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0月04日訊】司法院4日做出大法官解釋,指兩岸條例不認可收養大陸地區子女的規定違憲,陸委會表示將儘速推動修正相關規定。
據中央社報導,兩岸關係條例於81年施行時,當時考量兩岸人民語言、文化相近,為防大陸地區人民大量來台,使台灣地區人口比例失衡,因此有第65條規定,限制認養大陸地區子女。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712號解釋指,第65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收養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將遵循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儘速檢討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