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行政院今天公布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改善方案;績效獎金有盈餘才發放,並以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最高2.4個月。
這項方案於核發101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時適用。
去年景氣欠佳,部分國營事業虧損仍領高額年終獎金惹議;立法院今年1月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院訂「公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經營績效獎金核算辦法」,並在3個月內送立法院備查。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檢討,訂出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的原則。
她說,這次確立「績效獎金有盈餘始發放,並依員工貢獻度發給」、「依事業型態設計差異化獎酬結構」、「研修差異化且細緻化的系列規定」、「確立政策影響因素認列原則」、「核發101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時即適用」等五大原則。
鄭麗文表示,為激勵工作績效,將國營事業區分為「競爭型事業」及「非競爭型事業」兩類,以1.2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依事業類別設計具差異性的獎酬結構,且每年度還可視標竿企業、整體經濟景氣等因素彈性調整高限基準。
她指出,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設定高限;超過法定盈餘者,績效獎金高限原則為(1.2+「X」)個月,「X」為0至1.2個月等3個級距,每個級距0.4個月。
鄭麗文說,目前各事業主管機關大都以總盈餘超過法定盈餘的比率(即超額盈餘比率)設定級距標準,X值與超額盈餘成正比,以激勵員工努力創造盈餘。
有關政策影響因素,鄭麗文表示,年度預算編製及宣布政策時要事先估計政策因素影響金額,並且由事業提報上級機關核准,至於政策對事業有利及不利因素都應提列,以達衡平。
她說,依據人事行政總處修訂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績效獎金需有盈餘始得發放;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的分配,應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理比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