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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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0月19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三章:國有企業改革為什麼失敗



二、國有企業的所有者虛位與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企業破敗到今天這種結局,是中國政府對「私有化」從理論上否定與行動上肯定這一矛盾引起的。理論上對「私有化」的否定決定了由廣大職工參与的「大眾私有化」事實上成為不可能,而國有企業經理廠長們對國有資產擁有的巨大支配權力,又決定了以權力資本化為起點的「權貴私有化」勢所不免。

怎樣搞活國有企業,這並不是時至今日才提出的新問題,早在中國經濟改革由農村進入城市階段之初,這一問題就已非常尖銳,並被當作首當其衝需要解決的問題。為什麼總是解決不了? 其實只要將改革思路一理,就明白根源在何處了。

所謂國有企業改革,有兩個根本性的問題無論如何都迴避不了。一是產權問題,二是企業的運行機制和外部環境是否相容的問題。中國國有企業最大的問題是「所有者虛位」的問題。從中國政府這23年改革的實踐來看,80年代由於「老左派」的干擾,中國高層無論從理念上還是策略上都無法接受「私有化」這一提法。直到鄧小平「南巡」那一年,江澤民還在北京發表談話,聲稱「要將私人資本家搞得傾家蕩產」,由此可見「私有化」在當時還根本不為中國共產黨在理論上所接受。為了適應中國政府策略上的需要,針對所有制改革問題,官方理論界動足了腦筋,先是將「所有權」變為「產權」,「私營」變為「民營」,使「產權重組」這一舉措避開「私有化」的惡名,免受攻擊。但在所有權這一問題上如何改革,一直存在互相對立的兩種思路。一種思路認為「只有國營大中型企業才能救中國」,另一種思路則認為只有「私有化」才能擺脫困境。這兩種看法都把所有制的變革看作是企業改革的根本出路,前者雖在實踐中節節敗退,但卻還頑強地堅守陣地,「抓大放小」的決策出台後,它也還是只丟了效益不好的「中、小國營企業」這一塊已成為「雞肋」的資產;後者因一直存在事前的政治性制約,沒讓公開討論而停留在含義模糊的口號上,並沒有什麼更明確的思路和實施方案。

其實,產權亦即所有權問題最終是無法迴避的根本性問題,因為只有形成「所有者在位」(指企業的所有者能夠擁有管理企業的權力)的產權關係才能讓企業的產權所有者有效地承擔資產責任和財產損失,而且這一點恰好是市場經濟的基石。而中國國有企業生存的背景是政府對各種資源的高度壟斷,這就使得國有企業的「全民所有」成了一個悖論:在產權關係上,名義上的「產權所有人」人民連自己到底擁有多少財產都說不清,更無從支配及全權轉讓。「所有者虛位」的結果是使國有資產的財產權利私人化和財產責任公有化。所謂 「財產權利私有化」,是指國有企業的經理層對國有資產享有等同於支配私人財產的權利這一事實;財產責任公有化是指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產生的虧損,企業經理層均可不負責任,而由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亦即國家來負。這種既擁有支配財產權利卻又無須承擔財產風險的現象是中國國有企業病根所在,是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一份難以消化的遺產。從90年代中期以來的事實是:在許多中小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自發的或非正式的私有化,即未經許可而將財產轉化為私人資產這種事情已經非常普遍。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國有資產流失的去向較集中,主要是由國有和集體企業流向鄉鎮、私營企業或個體戶,由企業流向個人。如某國有企業曾發生較大資產流失13起156萬元,其中12起130萬元流向非國有企業,少數人在這種流失中獲利。(註12)可以說,自實行承包制以來,就打開了國有資產流失的閘門,不少地方陷入一個「經濟怪圈」:一些國有企業越來越窮,職工收入越來越低,而承包人的私人財產卻在不斷膨脹。國有資產成為不少國有企業經理廠長的尋租獵物,不少承包者將原企業弄得不死不活以後,就去另辦企業或另買企業一展其當「企業家」的「凌雲之志」--這種現像人稱「窮廟富方丈」(註13)。在這樣的企業,國家資產與職工血汗,最後都流進了一個深不見底的「黑洞」。企業虧損累累,朝不保夕,職工們得到的只是一個企業空殼--「主人」名義和低微的收入。據官方最保守的估計,至少有3,500多萬破產半破產企業的工人陸續淪為新生的城市貧困階層。下崗工人在衣食無著的情況下鋌而走險,導致犯罪率增加。據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從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一年中,全市共受理下崗職工犯罪案件273件,比上年度上升了18.9%。與其他犯罪主體相比,下崗職工犯罪所佔比例並不大,但其上升趨勢卻日益突出。(註14)

