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0月3日訊】2003年2月13日晚,我年僅12歲的堂弟金道清意外死亡。第二天鄖西縣公安局不知依據什麼?懷疑我的堂弟金道清意外死亡是我父母投毒所造成的。把我父母帶到泥溝管理區審問。由於我母親當場抗議他們這種毫無依據陷害,他們竟兇殘對我母刑訊逼供。可憐我母親被他們折磨的大小便全部便在褲子里。雖然他們用盡了種種卑鄙手段,也沒有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他們為了挽回這尷尬的局面,不顧法律的尊嚴,便把壞主意想在我身上。
2003年2月15日一大早鄖西縣公安局把我抓到泥溝管理區。縣公安局石磊叫我承認:2月13日金道清中毒死亡是我投毒的。我說:「我沒去他家,投毒的事我不清楚。」他就用腳踢我、用火炭放嘴邊烤我嘴。管理區程后洪書記在屋裡時,他們對我的態度還好些。只要程后洪書記不在場,他們就逼我承認投毒的事,是我做的。我不說話,他們就恐嚇我說:「你如果不承認投毒,我們就把你父母都槍斃了。你父母被槍斃了就是你害死的。你要是承認你了,就不槍斃你父母了。還送你回家。」我說:「我沒去他家,不知道怎麼說投毒事?」石磊教我說:「你只要說把毒品放在他家什麼地方就行了。」我怕他們又用火烤我嘴、踢我,真的把我父母槍斃了。我就按照他們教我說的去說:「把老鼠藥放在鹽里、麵條里、油里。」我按照他們教的我說了以後,他們再沒有用火烤我。雖然我沒說多少話,他們讓我簽字的材料卻寫的很多。當天晚上他們拿了很多材料,讓我簽字按手印。石磊和我說:「你簽完字、按上手印,你就可以回家了。」我按照他們的要求,沒有多想,在幾十張材料後面簽了字、按了手印。然後,我問石磊:「我爸媽也能回家了吧?」石磊說:「是的,只要你聽我們的話,你爸媽也不會槍斃都能回家。今晚天黑了,明天送你回家。」2月16日早上天蒙蒙亮,石磊就過來了。他又讓我說鼠藥是放到水桶里的。他教一句,讓我說一句。他還跟我說:「不管在什麼地方、不管誰問你,都不能說是我教你的、也不能跟你父母說是我教的。」這就是公安人員石磊等陷害我投毒的主要過程。這無法說清楚的事實,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問題就一目了然了。
在審問我的當時,按公安的說法,他們請的程厚洪,當時鄖西縣景陽鄉黨委副書記一直在審問我的現場。可是,程厚洪在2003年12月1日,鄖西縣檢察院的詢問筆錄上卻明確的說:「關於金道芬主動承認投毒一事,不是我直接聽到的,是我聽公安人員說的。」不管程厚洪是以見證人的身份,還是以我的監護人的身份講的此話,都充分證明公安機關在審問我的過程中嚴重違法!隨意造假!
