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3日訊】 (美国之音電) 自美國國會1990年通過有關殘疾人權益的法案之後,美國殘疾人的狀況有了很大改善,但他們仍舊面臨著一個基本的人權問題,這就是,做父母的權利。
託馬斯天生眼盲。雖然她和丈夫一直想要孩子,但她知道,有人懷疑她做一個合格母親的能力:“社會總是把殘疾人看作是隨時隨地都需要得到照顧的人。事實並非如此。”
美國全國殘疾人聯合會去年年底的一份報告指出,美國很多殘疾父母仍面臨失去孩子的危險。這使一些專家非常不安。德保羅大學法學教授韋伯說,應當讓孩子和他們的殘疾父母生活在一起,同時由家庭、親友或政府機構提供支持,確保孩子的需求得到滿足。
他說:“出發點是孩子需要和父母在一起。除非孩子的確有危險。但是我認為應當做的是採取措施,不要讓這種情況出現。”
塔姆雷和厄爾文是一對殘疾人夫婦,通過努力,他們終於收養了一個女兒。6歲的女兒多米尼卡也有殘疾。塔姆雷說,和殘疾父母一起生活,有利於女兒成長:“我父母都是健全人,所以我小時候沒有這方面的榜樣。而多米尼卡從小就知道,她和別人不一樣,媽媽也和別人不一樣。她要面對身體上的挑戰,媽媽也一樣。這對她有好處。”
小多米尼卡知道爸爸媽媽是殘疾人,但這對她來說很自然。她只知道,自己很愛爸爸媽媽。
美國有超過600萬兒童的父母至少一人有殘疾。在美國三分之二的州裡,殘疾仍然可以是使一位父母失去孩子撫養權的唯一理由。
殘疾人權益人士指出,儘管1990年國會通過的法律推動了殘疾人的權益,但殘疾人做父母的權利需要得到這個法律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