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官宋明蒼遭停職 職務法庭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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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0月08日訊】疑私下會面被告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宋明蒼不服遭停職.,向職務法庭提起訴訟。職務法庭今天(8日)宣布撤銷對宋明蒼的停職處分。宋明蒼可向司法院提出復職申請,回復法官職務。

據中央社報導,全案緣於,審理司法官貪污案的法官宋明蒼,在民國100年11月15日疑似與貪污案被告的房阿生,秘密談話約30分鐘,高院發現後建請司法院懲處;司法院認為,宋明蒼在法庭外與當事人接觸,且敬業精神不足,將他停職.,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宋明蒼不服,提出復審,經保訓會撤銷停職處分後,司法院再依法官法將他停職,宋明蒼因此向職務法庭提起訴訟。

今年1月24日,職務法庭開庭審理,受命法官為最高法院法官魏大喨。

宋明蒼表示,房因遞狀、繳賄款新台幣200萬元遭收發室拒絕而發生爭執,他是經書記官口頭通知後,前往處理解決這場「僵局」,他沒有指導房阿生如何繳款,全程都在收發室「公務處理」,並非私會。

職務法庭認為,宋明蒼在沒有急迫的情形下,未先告知合議庭成員,就自行前往高院訴訟輔導科,與房阿生同桌交談,誠屬不當,也損害司法信譽。

但審酌宋明蒼是受到書記官的報告,才前往公開場所訴訟輔導科,交談位置並無隱密性,現場也有錄影設備開啟使用中,難認他主觀上藉此與房阿生私自交易,縱使遭民眾目睹,也不致於對司法公信力造成立即重大危害。

職務法庭說,高院自律委員會於事發後3日,即已召集審議,宋明蒼到場接受調查,並無妨害或影響調查程序的進行。

此外,依據相關證人的證述及宋明蒼所擬裁判初稿、庭長批註意見等資料,尚無宋明蒼被指敬業精神不足的情事,且他所涉懲戒情節「尚未達重大程度」,司法院將他停職逾越必要性原則,因此撤銷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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