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4月30日訊】引言:本人王玉東,畢業於南開大學法學系,天津市司法警官學校教師,2007年5月10日晚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警以涉嫌故意殺人為由羈押,進行刑訊逼供,2010年3月18日無罪釋放。
本文根據本人親身經歷、所見所聞,敘述了對刑訊逼供及現行體制的一些感受,供有關專家學者及有志之士參考,為你我今後不再被「趙作海」、「佘祥林」,推動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貢獻一點力量。
案情簡介:2006年11月經人介紹,我與死者史春英相識,交往共三四次,06年12月16日下午,史與我通電話讓我去找她,晚六時左右到其住處,未見到。等候約半小時回家。後發現此人不見。2007年5月10日,史的屍體被與其一起居住的兩名公司經理(其中一人與史姘居)在其住處陽台上發現,報警。
河西分局刑警的刑訊逼供:2007年5月10日晚河西刑警找到我,我為配合調查在什麼也不知道的情況下主動隨他們來到河西分局。這些刑警(他們是誰我現在也不知道,只知道是刑警一大隊的)不按規定告知權利義務,不按規定「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而是控制在刑警隊進行刑訊逼供,採用全身固定,體罰,不讓睡覺(長達七天八夜),不給吃喝,侮辱,辱罵,威脅,誘導欺騙等各種方法不間斷進行訊問。在此基礎上,在5月10日至5月17日的大量無罪供述中,形成了幾份所謂的「有罪供述」。
本案中刑警及預審民警的違法行為:除了刑訊逼供外,辦案民警有著大量的違法行為。如我被刑拘後不按規定告知權利義務;我被刑拘後不按規定立即向看守所移送而是一直控制在刑警隊進行刑訊逼供;違反法律規定延長拘留(因向檢察院報捕,檢察院於5月22日提訊後未批,後重新報捕);5月25日延長拘留,卻強迫我簽5月17日(如簽25日屬違法羈押);8月初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預審民警卻一直提訊到8月底;不向我送達鑑定結論;民警送我進看守所,用我的錢照X光片等等。另外,河西看守所民警還假冒我的名義,串通律師詐騙我外面的朋友一萬三千元。
訴訟過程:200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逮捕,進入預審;8月初進入審查起訴;9月初被移送市第一看守所羈押,案件轉至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未告知);2008年3月初起訴(在此期間可能兩次退偵,未告知);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四次開庭審理;2010年3月18日無罪釋放(在此期間案件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政法委,最後報送天津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未告知)。
被毀掉的後半生:三年來我歷經河西看守所、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經歷了外人無法想像的痛苦,終日在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的威脅辱罵下戰戰兢兢地生活,終日在死刑的威脅下煎熬,終日在委屈窩囊尋死中捱過,身體完全崩潰,疾病纏身,滿頭白髮,性能力喪失。心理收到了極大的傷害,精神收到了巨大的折磨,無罪釋放後至今仍然終日生活在往日的驚懼之中。經濟受到了巨大的損失,朋友同事都遠離我而去,失去了工作中的各種機會,準備結婚的女友也已嫁作他人婦。我這一輩子再也無法像正常人一樣生活。父母和家人遭受到巨大的壓力,父母原本健康的身體已失去勞動能力和生活能力,疾病纏身,精神已完全崩潰。
混亂的看守所:極其惡劣的生存條件和終日的毆打辱罵使看守所成了人間煉獄。吃的是半碗水半碗泥未清洗未剝皮從市場收來無人要的菜做的菜湯;二十平米的監舍關押了二十幾名犯罪嫌疑人,必須側身筆直才能睡覺,夜間一旦去大小便就無法躺回原位睡覺;一套生活用品以高價賣很多次;看守所以數倍於市場價的高價向犯罪嫌疑人出售生活必需品;看守所對沒錢的犯罪嫌疑人有病不給醫治;縱容默許監舍內「鷹頭、老大」「吃、拿、卡、要」,對其他犯罪嫌疑人威脅毆打欺壓;利用「鷹頭、老大」進行管理;強迫進行超時超體力勞動;「鷹頭、老大」隨意竄「號」;犯罪嫌疑人私藏現金,私藏電話;監舍內刀鏟鍋灶冰箱一應俱全,煎炒烹炸抽煙喝酒;犯罪嫌疑人約見駐檢幾乎不可能,等等。
