環境不被看好,主要不是「軟」「硬」件問題,而是人文因素的缺陷。他指出:「一條107國道本是湖南的經濟動脈,可一些人設關立卡,屢禁不止,名曰查走私,其實是敲詐勒索。車一停,這個上來強賣礦泉水,那個硬行賣雞蛋,弄得過往客人怕在湖南段落腳。廣東某報一個版,登了我省岳陽市榮家灣還有多少騙子的文章,湖南人臉上有光彩嗎?岳陽市人臉上有光彩嗎?如此,湖南對外開放能擴大嗎?」「做生意要講信用,這是自古以來的道理,可早一段,好幾家外省公司寫信給我,說我們省幾個公司收了他們的款不發貨,意思是要我幫助解決。省地市各級法院也受理了不少這樣的案件。」(註43)這位省委書記在這裏講的「人文因素」,實際上就是包括經營哲學、企業文化、職業道德、行業規範在內的經濟倫理觀念。

真正的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也是法制經濟。一個國家的管理者和其人民如果容忍甚至縱容這種嚴重的經濟信用失常行為,那麼這個國家的經濟,註定要陷入過度投機之中,只能是第二流乃至末流的。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裡,經濟信用從來就被放置在很高的位置,這一點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如休謨認為,人類社會之所以能生存,就是靠了三條自然律:一是對私人財產佔有的尊重;二是對財產佔有者轉讓財產的社會公認;三是承諾的兌現。第三點講的實際上就是「信用」兩字。如果再詳加分解,「信用」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為了生存需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某商品信譽好,購買這一商品的消費者就會增加,有利於生產該商品的廠家發展。但是如果信譽僅僅停留在這一層次上,容易導致人和人之間互相利用的短期化行為,所以信用還必須上升到更高層次,建立超越個人利益、體現信譽、正義的規則,即法治。中國目前的現狀是出於個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的「信譽」尚有待建立,更不用說所謂行之有效的「法治」(不是法制)。1996年以後全國的工商業企業一窩蜂地推出「承諾制」,但觀看那承諾內容,有許多其實只是將外在的強制性內容納入承諾範圍內,如反腐倡廉、正確使用行政權力、不亂收費、不吃卡拿要、不收受禮品等,而這本是由法律約束的內容,有紀委、監察、審計部門主管;如水質與燃氣熱值等指標,本來有國家、行業標準甚至還有國際標準與有關質檢部門管理;如不銷售偽劣商品、不短斤缺兩,保證商品質量不出問題、出了問題派人上門維修,服務態度一定好等等,這些本有行業與部門規章管束。上述這些「承諾」有如母雞下蛋保證雞蛋有殼有皮有蛋黃蛋白之類,本是商業或社會行為應有之義,現在卻要作為「承諾」的內容推出,這一事實正好可以作為中國社會經濟倫理畸變的有力佐證。如果將「信用就是金錢」這些資本主義信條與現在中國信用失常的情況對比,很難相信這種信用失常狀況會使中國經濟進入良性循環,並使中國社會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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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9:《南方周末》1996年1月12日。

註40:《老年報》1996年2月13日,轉摘自《報刊文摘》1996年2月26日。

註41:《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12月4日。

註42:《深圳法制報》1996年1月10日。

註43:《湖南日報》1996年2月10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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