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克貴母以“窩藏罪”被傳喚 禍因在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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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4月25日訊】 (美国之音電)

 

陳克貴的母親任宗舉星期三晚上對美國之音表示,當天下午三點多,沂南縣檢察院兩名女性工作人員把她從家中帶到雙堠鎮派出所單獨問話做筆錄,一個半小時後放回。她告訴美國之音,在她受到檢察院傳喚之前,陳克貴的三叔陳光軍也被縣檢察院傳喚。

 

*檢方傳喚 漏記筆錄*

 

任宗舉表示,她不識字,當時一名姓吳(音)的女檢察官主要詢問了陳克貴案發生時和之後的情況,但是檢察官用很快速度念給她聽的筆錄中漏掉了一些重要陳述。

 

她說:“臥室裡有5個人,在那翻東西。我就說,在外屋看打我兒子。我聽到聲,‘打死他’,我就往外跑。一跑他們就打我,就使棍子打我。她們當時沒給我寫上。到最後按手印……(當時)我在那吆喝救命,她也沒寫。到最後她要我按手印,我說我挨了打,我挨了好幾棍子,還抓著我頭髮打。都沒給我寫上。到最後,才添上說我挨打了。”

 

*一千塊錢 當成物證*

 

任宗舉指出,陳克貴離家後立刻用手機撥打110報案,檢察官所說的“窩藏”,涉及她在陳克貴砍傷帶領一幫人到她家打人抄家的地方官員後交給兒子的1000塊錢。

 

她說:“說窩藏,說我給我兒子1000塊錢讓他快跑。我說,我也沒讓他快跑。我說,這1000塊錢是我兒子的,我就給他。她說,是不是叫他跑,不叫他報案。我說,我沒不叫他報案。我知道我兒子會報案的,我說。我說,他出去就打110了。她說,你怎麼知道的?我說,因為那些人告訴我了。剛兩個小時就告訴我了,說我兒已經早打110了。”

 

陳克貴的父親陳光福對美國之音表示,這筆錢本來是兒子打工掙來的放在父母家中保管的,當局以這1000塊錢為由指控陳克貴的母親涉嫌窩藏罪,他和家人絕不認可。

 

他說:“作為親生骨肉來講,當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讓他出去躲一下,這本來就無可厚非。她只是給了克貴1000塊錢。這1000塊錢本來是克貴放在他媽媽這邊的。因為他在外邊打工,可以說住的地方並不安全。他稍有結余的時候,讓他媽媽給放在家裏。當他出事的時候,把本來屬於克貴的錢,拿出1000塊錢讓他帶著,出去吃、喝,肯定要花費的。即使打110到監獄裡邊也要有花銷的。就因為這1000塊錢,說她是窩藏,我們是不認可的。”

 

 

*項莊舞劍 意在沛公*

 

陳光福認為這完全是當局的一種明目張膽的報復行為,是4月18日以來他家受到的一系列暗中騷擾、恐嚇和辱罵等打壓行動的一部分。他表示,這幾天每天都有人在深夜或凌晨往他家院子和房子上投擲死雞鴨,啤酒瓶和碎石塊,村中還出現罵他和正在美國留學的陳光誠和家人賣國求榮之類的小字報,今天凌晨還有人翻牆進入他家,在廚房鍋裡放了一瓶啤酒,以此作為恐嚇。

 

陳光福認為,這些報復行為跟陳光誠控告曾迫害他們一家的40多名地方官員有關,這些官員還包括現任中共7常委之一、原山東省委負責人張高麗。陳光福把這些事情歸因於曾因幫助鄉親反抗暴力計生而遭受牢獄之災的陳光誠。

 

他說:“實事求是地說,都是光誠惹的禍。4月18號,我們村全體黨員和全體治安聯防隊員開了會。 在這個會上貫徹了一個主要精神,就是光誠告了40多個官員,說是他有一個40多人的黑名單。應該是這40多人黑名單惹的禍。”

 

 

去年年4月26日,陳光誠逃離東師古進入美國大使館後,當地官員帶人深夜翻牆進入陳光誠的大哥陳光福家行兇打砸,陳克貴在遭到棍棒毆打後用菜刀砍傷帶隊的鎮長張健,隨後離家報警投案。與張健等人一同闖入陳家的縣治安大隊協警趙偉臣去年6月被行政拘留5天,治安大隊領導就趙偉臣用木棍砸壞陳家電視機向陳光福道歉,並賠償350元人民幣。

 

*親親相隱 罪名難定*

 

北京律師劉曉原指出,陳克貴案的發生有其特殊原因,而且地方政府有嚴重過錯在先。這位維權律師對美國之音表示,根據他以往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他認為陳克貴的母親不構成窩藏罪。

 

他說:“在(當時)這種情況下,他要離開家裏,因為他擔心他們(報復),因為政府不是司法機關嘛,不是司法機關的事嘛,怕等下會有更多人來,對他再施以報復行為。他躲避報復行為,我想,他母親給 他錢 ,要說是窩藏包庇是很難定的。很難定他們是窩藏包庇。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子女涉嫌犯罪,父母出於親情,親親相隱嘛。中國古代不是嗎?那麼在刑法上, 我也辦過這類案件,後面不追究家屬的所謂窩藏、包庇窩藏罪的。”

 

去年四月,陳克貴被警方抓捕後,他的母親任宗舉和三叔陳光軍分別以“窩藏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後以取保候審放回。同年11月30日,沂南縣法院在被告家屬為陳克貴聘請的代理律師未獲准到場辯護的情況下匆匆將陳克貴判刑36個月。

 

沂南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發佈的消息稱,該縣人民法院於依法對村民陳克貴故意傷害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陳克貴聘請的二名律師為其進行了辯護。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克貴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消息稱,宣判後,被告人陳克貴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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