三年的所見所聞:三年羈押過程中經歷了各種外人無法想像的事情,也見到了各種各樣的案件。主要有:一、刑訊逼供普遍存在。所見到的犯罪嫌疑人幾乎無一例外都受到了各種各樣的刑訊逼供,有的被打傷,有的被致殘,甚至有的精神失常,也有很多人向法院、檢察院反映刑訊逼供的情況,但無人理睬。普遍性的刑訊逼供被所謂的有罪判決掩蓋了,只有在無罪時這個問題才被顯現出來;二、超期羈押普遍存在。在我所經歷的犯罪嫌疑人中,被關押五年、六年、七年的並不少見,被關押二、三年的為常態;三、冤假錯案並不少見,在這裡我僅舉我同監舍見到並問過的幾例。1、焦XX,天津市寶坻人,05年夏傍晚獨自一人在公路上行走,聯防隊員認為形跡可疑,帶進派出所,刑訊逼供,供述殺人三條半(其中一人為孕婦)後認定一名,在庭審中發現其當時正在廣東打工,不具備作案時間,後又以涉嫌搶劫未遂補充起訴,判決搶劫未遂四年,判決後一個月期滿,於09年5月在看守所釋放。2、苟XX,河南人,在天津市北辰區打工,被以涉嫌綁架殺人逮捕,刑訊逼供,關押七年後於09年10月看守所無罪釋放。3、魏XX,天津市人,民營企業家,基輔號航母落戶天津市漢沽區時,市政府招商引資,受市政府邀請,投資幾千萬,投資失敗,銀行報案,被公安局以涉嫌普通詐騙羈押,起訴階段檢察院改為合同詐騙和虛增註冊資本,判決虛增註冊資本罪三年,判決後怕其上訴,檢察院通知其抗訴,刑期快期滿時通知其撤訴,於08年3月在看守所釋放。4賈XX,商人,北京人,因經營需要向天津一企業借款五十萬,天津企業報案,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已涉嫌詐騙羈押,一年後以檢察院撤回起訴結案,07年底在看守所釋放。
艱難的信訪之路:2010年無罪釋放後,我開始了漫長的艱難的信訪之路。三年多以來,我跑遍了天津和北京的相關部門,都得不到任何回覆,有時甚至是蠻橫的威脅拒絕。我找到河西刑警,河西刑警說:這不算刑訊逼供。如果不這樣,對老百姓無法交代;找到河西預審,預審民警說他們沒錯;市公安局信訪人員說這不是刑訊逼供;找到檢察院,檢察院說我無法提供具體人員姓名和證據;找到法院想看一看案卷,被告知屬於國家機密;找到律師,律師說有司法局規定當事人不能看相關材料;到市政法委,政法委說不歸他們管,也管不了公安局;在天津市兩會期間信訪時遭到無辜毆打;到公安部,公安部說我越級上訪;全國人大、中紀委等也都如此。在信訪過程中,所有相關部門都不收信訪材料,也不做任何書面答覆。在天津市公安局局長接待日時,無論嚴冬還是酷暑,每次都提前一兩天到信訪門口露天等候。在有限的幾次接待中,局長說:對犯罪分子不可能客客氣氣,勸我忘掉這件事,開始新生活。更有甚者,在河西分局局長接訪時說:當時看你也穿制服的面子上,對你已相當客氣了。要是他,就不是這樣了。幾年來,我跑遍了各相關部門,郵件信函發了無數,各相關部門或推脫、或拒絕,沒有任何人與我進行正式溝通。
根據我的親身經歷、所見所聞,結合近年來媒體披露的很多冤假錯案,如趙作海,佘祥林,陳建陽,杜培武,張高輝叔侄等等,我發現這些案件有一些共性存在:1、都經歷了嚴酷的各種各樣的刑訊逼供;2、在刑訊逼供下,普遍有或多後少的不完整的有罪供述;3、證據都沒有形成證據鏈條,或根本沒有證據;4、都被嚴重超期羈押;5、除個別案件如聶樹彬案外,基本都被判處死緩或以下刑罰;6、冤假錯案的被糾正基本依賴於偶然因素的出現,如真兇出現、被害人復活等等。
刑訊逼供的成因:我國的79年刑訴法、96年刑訴法、到12年新刑訴法關於刑訊逼供的規定雖然歷經變化,但無一例外都嚴禁刑訊逼供。為什麼刑訊逼供屢禁不止,普遍存在呢?我認為除了幾千年法律文化中的有罪推定、口供至上、刑訊逼供等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現實原因。
一、公安部門的所有警察,包括各個級別的領導,甚至檢察院、法院等有關部門都認為刑訊逼供是破案的手段。刑訊逼供可以最大限度的獲取證據或取得破案線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是應該的,也是必需的。一旦你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你就失去了合法公民所擁有的所有權利,我就可以對你採取各種手段和措施。這體現了司法部門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觀念,從而縱容默許了刑訊逼供的普遍存在,每一名警察都認為即使進行刑訊逼供了,也會被默許,也不會被追究責任,而形成了刑訊逼供的常態化,普遍化。同時也體現了司法機關辦案的重打擊請保護、有罪推定、寧枉勿縱、疑罪從輕的指導思想,這實際也是高度集權制度的重管理輕服務思想在司法機關執行適用法律時的具體體現。
