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撞警 少年犯中槍癱瘓國賠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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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5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許姓少年與友人犯下強姦殺人案,因開車拒絕受檢遭警員開槍致下半身癱瘓。許男請求國賠,最高法院認警員無疏失,判他敗訴。

許姓少年與友人徐志皓民國97年11月間在新北市新店地區,將一名少女擊昏、綑綁後加以性侵,徐志皓又拿刀刺少女頸動脈致死。徐志皓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許男則因犯案時未滿14歲,被少年法庭裁定施以感化教育。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許男主張,兩人在97年12月間開車外出,在中和地區遭警員攔下,開車的徐志皓因未成年又無照駕駛,心生恐懼沒有下車,警員卻直接朝副駕駛座開槍射擊,致使他下半身癱瘓。

許男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賠新台幣197萬多元。但新北警方主張,2人前一個月才犯下姦殺少女案,是因心虛才在遭攔查時企圖逃逸駕車衝撞員警,開槍的警員執勤並無違犯警械使用條例。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認為警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開槍,無故意過失,駁回許男請求,判決許男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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