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0日電)監察院說,有被告符合減刑條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卻疏失、未依法減刑,被告多關了1年4個月,監委要求司法院檢討。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錢林慧君調查報告,並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指出,一名廖姓被告犯行符合減刑條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因為疏失,未依法減刑,導致被告多服超過1年4個月刑期。
監察院調查發現,減刑條例從民國96年施行以來,因法院疏失而導致被告未獲減刑案例層出不窮,台南高分院聲請減刑案件就高達28案,總計有84名承審法官應注意而未注意,還不計算同樣負有注意義務的檢察官與被告律師,明顯忽視受刑人權益。
監察院說,這些疏失案件中,甚至有1位法官承審多達9案都未依法減刑,台南高分院應該加強檢核,避免侵犯人身自由事件再度發生。
監察院指出,為避免侵害受刑人權益,且因刑事補償導致國庫損失,引發民怨,司法院應採取積極有效作為,研擬稽核檢討機制,督促各法院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