二、我國的司法體制也決定了刑訊逼供的必然存在。法律規定公檢法三家互相制約、互相配合,但實際上在黨的政法委的統一領導下,公檢法已經一體化,檢察院對刑訊逼供問題睜隻眼閉隻眼,不願也無力制約,法院對刑訊逼供也視為不存在。司法不獨立,遏制刑訊逼供根本就無從談起。
三、同時,公安與看守所的一體化,使大量的刑訊逼供得以普遍存在,為刑訊逼供推波助瀾。
四、在中國的高度集權體制下,官員階層已形成了聯繫緊密的利益團體,尤其是公檢法,由於行業接近,來往密切,感情親密,利益的連帶關係使其互相之間就更加緊密,相互維護的願望就更加強烈,利益團體的固化就加明顯,對刑訊逼供的遏制和監督就更失去了動力。
五、當然,造成刑訊逼供普遍存在屢禁不止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國的治國體制。至於是以黨治國還是以法治國,在這裡不敘述,但有一點非常明顯就是警察在我國社會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尤其是近年來維穩的需要體現的就更加明顯。從拆遷,到社會秩序,到社會治安,再到各種群體性事件,無處不活躍著全副武裝的公安警察,警察已成為保護各種濫用權力、錯用權力,乃至違法使用權力的工具。你不能指望見慣各種違法用權情形的警察對普通百姓溫良恭儉讓,更不能指望打慣人罵慣人吃慣人的警察在處理案件時能嚴格遵守法律。
公安的特殊地位在體制中體現的也非常明顯。從公安局長的級別上看,公安局長比其他局委高半格,已進入領導核心的決策層,全國各地的公安局長一般由副市長、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兼任,天津情況比較特殊,也是由政協副主席兼任。在政法委中公安局長公安局長都是第一副書記,比如公安部長郭聲琨還是國務委員、中央政法委第一副書記,同時還有一名副書記也是公安部的領導。無論從黨內還是黨外,還是實際權力,公安局長的權力都遠遠高於檢察長、法院院長。在這種情況下,讓檢察院、法院去監督公安局無異於與虎謀皮,根本不可能。
即使在社會上老百姓的眼中公安民警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權力也非常明顯。各個機關部門或部門的相關人員無不以穿警察制服為榮,因為法律規定不能著警察制服,於是五花八門的與警察制服非常接近很難區分的各種制服出現了,甚至社會企業也要傍警察制服。一天傍晚從某飯店門口經過,看見一群頭戴鋼盔,足蹬作訓靴的人,我以為是特警在執行任務,到身邊仔細一看,原來是飯店的車輛引導員。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極不正常的現象?各種人員為什麼非要傍警察制服?無非是要借此來嚇唬老百姓。警察的特殊地位和惡名也就不言而喻了。
六、造成刑訊逼供還有一個原因,也是高度集權體制的必然特點,就是權力的驕橫。擁有權力的人都有一種高高在上的優越感,在我所代表的權力面前任何人都是弱者,你必須服從我,也就是服從權力。你如有不從,我就可以動用權力對你進行懲罰。在一次開庭時,因我情緒激動,無法繼續開庭,在庭下審判長勸我不要激動,我說:我沒有犯罪,卻被無辜羈押,承受了無法承受的痛苦。換做你,你會怎麼樣?審判長勃然大怒,認為自己受到了侮辱而對我進行嚴厲訓斥。
以上一些原因也說明為什麼很多案件被判處死緩,在案件審理時很多相關人員其實都已發現了問題,認為可能是冤假錯案,肯定經歷了刑訊逼供,但最後還是被判處有罪,只不過是為了留有一定餘地,留了一條命而已。
基於以上所述,要杜絕刑訊逼供,除了從法律條文上對禁止刑訊逼供更加具體化、細化、責任化之外,更重要的是體制上入手,從根本上杜絕刑訊逼供。
一、從司法體制上要司法獨立,使法院、檢察院敢於監督、能夠監督。
二、對公安嚴格限權,大幅度限權,使公安回歸嚴格依法辦案的本來面目,在司法程序中把公安警察降到與證人對等的位置上來。
三、看守所與公安局分離,使刑訊逼供的問題儘可能地外化、顯化。
四、司法要去行政化,使檢察官、法官不再畏權、媚權,敢於並能夠嚴格執行法律,忠於法律。
五、最根本還要從政治體制入手,頂層設計,從管理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和諧社會不再依靠高壓維穩,警察不再是治國工具,維穩工具。維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社會自然和諧穩定。公民民主權利彰顯,民主法制建設健全,刑訊逼供自然成了過街老鼠,無法存在。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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