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1月17日訊】(新唐人記者雷明綜合報導)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宣佈「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引發巨大反響。勞教制度歷經半個多世紀,這個本身就違反憲法的制度,在實踐中被廣泛、嚴重濫用,在勞教所中侵犯人權的現象普遍存在。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共從前蘇聯引進,但和前蘇聯的相關制度並不完全相同。從法律上講,勞動教養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無須經法院審訊定罪,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5年「勞動教養」首次登上歷史舞臺,當時是為「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1957年頒佈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成為勞教的主要依據。隨後一年左右,大陸立即建起一百多處勞教場所,開始形成縣辦勞教、社辦勞教、乃至生產隊也辦勞教。勞教人員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萬。直至1979年,中國被勞動教養的人員沒有明確的期限,很多人最長勞教長達20多年。目前中國有300多家勞教所。
勞教制度弊端
一、1961年,即大躍進運動末期,公安部承認:「擴大了收容範圍和收容對象,錯收了一批不夠勞動教養的人。在管理上和勞改犯等同了起來。生活管理和勞動生產上搞了一些超體力勞動,造成了勞教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嚴重現象。」
二、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並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相背。
三、勞教決定沒有經過司法化,沒有經過法院的審判,由公安機關決定,存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於嚴厲」、「程式不正當」、「規範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弊端,而這些成為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源。
勞教制度的廢止
2004年1月下旬,廣東省政協委員聯署由朱征夫發起的要求廢除勞教的提案,要求廣東先行一步廢除勞教制度。
2008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馬克寧正式提交建議,呼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馬認為,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行政法規違反《憲法》、《立法法》的規定,也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廢除。
2013年4月6日,財訊傳媒的《LENS》雜誌第62期刊登2萬字報導《走出「馬三家」》,據報導,2011年9月,62歲的王桂蘭在陰道內藏匿了一卷同宿舍學員劉華寫的《勞教日記》帶出了勞教所。這本《勞教日記》裡紀錄了在勞教所裡受到的各種酷刑與非人對待,包括強制勞動、包夾、「小號」、電棍、「大掛」、 「老虎凳」、 「死人床」等等惡行。民眾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的聲音高漲。
2013年4月27日,中國獨立製片人杜斌在香港尖沙咀1908書社發布長達100分鐘的《小鬼頭上的女人》紀錄片,紀錄馬三家女子勞教所的12位前勞教人員講述了她們所經歷的酷刑。讓更多人瞭解了中國勞教制度的殘暴性,尤其是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
2013年11月15日,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第九節34條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勞教廢止待解問題
一、何時能正式廢止。儘管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廢止勞教,但本著“誰通過誰廢止”的原則,勞教制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律檔確立的,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廢止。按照慣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舉行六次會議,本年度最後一次會議將在12月下旬舉行。雖然包括北京在內的多個地區已經暫停勞教審批,不再新增勞教人員。廣東省司法廳勞動教養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現有勞教人員將在勞教期滿後解除勞教。但廢止勞教的檔尚未正式發佈,不排除一些地方還可以使用勞教。
二、是否會有新的制度替代勞教制度,最終換湯不換藥。三中全會的《決定》裡提到,「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啟“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立法進程的可能。「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是否會被利用而成為另一種作惡工具。
三、利用勞教制度作惡者如何處置。類似馬三家女子勞教所迫害勞教人員的員警、管教人員如何處置。例如,法輪功學員尹麗萍,以親身經歷寫下《我被馬三家秘密投入男牢的遭遇》一文,真實還原在2000年和2001年期間,分別於鐵嶺、瀋陽和遼陽等多個勞教所、教養院被非法勞教的迫害過程,尤其在張士男子勞教所連續數天的黑牢霸淩,以及被投入男牢遭辱的恐怖經歷。張士勞教所及馬三家女子勞教所的當事幹警及違法人員應當受到嚴懲。當權者不能避重就輕,廢止勞動教養制度不能使曾經利用勞教制度行惡的人蒙混過關。惡法雖廢,罪責難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