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6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新增地方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事服務中心的法源依據。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新增第19條之1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
條文並規定,前項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表示,家事事件包括家暴、離婚、子女監護權等事件,未來家事服務中心設立能夠在第一時間由專業服務人員,協助民眾釐清問題本質,問題釐清後,有助於後續的調解;家事法院最主要不在審判,而是讓爭訟雙方能夠好聚好散。
她並說,這項新制,司法院撥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事服務中心。
另外,尤美女也在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條文」及「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後發言表示,這具有劃時代意義,經過20年的努力,立法院終於通過家事事件法,但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沒有配合修正;今天完成修正後,家事事件集中在家事法院處理,可讓家事紛爭一次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