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1月6日訊】(自由亞洲電台報導)中國內蒙古高級法院日前對蘇葉女集資詐騙案作出二審裁決,維持一審的死刑原判。有中國學者表示,中國應該改革金融體系,為民營企業提供合法融資途徑。也有學者建議,在中國刑法中取消「非法集資罪」,取消對經濟犯罪的死刑處罰。
中國法院網的信息顯示,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1月5日二審裁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駁回蘇葉女的上訴、維持一審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對集資詐騙罪上訴人蘇葉女的死刑判決,剝奪被告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被告個人的全部財產,案件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稱,經審理查明,蘇葉女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投資煤炭、開發酒店等,營造其實力雄厚假象,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採用詐騙方法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達12億多元;扣減案發前歸還的本息,實際詐騙金額5.5億多元。其非法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眾多被害人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雖然蘇葉女主動投案自首,但依法不予從輕處罰。
內蒙古鄂爾多斯的蘇葉女集資詐騙案的一審死刑宣判是今年1月25日作出的。被告原是鄂爾多斯市俏資國際美容美髮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20日,蘇葉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東勝區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國際反腐組織《透明國際》的亞太事務負責人廖然就此表示:「法院認定她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非法集資,其實,這種事在中國太普遍了。因為在中國,民營企業家不可能從銀行借到貸款,所以很多人就訴諸於民間集資。他們用後來借貸人的錢來還先前借貸人的高利貸資本,試圖以此辦法來周轉。但一旦鏈條中除了問題,問題就出來了。」
近年來,中國多名民營企業家被以「非法集資罪」判處死刑。有專家學者批評說,目前中國大陸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惡化、民營企業生存空間變窄、融資渠道受到嚴重抑制。
中國天則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馮興元10月8日曾在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發表題為《中國亟需廢除「非法集資罪」》的文章,作者認為,近年來,中國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惡化問題究其成因,包括:政府公權力日益膨脹,而且為許多官員濫用;「國進民退」也就是國有企業擴張,民營企業收縮問題加劇。很多企業的民間集資行為被冠上「非法集資」的罪名,企業家備受打壓。
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法律,法院可以按「非法集資」罪對集資企業家判處死刑。「非法集資罪」分四種,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是「集資詐騙罪」,三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四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最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受處罰最重的是「集資詐騙罪」。若以此罪審判集資企業家,很容易被判處死刑。
文章質疑,經濟犯罪是否應該治以死罪,因為國際上總的趨勢是廢除死刑。目前全世界廢除死刑的國家大約有112個。中國屬於仍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少數國家之一。中國刑法中規定經濟犯罪可適用死刑的共有20種罪之多。
國際反腐學者廖然指出,在中國大陸,從事所謂「非法集資」的人和實例太多了,這也說明,中國需要開始真正改革其金融體系。此外,經濟罪不應該判處死刑。
「蘇葉女案例在中國絕對不是孤立現象。在中國,如今為什麼有那麼多的民營企業家以非法集資最被判死刑呢?政府是不是應該問一問,出現這麼多的非法集資案例,政府的政策是不是有問題呢? 此外,中國傳統上相信殺人要償命,而非法集資罪畢竟沒有傷害到人命,是不是可以不判死刑呢?」
中國天則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馮興元的文章認為,雖然目前在中國因非法集資罪被奪命者仍在少數,但2013年7月湖南企業家曾成傑因非法集資罪被執行死刑一案為眾多民營企業家敲響了警鐘。「非法集資罪」成了一種「口袋罪」,地方官員可隨意把集資企業家往裡面裝。中國民營企業家的生存環境急劇惡化,鼓勵民資發展的政策不僅容易成為一紙空文,而且可以成為某些別有用心官員「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工具。
馮興元建議,研究廢除「非法集資」這類「口袋罪」,把不合法的各種集資行為和詐騙行為分開處理,分別轉為單獨的輕罪,爭取最終取消現行的各種「非法集資罪」,或者至少取消與「非法集資」有關的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