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何姓酒店小姐被控趁機偷走客人的信用卡盜刷。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認定,依竊盜等罪判處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31歲何姓女子原是任職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某酒店的酒店小姐。
何女被控於民國100年4月間在包廂接待1名鄭姓客人時,偷走鄭男的信用卡,當晚盜刷,買了一雙新台幣8500元的鞋子。
鄭男接獲刷卡消費通知,察覺有異,向銀行辦理掛失,使何女後來想買包包時,刷卡交易失敗。鄭男報警處理。
一審審理時,何女否認犯行,但法院勘驗皮鞋店的監視器錄影畫面,認為何女身形及小腿腿形與勘驗畫面中女子相似,腳部尺寸也與何女相符等,認定何女犯行。
法院一、二審審酌何女曾有類似紀錄,又在緩刑中,任意竊取他人信用卡盜刷,依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罪,判她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