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高院今天裁定蘇建和等3人各可獲約新台幣500萬元刑事補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說, 3人將與律師團研議後聲請覆審。
纏訟逾20年的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3人去年於再更三審獲無罪確定。3人委由律師提起刑事補償,以刑事補償法規定每日最高金額5000元計算遭羈押的4170天數,每人聲請2085萬元。
不過,高院認為,蘇建和3人未遭警方刑求,且3人於1991年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的自白,客觀上足以使職司偵查與審判機關合理懷疑他們涉有罪嫌,對於受羈押一事顯有「可歸責事由」存在,以每日1300元賠償劉秉郎及蘇建和、每日1200元賠償莊林勳,3人共可獲1584萬6000元。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發表共同聲明指出,裁定強調「原確定判決沒有說有刑求、受害人也沒有辦法證明有被刑求」,已顛倒了國家的舉證責任。
他們認為,不得以受害人無法證明「沒有被刑求」為理由,就認定受害人有可歸責事由,而予以減少補償,且裁定枉顧自白的背後原因,是遭受威脅、利誘、恐嚇、威逼、與刑求而來,非但違反了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有違。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說,蘇建和等3人,將在收受裁定、並與律師團研議後,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