從1995年開始,國際經濟學界在研究中國和蘇東經濟轉軌時提出了一個「內部人控制」的概念。這個概念認為國有企業在轉軌過程中或者由管理人員控制,或者由工人控制。在中國有必要對「內部人」這一概念進行修正:以國有資產不斷流失這一形式表現出來的瓜分計劃經濟體制遺產這一過程,主要是由國有企業的負責人與他們的少部份親信,也就是經理廠長們本身無法迴避的財務部門負責人與辦公室主任、人事部長之類,俗稱廠長、經理的「三駕馬車」進行的,廣大工人完全被排斥在這一過程之外。而且更要注意的是,自從擴大企業自主權以後,廠長、經理們往往用自己的親族成員做本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部份中、小型企業「家族化」現象比較常見。也就是說,研究中國國有企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必須注意這一事實:並非企業經理人員和工人共謀瓜分國有資產,而是企業經理人員小集團共謀瓜分國有資產。廣西昌菱實業發展公司下屬的甘化公司,共有400多名員工,其中竟有100多名員工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款。更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家公司規章制度健全:「原料進廠從發證、派車,到過磅、質檢12道工序環環相扣,互相制約」,並有關鍵崗位輪換制度。但當大家集體貪污時,這些制度就制約不了任何人,形同虛設。(註15)筆者曾與深圳市經濟罪案舉報中心的一位負責人談過,他感嘆說現在的經濟犯罪分子手段越來越高明,即便有線索,追查起來也困難重重,除了檢舉者是負責人原來的親信,如財務部長、辦公室主任和人事部長等類原來參与機密者,才能提供一些舉證材料,否則就很難查下去。他說,「做為一個公司老總,只要將財務部門負責人、辦公室主任這幾個人『搞惦』(意即結為一夥),這個企業就等於是他的私人公司一樣。」這話說的是事實,深圳家永工業公司一位姓曾的總經理任職四年,其主要「業績」就是將該公司在市中心的地皮一塊接一塊地賣出去。據職工推測,通過這幾次賣地,這位總經理拿到私人腰包的就有1,000多萬。該公司職工雖有檢舉者,但有些檢舉信卻又回到這位老總手中,手書的信還交由人事部長查對筆跡。而這個公司下屬的一家二級企業負責人只有40多萬的行賄問題,卻因該公司會計檢舉而被抓。由此可見在企業資產流失過程中,財務人員的配合相當重要。廣東省新會市房地產公司經理伍社明借國有企業轉制之機,鯨吞1,100多萬國有資產的案件,就是夥同該公司會計李衛華共同作案。(註16)

90年代中期一些從國外歸來的中國經濟學者研究中國國有企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得出了一些和事實並不相符的結論,如「內部人控制和經濟的市場化為經營者謀取利益(合法的或非法的)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和自由。一個經營者能夠謀取多少福利或者個人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獲取多少利潤,所以能提高經營積極性」,這位學者無疑根本不了解中國國有企業的「假老闆」們獲取利益是依靠哪些途徑,事實上許多企業的經營者的個人利益是通過「富了方丈窮了廟」的方式來獲得的,這類例子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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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天津市工業企業資產流失調查與分析》。

註13:窮廟富方丈:方丈,中國佛寺的主管。這是一個中國俗語,指的是寺廟的主持掠奪寺廟的公有財產,寺廟變窮了,而方丈個人卻富裕了。現在中國借這一俗語指國有企業的經理掠奪國有資產,使企業逐漸變窮,而經理個人卻發達致富。

註14:《中國市場經濟報》1999年3月1日3版。

註15:《法制日報》1996年8月13日。

註16:《南方都市報》2001年3月22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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