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6日電)75歲王姓男子與鄰居有糾紛,竟將農藥混入鄰居的食物,所幸鄰居未吃下。最高法院日前依重傷未遂罪,判王男3年徒刑定讞。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台南市王姓男子與李姓男子是鄰居,2人因土地問題存有嫌隙。
王男被控於民國99年8月趁李男外出時,進入李男位於台南市龍崎區的住處,將除草劑、殺蟲劑等農藥摻入李男家中冰箱內的菜湯及藥酒。
李男因自覺家中食物被人下藥,於大門口裝設攝影機,拍到王男進入他家的畫面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王男說,李男砍掉他種的牧草及竹子,他想警告、教訓李男,才想用一點點農藥讓李男覺醒。
檢察官雖認為王男涉犯殺人未遂罪,但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認定,認為王男摻入的農藥劑量不足致死,且2人之間無深仇大恨,不構成殺人未遂罪。
法院審酌2人已以新台幣10萬元和解,依重傷未遂罪判刑王男3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