2003年2月16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做出《十公刑鑒化字(2003)第A037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此「鑒定書」對案件的偵破事關重要。鄖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共送檢取樣共11項。其中,第一項:「死者金道清胃內容物」、 第二項:「現場提取金道清和金超二人吃麵條所用空瓷碗二個」、 第十項:「金樂華家水桶中水」、第十一項:「犯罪嫌疑人柯大英家地上提取神奇牌『快殺靈』鼠藥外包裝袋一個」 ,共四項「檢出鼠藥『毒鼠強』成分」。餘下七項,第三項:「現場提取金樂華家中的食鹽」、第四項:「犯罪嫌疑人金道芬(女15歲)指甲」、第五項:「犯罪嫌疑人柯大英(女40歲)指甲」、第六項:「犯罪嫌疑人金道芬上衣左右口袋」、第七項:「犯罪嫌疑人柯大英上衣左右口袋」第八項:「犯罪嫌疑人金道芬褲子左右口袋」、第九項:「犯罪嫌疑人柯大英褲子左右口袋」,「未檢出鼠藥『毒鼠強』成分」。這份《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充分說明,我兩個堂弟金道清、金超的中毒,如果強行懷疑我們母女所為,只有第十一項:「犯罪嫌疑人柯大英家地上提取神奇牌『快殺靈』鼠藥外包裝袋一個」,能略靠上邊。而所謂「在我家搜出神奇牌『快殺靈』鼠藥外包裝袋一個」的證據是否能服眾?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我根本沒有動過老鼠藥。有關筆錄上我的簽字,都是警察強迫我、欺騙我而形成的。但是,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造假的水平再高,也會有漏洞。警察用強迫、欺騙的非法手段讓我按照他們事先策劃好的說:「我從家裡父親的抽屜里拿出鼠藥,用剪子把鼠藥剪開,把外包裝丟在地上。帶著鼠藥出門……..」這與2003年2月14日,警察到我家非法搜查的結果看起來好像一致。警察別有用心的這讓記載的:「第四項:快殺靈鼠藥包裝袋一個(卧室掃在一起的垃圾中提取。第五項:卧室牆縫內提取聞倒死鼠藥半包。)」可是,我父親非常清楚,我們家裡只有三包沒開封鼠藥。在2003年2月14日,已向警察警察如實說明。被警察當晚如數搜走。我家在不可能有多餘鼠藥、外包裝袋。因而,我父親斷定,是警察在有意栽贓陷害我們。我父親不辭千辛萬苦,找到當時所謂的見證人周光寶。周光寶向我父親等人講述了當時警察搜查我們家的經過,並寫了證明(詳見附件)。周光寶明確的說:「鼠藥外包裝袋是高警官從你家門框上面找到的,丟到地上讓我簽的字。」這與警察強迫我說的及警察到我家搜查記錄上所說的截然不同。鼠藥外包裝袋又是誰放到我家門框上面去的?如此脫離客觀實際的搜查結果,讓人們聽起來哭笑不得!為什麼警察的提取物證筆錄上說是在我家「卧室掃在一起的垃圾中提取」的?這相互矛盾的說法,只能說明公安機關在有意造假。況且,搜查我們家的同時,為什麼不光明正大的讓我父母在場見證?為什麼同一時間把我父母非法抓走審問?如此枉法偽造的證據,卻是給我定罪的唯一物證!
既然警察想惡意造假就應該完美些。我家僅有三包鼠藥。警察卻給我們家安排成五包鼠藥。警察所說的在我家「卧室牆縫內提取聞倒死鼠藥半包」更是在說謊。周光寶的給我們出的另一份證言,明確的說:「我沒有見到半包鼠藥。」況且,警察還沒有把另半包鼠藥的下落安排好!
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做出《十公刑鑒化字(2003)第A037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說明我手上、衣褲都不存在『毒鼠強』成分。警察就讓我說:「我沒有揣過兜,手拿著鼠藥,到我叔父家投的毒。」並安排我說:「我用洗衣粉洗過手。」試問我洗手的過程又誰看見了?如此荒唐的證據,卻被湖北省隕西縣檢察院認可。
2003年5月28日,湖北省隕西縣檢察院不做調查,僅憑隕西縣公安局的造假證據,將我起訴到隕西縣法院(詳見附件)。此起訴書更是漏洞百出。連我的當天活動都是他們編造出來的。我根本沒有去黃姜地找我父親拿家門鑰匙。有很多人都可以證明。起訴書上卻胡編亂造,說我到黃姜地找我父親拿家門鑰匙。湖北省隕西縣檢察院的造假水平更低。
隕西縣法院對我的事先後開了三次庭,在第一次開庭的當場 。我明確的法官說:「我沒有投毒。我是在警察的逼迫、誘導下,沒有選擇餘地簽的字。」我父母當庭和公訴人要具體人證、物證。問公訴人:「誰看到我女兒進過金樂華的家門?假設我女兒進過金樂華的家門,她的腳印、指紋又在哪裡?」公訴人無法答覆。另一個問題我的年齡在法庭上引起爭論。我明明是1989年1月22日出生。公訴書上卻說我是1988 年1月11日出生。庭審什麼事情也沒有說清,便休庭了。第二次開庭,我們家出示了的相關證據,法官不採納。而當庭他們拿出一份關於我出生的虛假證明,被我母親當場揭穿。我母親質問法官說:「請你們把證人王黃梅叫到庭上來,我不認識王黃梅。她是怎麼知道我女兒金道芬的出生年月日?」法官又無法答覆。原來是隕西縣檢察院為了把假證維持到底,到我們村找到村民王黃香,讓王黃香寫一份關於我女兒金道芬是1988年1月11日出生的假證。王黃香不敢做假證,而隕西縣檢察院領導又非要王黃香出一份假證。王黃香只好按隕西縣檢察院領導意思寫了一份假證,但是她在簽名時故意把自己名字寫成王黃梅。我母親當庭質問隕西縣檢察院領導王旭生說:「你們找人取證,為什麼證人還要改名字?」 隕西縣檢察院領導王旭升,不直接回答。卻說:「大不了,這份證據不用就行了。」我母親對王旭升的說法非常氣氛的說:「你們當領導的,不知道做假證是一種犯罪行為嗎?」王旭升答不上來了。更讓人不能相信的是,在第二次開庭時,原告竟沒到庭。第三次開庭時,法庭審判長,根本不讓我們說話。我們幾次提出:讓原告出示相關人證、物證,都被法庭審判長野蠻的拒絕了。在開庭結束時,我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法警強行叫我簽字,把我的右手腕擰斷。至今留下明顯、嚴重的後遺症。
2004年3月4日,湖北省隕西縣法院捏造事實,做出《(2004)西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我有期徒刑5年。此「判決書」上所提到有關我投毒的證據都是執法者編造出來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湖北省隕西縣法院不顧法律的規定,依仗權勢隨心所欲,按著幕後指使人的意願,不顧實事枉法判決。連我的出生年月日最簡單的事,認定都是錯誤的。這一點可明確證明:湖北省隕西縣法院是惡意造假!
我2007年2月15日刑滿釋放,我的案子二審還沒有判下來。我與父母繼續向湖北十堰市中院討說法。
我父母雖然依照法律的程序上訴到湖北十堰市中院。可是湖北十堰市中院,根本沒有把我父母的上訴當事情處理,連庭都沒有開。與2012年6月1日做出《(2004)十刑終字第8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此「裁定書」把我們真實的證據說成是與法律相悖不予採納,維持原判。我們老百姓說理太難了!
20012年6月5日,我和母親到北京最高法院上訪。當地政府派我們村書記吳家華到北京堵截我們。吳家華夥同湖北駐京辦雇傭北京黑保安對我們母女實行非法綁架手段,把我母親打成重傷,給我母女分別頭上套上黑塑料袋,強行把我們押匯當地。我母親住院當地政府僅付醫療費1000元。雇傭黑保安競花掉17000元。我們母女依法上訪有什麼錯?當地政府為什麼如此對待我們母女?不管當地政府如何恐嚇、制裁我們,我堅決一定要向執法者討個合理的說法!
2012年6月1日,湖北省高院沒有了解我被無辜陷害的內幕,做出2010鄂刑事申字第0020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這讓我無法接受。法律應該注重證據,證據的真偽事關重要!認定我投毒犯罪的證據,沒有一條經得起法律公證印證。隕西縣法院捏造事實惡意造假,為什麼湖北十堰市中院、湖北省高院不做調查,將錯就錯繼續錯判?
我被鄖西縣公檢法以故意殺人罪陷害入獄一案,希望能到全世界關注。使我早日洗清罪名,給我全家一個公正的說法。嚴懲惡意造假的不法分子。讓法律儘快得到應有的尊嚴!
2012年9月30日
金道芬電話:15271406247
1365719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